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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管理新規4月落地 保險公司難再成大股東融資管道

  對保險公司來說,股權過於分散,容易導致“內部人控制”、股東“搭便車”心態等問題,製約公司發展。但如果股權過於集中,不利於發揮製衡作用,容易產生損害小股東利益的問題,甚至有可能進行不正當的利益輸送,對保險資金安全性和保單持有人利益構成風險隱患。

  經歷過幾次修訂、下發近十份罰單過後,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終於正式發布。3月7日,保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並發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以進一步提高保險公司準入門檻,規範投資入股行為。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過去一段時間,個別激進公司存在著諸多問題,如股權結構複雜、實際控制人凌駕於公司治理之上;資本不實,挪用保險資金自我注資、循環使用、虛增資本;違規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險公司異化為融資平台等。為加強股權監管,彌補監管短板,整治市場亂象,保監會對《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在對保險公司股東進行分類管理的同時,還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而為了“讓真正想做保險的人進入保險業”,新規還設定了“涉險”的負面清單,並強調資金的真實性,進行穿透式監管。

  在保監會發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鋒看來,股權管理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監管這個過程中間面臨著一些挑戰,而在此之前,已經有5家公司因為股權違規問題被保薦處理。

  此外,保監會還表示,《辦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新的辦法正式實施以後,原則上不會對現有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追溯調整,但會對部分股權結構存在風險隱患的保險公司進行視窗指導,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對於新發生的投資保險公司行為,嚴格按照新的監管要求執行。

  工銀國際金融行業首席分析師周琴對經濟觀察報表示,新規意在加強保險公司股東的管理,嚴控股東實力影響力,防止單一獨大股東利用保險作為融資管道進行激進的投資活動。對於上市保險公司(大型保險公司)影響較小,對於新設公司的影響較大;此外,對於現有超1/3監管紅線的公司,在未來股東增資不太可能了。

  股東分類監管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對保險公司來說,股權過於分散,容易導致“內部人控制”、股東“搭便車”心態等問題,製約公司發展。但如果股權過於集中,不利於發揮製衡作用,容易產生損害小股東利益的問題,甚至有可能進行不正當的利益輸送,對保險資金安全性和保單持有人利益構成風險隱患。

  按照分類監管原則,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辦法》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控制類(持股比例1/3以上,或者其表決權對股東會的決議有控制性影響)、戰略類(持股比例15%以上但不足1/3,或者其表決權對股東會的決議有重大影響)、財務Ⅱ類(持股比例5%以上但不足15%)、財務Ⅰ類(持股比例不足5%)四個類型,並以此為基礎進行制度設計。股東類別不同,資質要求不同,審查重點不同,施加的監管措施也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的征求意見稿中,保監會曾表示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51%,而在修訂後的《辦法》中,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要合並計算。

  此外,《辦法》還規定單一境內有限合夥企業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多個境內有限合夥企業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十五。但保險公司因為業務創新、專業化或者集團化經營需要投資設立或者收購保險公司的,其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保險公司準入門檻提高

  “讓真正想做保險的人進入保險業”,這是保監會制定《辦法》所遵循的原則之一。也因此,在進一步提高準入門檻,規範投資入股行為,防範不正當利益輸送和各類風險方面,《辦法》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在保險行業人士看來,《辦法》中的準入條件並不簡單,除了在財務狀況、出資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外,還要求對控制類股東加強適當性核查,對其行業背景、履職經歷、經營記錄、既往投資等情況嚴格考察評估,確保其具備投資保險業的風險管控能力和審慎投資理念。

  在過去幾年,保險牌照一度遭到各路資本的追逐,而在以後“涉險”的過程中,保監會以負面清單的方式設定了門檻:明確規定了股權結構不清晰或存在糾紛的、有過代持記錄的、提供虛假資料或不實聲明的,以及對保險公司經營失敗和重大違規行為負重大責任等投資人不得投資入股;禁止具有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在公開市場上有不良投資行為記錄、曾經有不誠信商業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等情形的投資人成為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

