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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重罰11家保險中介 微易經紀遭頂格處罰

  ■本報記者 蘇向杲 

  今年下半年以來,強監管持續。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顯示,7月1日至11日,銀保監會地方監管局共處罰24家保險機構(財險、壽險、中介),合計罰款512.8萬元。

  引人注意的是,7月份以來銀保監會對保險中介的處罰明顯增多。在上述24家保險機構中,有11家為保險中介。這11家保險中介合計被罰170萬元。其中,微易經紀遭到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對中介的頂格處罰,罰款金額達50萬元。

  除微易經紀之外,被處罰的保險中介還有年安保險銷售公司、雲南眾盛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雲南富滇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泛華聯興保險銷售股份公司雲南分公司、上海匯中保險經紀有限責任公司雲南分公司、大美州經紀廣西分公司等10家公司。

  從處罰原因來看,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案、資料,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散布虛假事實或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等原因是中介機構受罰的主要原因。

  微易經紀吃今年最大罰單

  由於保險中介機構在所有保險機構中體量較小,監管機構對其的處罰金額往往遠低於保險公司、銀行等兼業代理機構。而今年7月份浙江保監局一份處罰函則“打破”這一慣例。

  近日,浙江保監局官網公布了針對微易保險經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其“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案、資料”,對其罰款50萬元。根據《保險法》有關規定,這已是對這類行為的頂格處罰。

  根據浙江保監局行政處罰函,某某APP是杭州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開發的互聯網保險平台,也是微易經紀的第三方網絡平台。科技公司持有杭州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權,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微易經紀全部股權。

  科技公司和微易經紀簽訂了推廣合作協定:微易經紀通過該APP推廣保險產品,向科技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上述APP通過注冊用戶推廣保險產品,保險推廣流程完成後,科技公司通過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公司,向相應的用戶支付約定的“推廣費”。

  經浙江保監局調查發現,2016年6月份至2017年12月份,微易經紀按照上述APP獲取保費的27%的比例結算費用,並向科技公司支付費用,共涉及保費6.83億元,費用結算金額為1.84億元,實際付款金額為1.63億元。

  隨後,科技公司向微易經紀開具發票1748份,發票金額1.84億元,發票內容均為“資訊技術服務費”。上述費用,微易經紀通過“主營業務成本-技術服務費”科目列支1.84億元,抵扣增值稅-進項稅1044萬元。上述技術服務費中,科技公司僅有1.46億元用於上述APP的研發及經營支出等技術服務內容,其余3829萬元用於支付該APP注冊用戶的推廣費。 

  也就是說,此次微易保險被罰主要是因為其向該APP支付的費用,名義上都是資訊技術服務費,但實際上,其中有超過3800萬元都成為了保險師向注冊用戶支付的傭金。

  浙江保監局因此認定,微易保險經紀構成了”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案、資料”的違法行為,並對其處以罰款50萬元,並撤銷負責人王瑋華任職資格的處罰。

  資料顯示,保險師由杭州微易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研發,致力於為全國保險代理人日常展業、增員、客戶新增工作提供全方位服務的免費APP。利用該APP,代理人可實現一鍵生成計劃書、各大保險公司熱門產品條款隨時查等功能。截止2017年11月份,保險師的積累注冊用戶超過1000萬,月活(MAU)數百萬戶,遠超其他同類型產品。

  第三方保險平台監管趨嚴

  實際上,《證券日報》記者發現,目前諸如保險師這類具有保險產品推廣、返利的第三方平台不在少數,多數為中介等機構設立或間接設立。在這類平台上,消費者注冊一個账號後,即向其他用戶推廣保險,並得到推廣費等返利或傭金。

  一家總部位於深圳的類似上述APP相關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通過這類APP銷售的保險產品確實要比線下通過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便宜不少,給消費者優惠。之前監管態度不明確,不少公司也在低調做業務,同時和監管層積極溝通。

  有觀點認為,在這類平台上,用戶本身成為銷售人員,並且用戶自己投保自保件也可以提取傭金,實際上構成了“給予消費者保險合約約定以外利益”,這也是《保險法》明確禁止的。

  同時,從銷售資質層面來看,一般消費者注冊後可分享推廣保險產品,與保險公司對保險行銷員的多次培訓相比,普通消費者作為保險銷售人員的準入門檻被降低了。同時,從平台資質來看,依然有不少平台沒有保險代理或經紀牌照。

  從監管部門對該類業務的態度來看,近年來個別平台發展迅速,也引起了監管層的注意。尤其是部分保險公司通過中介套取費用已由實體中介機構向互聯網保險中介等轉移。

  例如,近期銀保監會下發《關於開展2018年保險中介機構現場檢查的通知》也向市場傳達了一個嚴監管的明確信號。該通知主要內容之一就是要對互聯網保險的業務合規性進行檢查,而重點需要關注的情形之一就是直接或間接通過網絡平台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合約約定以外的利益。對於某些APP通過簡單注冊即可銷售保險產品的情況更是明確各保監局要加強監測。

  此外,7月4日,浙江保監局處罰函顯示,2015年9月份至2017年3月份,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通過微行銷平台累計收取保費12990.79萬元,共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3014.27萬元,其中某科技有限公司自留金額634.9萬元。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虛增技術服務費共計2379.37萬元,通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微信轉账的方式向業務人員(“微店”店主)支付展業費用,其中向員工(A店店長)支付1629.62萬元,向非員工(B店店長)支付749.75萬元。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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