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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隨身聽: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需交違約金

就業、社保、勞動關係那些事,小夥伴們是不是非常需要專業解答?北京市人社局聯合北京新聞廣播推出系列節目,為你送上豐富的人社知識大禮包。

節目涉及的政策主要適用於北京的勞動者,其他地區的小夥伴也不妨參考借鑒,具體問題歡迎撥打12333谘詢解答哦!

人社隨身聽

前兩期節目,我們就競業限制的定義、範圍、補償金發放給大家做了解釋。這期來說一說,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部門該怎麽辦?

如果發生了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情況,用人部門可以根據違約情況,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於“競業限制”中的違約金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司可以根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可能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大小來約定違約金金額,如果約定金額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勞動者可以要求減少違約金的數額。

舉個例子

2013年12月,甄某入職某公司擔任銷售總監,月工資1萬5000元。

雙方簽訂協議時其中有一條約定:如果甄某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30萬元。

今年3月,甄某提出辭職,並在該公司競爭對手的公司出現並擔任重要崗位。

雙方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甄某所在原公司通過訴訟程序要求甄某支付違約金。

最終法院也支持了該公司的請求,認定甄某離職違反了協議約定,判令甄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

如果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離職後再選擇工作還是要慎重些,別讓自己得不償失。

用人部門也要注意,應該支付的補償金也不能少。

需要注意的是

競業限制與保守商業秘密不同。

商業秘密,是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勞動者與用人部門無論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都要保守商業秘密,與勞動合約簽訂與否無關。同時,用人部門也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如果是勞動者洩露了用人部門的商業秘密,給用人部門造成嚴重損害的,用人部門可依《反不正當競爭法》報警,並依《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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