  保監會發展改革部機構管理處副處長曹曉英表示,為了防止牌照炒作的問題,《辦法》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投資人自成為控制類股東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自成為戰略類股東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自成為財務Ⅱ類股東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自成為財務Ⅰ類股東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

  “主要聚焦業務創新專業化經營,不是為了拿到控制權以後進行轉讓,還是倒逼他聚焦保險主業的經營創新,”曹曉英稱。

  而為了規範公司的出資行為,防範用保險資金通過理財方式自我注資、自我投資、循環使用,《辦法》還明確要求投資保險公司需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加強對入股資金真實性審查。在明確了自有資金應以淨資產為限的同時,還通過負面清單的形式,明確不得用於投資保險公司的資金類型,包括禁止以保險公司有關借款、以保險公司存款或其它資產為擔保獲取的資金、不當利用保險公司的財務影響力或者與保險公司有不正當關聯關係取得的資金投資保險公司股權等。

  穿透式監管的挑戰

  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辦法》要求在股權結構、資金來源以及實際控制人等方面,對保險公司實施穿透式監管。例如,對自有資金來源向上追溯認定,對於使用非自有資金投資入股的,規定了包括責令轉讓股權、撤銷行政許可、限制投資保險業等處置措施。

  在何肖鋒看來,股權管理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這個過程中間面臨的一些挑戰,比如說穿透式監管,股權審核客觀存在一些現實問題,比如說關聯關係的認定,自有資金的確認等。“關聯關係我們現在講的按照會計法或者按照公司法都有非常詳細的規定,但是我們所有規則成文法中間列明了以後,往往變成些說明書,這是我們最大的挑戰。此外,一個商業主體的現金流是在不斷的進出的,一筆資金在企業活動中間在流轉,什麽時點上可以真正的給它確定成自有資金,尤其現在通道量存在增加了很多變通的太空,怎麽來確認也是監管面臨的挑戰。”

  保監會也表示,投資入股保險公司,涉及金額大,關係股東的重大利益,是一項複雜的商業行為。實踐中有的股東為實現自身特殊目的,會采取各種隱蔽或複雜的手段,規避對其不利的監管規則,這就決定了股權許可工作的難度和複雜程度。

  因此,《辦法》通過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後問責等一系列監管手段,建立了股權管理全鏈條審查問責機制。利用公眾監督,建立股權預披露、監管公開質詢等制度。同時要求股東聲明,如股東作出不實聲明的,除影響其當次入股行為外,還將會連帶影響其未來在保險業甚至金融業的其它投資。

  在問責方面,《辦法》分別針對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保險公司股東或相關當事人,規定了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方式,建立股權管理不良記錄,納入企業信用資訊體系,實施聯合懲戒。

  2月13日,保監會下發了第五份“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保監會決定撤銷2016年對華海財險的兩次增資許可,並要求公司在3個月內引入合規股東,確保公司治理穩定。而在此之前,昆侖健康、長安責任險、利安人壽、君康人壽等公司也同樣因為股權違規問題被保監會采取相似處理。何肖鋒表示,在2017年初做公司治理檢查的時,九家保險公司存在股權違規現象,目前保監會已對5家保險公司進行違規處理,下一步將陸續落實。至於處罰範圍是否擴大,何肖鋒表示不管誰觸碰紅線,都意味著肯定受到相關規則的懲罰,量級取決於檢查工作的實踐,但是嚴監管大方向保持不變。

  由於新的辦法正式實施以後,原則上不會對現有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追溯調整,對於持股比例過多的公司,何肖鋒表示會出現兩種現象,“第一,它增資的過程中間不能再增了,股比自然就下沉下來;第二種情況是,可能存在持股比例高,但目前運營不太好的公司,目前監管層正在做的管理辦法中已經開始設立相應的制度來製約它的獨立性,例如要求治理不完善的、持股比例超過三分之一的公司加大外部董事比例,達到二分之一的標準。”

責任編輯: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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