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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15兆險資"出籠"!險資股權投資新規來了,可投更多

圖片來源:花瓣美素

逾15兆險資投資藩籬進一步打破。繼25日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專項產品新規後,險資股權投資新規也在路上。

取消險資股權投資行業限制、放寬股權投資門檻……10月26日,中國銀保監會對《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保監發〔2010〕79號)進行了修訂,並就修訂後的《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股權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舉是為進一步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質效,規範保險資金投資股權行為,有效防範金融風險。

取消險資股權投資行業限制

修訂後的《股權辦法》共七章四十四條。

本次修訂調整的主要內容是取消保險資金開展股權投資的行業範圍限制,通過“負面清單+正面引導”機制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能力。《股權辦法》不再限制財務性股權投資和重大股權投資的行業範圍,要求保險公司綜合考慮自身實際,自主審慎選擇行業和企業類型,並加強股權投資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建設。

2010年的暫行辦法明確保險資金不得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汙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準、技術附加值較低等企業股權。不得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得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投資機構。

原辦法還要求,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僅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

新的《股權辦法》沒有就投資行業明確進行限制性規定。其要求為:保險資金開展重大股權投資和一般股權投資,應當在符合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條件下,綜合考慮償付能力、風險偏好、投資預算、資產負債等因素,穩健選擇投資的行業範圍和企業類型。

中國銀保監會對保險資金投資國家政策支持、經國家主管或監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重點領域、重大工程、重點項目,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企業股權,以及中小微企業、科技型企業等股權,確定風險因子或核算權益投資規模時予以調(扣)減的具體政策另行制定。

多位保險股權投資人士認為,將險資股權直接投資行業範圍從白名單換成負面清單製,不再局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對於險資股權應用來說是很大利好。一家保險公司投資負責人表示,以前出現過標的的確不在投資行業白名單中的情況。

為了規範險資投資,《股權辦法》仍採用了負面清單的形式進行了投資範圍引導。例如,該辦法第四章第十七條規定——

保險資金開展一般股權投資和重大股權投資,所投資的標的企業除符合第十三條相關規定外,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所處行業或領域不符合巨集觀政策導向及巨集觀政策調控方向,或者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準入、限制投資類的行業與領域,或者可能對公司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行業與領域;

(二)高汙染、高耗能或產能過剩、技術附加值較低、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準;

(三)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

(四)面臨或出現核心管理及業務人員大量流失、目標市場或者核心業務競爭力喪失等重大不利變化;

(五)涉及巨額民事賠償、重大法律糾紛,或者權屬存在嚴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風險隱患,可能導致權屬爭議、權限落空或受損;

(六)最近三年發生重大違約事件;

(七)最近三年其控股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受到行政或監管機構重大處罰,或者其高級管理人員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八)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金投資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項目的,可不受本條第(三)至(七)項的限制。

對於高汙染、高耗能行業仍在負面清單之列,有險資股權投資人士認為,保險資金出於審慎投資管理要求,本身已經不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汙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準、技術附加值較低等企業股權,現在熱門投資行業是TMT,醫療,消費等。

放寬股權投資門檻

較2010年版本,《股權辦法》進一步放寬了保險公司投資股權的資質條件。

例如此前的暫行辦法規定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淨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等。

《股權辦法》的要求是成立時間一年以上,上季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關於淨資產的要求更是降低為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不過,相較2010年版本,《股權辦法》進一步加強了能力相關要求。

例如規定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投資團隊已完成退出項目不少於3個。此前的暫行辦法對退出項目並無要求。

又如,《股權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該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機構,應當完成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登記。此前的暫行辦法也並無此規定。

投資同一股權基金上限從20%變為60%

新的《股權辦法》取消了總資產比例限制,且進一步放寬了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投資基金的比例上限。保險集團(控股)及其保險子公司投資同一股權投資基金的账面餘額,可以達到不超過該基金發行規模的60%。

2010年暫行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規定:

(一)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账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等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账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二)直接投資股權的账面餘額,不超過本公司淨資產,除重大股權投資外,投資同一企業股權的账面餘額,不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30%;

(三)投資同一投資基金的账面餘額,不超過該基金發行規模的20%。

新的《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規定:

(一)除重大股權投資外,投資同一企業股權的账面餘額,不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30%;

(二)投資同一股權投資基金的账面餘額,不超過該基金發行規模的30%;保險集團(控股)及其保險子公司投資同一股權投資基金的账面餘額,不超過該基金發行規模的60%。

保險資金實施股權投資一般會動用較大量資金,此舉對於險資開展靈活投資亦有重要意義。

總體來說,《股權辦法》=賦予保險機構更多的投資自主權。中國銀保監會表示,修訂《股權辦法》是銀保監會落實黨的十九大、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近期黨中央國務院“六穩”要求的重要舉措。

一是有效提升民營企業和中小微企業金融可及性。《股權辦法》取消了保險資金開展直接股權投資的行業範圍限制,賦予保險機構更多的投資自主權,可以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更多長期資金支持,營造良好的融資環境。

二是有利於提升股權融資和直接融資比重。引導保險資金為實體經濟提供更多資本性資金,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杠杆,增強經濟中長期發展韌性。

三是有利於優化金融資源配置。促進保險資金發揮機構投資者積極作用,更好服務混合所有製改革、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等國家重大改革舉措,重點支持有市場、有前景、有技術優勢的行業和領域,促進經濟提質增效。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社會各界的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股權辦法》並適時發布實施。對於保險資金投資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的領域和項目,還將頒布配套政策予以支持。

附:險資股權投資新規新舊版本比較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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