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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飛:新個稅法如何影響“年輕”的新富人群?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吳飛

  對於高淨值人群而言,可以做的是及時梳理境內外資產配置及投資架構的情況,謹慎分析商業安排和利潤歸屬的合理性,以降低稅收風險。因此,高淨值人士的稅務籌劃將需要借助更加專業的機構進行相應的調整。

  從8月31日關於個稅法起徵點和稅率的修改, 到10月20日個稅法實施條例的征求意見稿,都顯示著國家極力推進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的決心。修法的範圍除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外,還新增了多項專項附加扣除,擴大了低檔稅率級距,使得納稅人都能夠不同程度地享受到減稅的紅利。

  具體而言,除了將起徵點提高至人民幣5,000元/月之外,修法還引入了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項目。那麽,在這樣大面積的減稅政策下,什麽樣的群體將從中受益?國家政策的導向和目的究竟是什麽?稅改推出的背景值得我們思考。

  稅改背景:年輕焦慮的中產人群

  從起徵點的金額和抵扣專項的範圍不難看出來,中等收入階層,也就是中產階層在這次的稅改中將是受益最大的群體。但這是否會對不同收入的中產群體產生不同影響呢?中不同收入群體產生不一樣的影響呢?我們先從中產階層的概念談起。

  關於中國中產階層的定義和數量,《經濟學人》雜誌認為“家庭年收入在1.15萬到4.3萬美元,即家庭年收入8萬到30萬元人民幣之間的群體。這一群體在中國約有2.25億人。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和嘉信理財則將年收入12.5-100萬元的人群定義為新富人群。

  雖然數量龐大,但中國的中產階層的結構, 相較於發達國家的結構, 具有非常不一樣的特徵。

  如果一個理想的社會財富的分配結構為“橄欖型”,中國則屬於財富分配不均的“金字塔型”。按照推算,中產階層佔中國人口比例僅為20.1%,遠低於發達國家如美國的37.7%和日本的59.5%。按照十八大的規劃,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之後,我國中等收入群體規模將擴大到2.7億人,加上其贍養的人口,中產階層將增加到近4億。  

  雖然我國的中產階層在可預期的未來即將成為中國社會非常重要的一類階層,但是我國的中產人群又是相對“年輕”的一個群體。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中產階層隨之出現。但是由於時間有限,多數中產並未經歷過完整的經濟周期,因此在投資決策上往往並不成熟,對於風險的把握並不全面。

  中國的中產階層正在面臨來自各方面的壓力。巨大的生存壓力也解釋了近年來頻頻出現 “焦慮的中國中產階層”現象。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和嘉信理財共同發布的“2018年中國新富人群財富健康指數”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中,就指出年收入12.5-100萬元的新富人群對於贍養老人以及撫養子女的壓力巨大,這兩種壓力成為了新富人群進行投資理財的主要動力。而對於這些必要支出還要收稅,更是加劇了中產的焦慮程度。

  但是此次的稅改的核心考慮因素,正是教育、養老這些造成中產焦慮的主要支出。

  具體而言,《征求意見稿》規定,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納稅人贍養60歲(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贍養人的贍養支出,也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每位老人的標準定額扣除。另外,可以稅前扣除的項目還包括大病醫療專項、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等項目。減稅項目多是中產階層所真正的壓力所在。

  此次個稅大改革的背後,是中產人群長期的被“忽視”。今年的稅改是1980年實施個稅以來,改革幅度最大的一次。過去的38年時間內,政策對於“上有老、下有小”的中產人群並沒有政策上的傾斜。而此次減稅的政策, 反應出國家對於培育中國政治經濟社會中重要的階層的意願,說明國家對於這個新興和重要的中產人群逐漸重視。

  稅改的目的,也與巨集觀經濟密不可分。總體而言,我國經濟增長一直以來以出口驅動和投資驅動為主,國內消費(內需)對經濟增長貢獻相對較少。當投資的邊際效應減弱,國際市場需求(外需)乏力,我國經濟增長的可持續性必須轉入以國內消費需求為主導的內生型增長模式。因此,此次稅改的目的之一, 也是希望減輕中產人群的稅收負擔,並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消費,有助於市場活力的恢復,幫助經濟增長動力逐步向消費驅動型的模式進行轉變。

  高淨值人士應更新稅務方案

  但是此次稅改真的會讓社會各階層均成功減稅麽?國家對於減稅帶來的財政收入下降又有何考慮呢?又會通過什麽方式彌補稅收的不足?

  其實新的稅制對於中低收入的中產而言是減負的,但對於中產中高收入人群而言,答案可能是相反的。

  2017年個稅稅收收入佔總稅收收入的8.5%,而此次個稅改革也並不會使整體個稅稅收收入下降,只是讓中等收入人群減稅。可能的缺口部分會通過加大對高淨值人群的股權轉讓、資本所得等收入的征稅力度來彌補。

  新個稅法中的一項條例也佐證了這一說法,那就是新個稅法中新增了針對高淨值人群的反避稅規定。參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反避稅規定,征求意見稿首度將反避稅條款引入個人所得稅法,即在以下情形時, 稅務機構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補征稅款並加收利息: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簡而言之,新個稅法案提出了對於高淨值人群,執法機構有權以反避稅的條例進行征稅。

  最近另一則消息也值得留意。2018年10月16日,經合組織(OECD)完成了對超過100個投資移民項目的評估,並將其中21個國家(和地區)的36個投資移民項目認定為對“共同申報準則”(CRS)構成嚴重風險的項目。這些被點名的島國包括了塞浦路斯、多米尼加、毛裡求斯、聖基茨、巴巴多斯等,近些年中國國內一些高淨值人群趨之若鶩的移民天堂島國。

  “共同申報準則”(CRS)目的是推動不同地區之間稅務資訊自動交換。舉個簡單例子,一個內地居民去新加坡的銀行開戶,存了一筆錢,而且很可觀,那麽新加坡的銀行就有義務將其存款資訊披露給新加坡的稅務機構,最後交換回到中國稅務總局。同樣新加坡人在內地金融機構的账戶資訊也會被自動交換回去新加坡稅務機構,這就是資訊交換。

  國內實施反避稅原則,國際間與其他國家進行交換稅務資訊,不難發現,國家稅務機構正在對高淨值人群之前通過各種方式進行避稅的做法進行修正。

  因此,雖然個稅的起徵點以及稅率有所下降,但是針對高淨值人群,更多的收入將納入征稅範圍。而這將直接影響高淨值人群的稅基。新稅法一旦正式實施,一些高淨值人士經常選擇的納稅方案可能面臨調整。

  這對於目前高淨值人群所做的稅務籌劃可能是“地震式”的變革。過去,高淨值人群可以在海外設立境外子公司,且在合理的原因下可以不將利潤分配回境內,從而實現避稅的目的。但是按照新個稅法的要求,這樣做或許就違反了反避稅原則,國內稅務機構將有權對該交易實施核查。過去的方法可能不再奏效。

  目前,對於高淨值人群而言,可以做的是及時梳理境內外資產配置及投資架構的情況,謹慎分析商業安排和利潤歸屬的合理性,以降低稅收風險。因此,高淨值人士的稅務籌劃將需要借助更加專業的機構進行相應的調整。

  (本文作者介紹:現任上海高級金融學院金融學教授,主要研究行為金融和私人(家族)財富管理。2004-2010年在紐西蘭梅西大學任教,曾任亞洲金融協會理事,期刊Economic Systems特約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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