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俠客島:黨員幹部醉駕撞死環衛工卻免於刑責?切忌“惡的示範”

這兩天,甘肅隴西縣紀委監委的一則通報成為了輿論焦點。

通報中稱,2017年9月4日,縣工商局幹部毛志堯醉酒駕駛小轎車將環衛工宋某某碰撞致死。2018年3月2日,隴西縣人民法院判決毛志堯犯交通肇事罪,免於刑事處罰。2018年3月27日,毛志堯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2018年12月20日,毛志堯受到政務撤職處分。

不少網友質疑,幹部醉駕致人死亡被判免於刑責是否妥當?

昨天,隴西縣人民法院作出情況說明稱,該院已經啟動了對被告人毛志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專案評查。評查結束後,將及時向社會各界公布結果。

賠償

原判決書顯示,隴西縣人民法院認為,綜合本案被告人毛志堯具有自首情節、案發後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80萬元並取得諒解的悔罪事實,可以對被告人毛志堯免予刑事處罰。

討論本案,80萬的賠償款是一個無論如何都不能回避的事情。對此,島叔首先想說的是:錢,不是萬能的,但對於很多家庭來說,沒有錢卻是不能的。

賠償制度,是正義的組成部分,被認為是一種衡平救濟。恰如“賠償”一詞的英文restitution所指的那樣,賠償意在使被害人恢復到原來狀態,還原他們損失的資產。英國功利主義哲學創立者傑裡米·邊沁甚至認為,“任何犯罪給被害人造成的痛苦都可以通過經濟補償得到緩解甚至平衡。”

在激勵機制的框架下,如果賠償與否或者賠償多少不影響判決的話,加害人主動賠償的意識會比較薄弱。它的後果,往往會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承受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的雙重壓力。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更是進一步明確,“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隴西縣人民法院認為,案發後被告人毛某某積極協商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並按賠償協定支付賠償款80萬元,且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是可以對被告人毛某某酌情從輕處罰的。

國法

那麽,毛志堯的判決究竟有沒有問題呢?

有法律界的人士表示,隴西縣人民法院的判決合法但有過於“從寬”的嫌疑,是在法律規定與司法政策之間打了一個“擦邊球”,過分放大了被告人的表現以及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並且鑒於判決的社會效果,特別是毛志堯的官員身份,這樣的判決很有可能造成“惡的示範”。

一個類似的案例發生在2012年的湖北鄂州,吳某華酒後駕車將張某撞傷,造成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吳某華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3mg / 100ml。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吳某華在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當庭自願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70萬元,可從輕處罰。8月14日,鄂城區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吳某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再來看這次的毛志堯案。

2014年8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的《實施細則》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應根據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等危害後果以及逃逸等情節,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其中,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可以在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

換言之,即便再有從寬的法定情節,相關判決最少也要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如果一味認同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默契”,很容易導致刑事案件的“民事化”處理。

《行政機構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構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有人揣測,現在隴西縣人民法院對毛志堯定了罪、卻免了刑,就可以保住其行政機構的公務員身份。

黨紀

這樣的揣測,不無道理。

從隴西縣紀委監委的通報來看,在法院判決後,毛志堯受到政務撤職處分,卻並沒有被開除公職。目前,毛志堯仍在縣工商局上班。此前,毛志堯還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有人質疑,公務人員醉駕,“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雙開”處分不應該是“標配”麽?

2018年8月2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了《酒駕了,紀委監委怎知道的,會受什麽處分?》一文,對酒駕醉駕的處分予以了充分的說明:

黨員幹部因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但被免於刑事處罰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黨員幹部如果因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被並被判處刑罰的(含緩刑),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就毛志堯來說,因為法院對他作出的是有罪判決但免予刑事處罰,所以,留黨察看的處分沒有問題。不過,一旦隴西縣人民法院在評查後對他更改判決,判處刑罰的話,等待他的則是嚴肅的“雙開”處分。

反思

一如既往,島上從來不追求以輿論的力量干涉司法。

島叔在梳理的醉駕入刑的案例中發現,各地法院在量刑結果上確實存在較大的差異,尤其是判處實刑和緩期執行的界限並不清晰,爭議較大。並且,一旦司法爭議經由網絡的擴散放大,很容易激起網絡輿情與社會輿情強烈的共存共振。

毛志堯案即是如此——人民群眾對案件的審判毫不知情,一旦終審落槌,判決結果卻能夠引發巨大的“道德震撼”。

與此同時,官方往往意料不到資訊被公布會引起這樣的道德憤怒和網絡動員。在全程媒體、全員媒體的時代,很多法院依然意識不到相關判決帶來的社會影響和輿情風險。

此外,從隴西縣紀委監委日前通報的11起酒駕醉駕典型案例來看,當地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的情形也不在少數。

這次經甘肅隴通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被告人毛志堯血液中檢出乙醇平均含量為268.15mg/100ml,是醉駕標準80mg/100mL的3倍多。

一年前,寧波市紀委監委對包括5名醉駕黨員幹部給予了“雙開”處分。《寧波日報》評論說:

“黨員幹部醉駕被‘雙開’ 一點也不冤”;

“5起黨員幹部醉駕典型案例,反映出部分黨員幹部紀律意識不強、法治觀念淡薄等問題,他們心存僥幸、以身試法,不僅自己受到刑事追究和黨紀政務處分,付出了慘重代價,另一方面也損害了黨員幹部的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酒駕違法和其他違法行為一樣,應成為黨員幹部行為準則的‘底線’”。

風成於上,俗形於下。在全面從嚴治黨的今天,黨員幹部以其特殊的身份,在行動上更具有示範效應,在輿論中更容易成為關注對象;某種程度上,他們的一言一行直接決定著黨的隊伍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和威信。因此,各級黨員幹部必須給自己的行為框出“底線”、劃定“紅線”、架起“高壓線”。

習近平總書記說:“如果長官幹部都不遵守法律,怎麽叫群眾遵守法律?”毛志堯案的判決影響,遠遠未止於他自己。

文/巴山夜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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