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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獲刑6個月 對低價遊有警示作用

楊莊 時評作者

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把遊客忽悠來,在組團旅遊的過程中強迫遊客買東西,如今導遊拿回扣的操作模式,不但存在遊客拒絕購物的經濟風險,還有被定罪判刑的刑事法律風險。

雲南景洪市導遊李雲在帶團期間因強迫購物與遊客發生衝突,稱其“騙吃騙喝”並用言語辱罵。6月10日,景洪市法院一審以強迫交易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李雲受昆明雲迪國際旅行社聘用,在提供導遊服務過程中,為達到迫使遊客消費目的,采取辱罵、威脅、對不參加消費的遊客不發放房卡、對與其發生爭執的遊客驅趕換乘車輛等手段,強迫8名遊客購買商品、消費“傣秀”自費項目,強迫交易金額達15156元,情節嚴重。

強迫遊客在旅遊景區購買物品,幾乎是低價遊的“標配”,因為遊客購買的物品達不到一定金額,導遊、旅遊公司就會賠本賺吆喝。發生於低價旅遊團因購物引發的糾紛事件,可謂層出不窮,甚至出境遊也發生此類事件。

此前很少有導遊受到嚴肅處理,包括行政處罰。此次案例對黑導遊,最主要是對低價遊強買強賣有警示作用。雲南導遊以強迫交易罪被判刑,具有很強的標杆意義。導遊逼遊客購物,情況嚴重可追究刑責,會產生比較好的社會效果。

未來對導遊而言,接低價遊旅遊團,無異於托著燙手的山芋,對遊客的購物聽之任之,賺不到錢;對不購物、購物少的遊客采取辱罵、威脅等手段強迫威脅,迫使他們購物,不但面臨行政處罰,而且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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