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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保監局連開兩罰單 劍指互聯網保險平台推廣費

  浙江保監局連開兩罰單 劍指互聯網保險平台“推廣費”

  本報記者 包慧 杭州報導

  7月4日,浙江保監局網站上公布了兩張罰單,都與互聯網保險有關。

  其中,浙保監罰〔2018〕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杭州微易保險經紀及負責人王瑋華存在虛構部分技術服務費來支付推廣費的違法行為。

  對此,一位保險業內人士7月5日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這個處罰的根源在於推廣費,其推廣費以保費為基準比例計算,類似於傭金,但照規定,只有擁有專業中介資質的機構才能給提供保險中介服務的從業人員發傭金,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則涉嫌違規。

  一位接近監管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該處罰具有代表性,涉嫌科技公司非法經營保險業務,雖然罰的是經紀公司,但是經紀公司在付了資訊費後,科技公司怎麽使用這些資訊費則和經紀公司無關。這涉及保險公司,保險中介,科技公司,消費者,銷售人員,監管等,目前各方的對於其危害性的認識還不一致。

  “保險師”被罰始末

  “保險師”是杭州微易資訊科技公司(以下簡稱微易科技)開發的互聯網保險平台,也是微易保險經紀的第三方網絡平台,微易科技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王瑋華。螞蟻金服通過旗下的上海雲鑫創業投資公司也投資了微易科技。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查詢工商資訊顯示,微易科技持有杭州長保投資的全部股權,長保投資又持有微易保險經紀的全部股權,也即,微易保險經紀是微易科技的全資孫公司。

  浙江保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微易科技和其孫公司微易保險經紀的合作模式如下:微易保險經紀通過“保險師”APP推廣保險產品,向微易科技支付技術服務費。微易科技通過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公司,向相應的用戶支付約定的“推廣費”。

  保監局稱,從2016年6月到2017年12月,微易保險經紀按照“保險師”獲取保費的27%比例結算費用,並向微易科技支付費用,共涉及保費6.83億元,費用結算金額為1.84億元,實際付款1.63億元。

  上述費用,微易保險經紀通過“主營業務成本-技術服務費”科目列支1.84億元,但微易科技僅有1.46億元用於“保險師”APP的研發及經營支出等技術服務內容,其余3829萬元用於支付“保險師”注冊用戶推廣費。

  保監局的處罰決定書表示,上述事實有合作協定、費用結算清單、發票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王瑋華等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條,保監局對微易保險經紀罰款人民幣50萬元,並對直接負責人王瑋華撤銷任職資格。

  永誠財險浙江被罰

  被罰的並不僅“保險師”一家。

  另一份浙保監罰〔2018〕2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從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通過微行銷平台累計收取保費1.29億元,共向某科技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3014萬元,其中某科技公司自留金額634.9萬元。

  也即,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虛增技術服務費共計2379.37萬元,通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微信轉账的方式向業務人員(“微店”店主)支付展業費用,其中向員工(A店店長)支付1629.62萬元,向非員工(B店店長)支付749.75萬元。

  保監局對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時任總經理助理王勇浩(現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作出警告,並罰款10萬元。

  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第三方網絡平台可以為互聯網保險業務提供網絡技術支持輔助服務,但是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只能由保險機構管理負責。

  多位保險公司人士普遍認為,雖然從辦法看第三方網絡平台與保險機構的角色分工很清晰,但實操中第三方網絡平台介入保險經營程度不一,有些已較接近常見的保險經營活動。互聯網上的保險中介具有跨地域、程式化、碎片化等特徵,這些表現形式的變化不影響其本質特徵,仍應按其功能納入同等的監管。(編輯:曾芳,如有意見或建議,請聯繫:[email protected]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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