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西高院微信5月17日消息, 雖然頭一天晚上喝的酒,第二天晚上才開車,但男子毛某仍被認定是醉駕。日前,江西德安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毛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2018年4月2日晚上,被告人毛某和同事一起吃飯喝酒,次日晚上20時30分許,被告人毛某駕駛小型普通汽車經過德安縣某路口時,被德安縣警察局交警大隊查獲,並被帶至醫院抽取血樣檢測。
經鑒定:在送檢被告人毛某的血樣中檢出酒精成分,其含量為139.1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毛某雖於被查獲的頭天晚上飲酒,次日晚上才開車上路,但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39.1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結合社區矯正機關認為其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調查評估意見,可依法對被告人毛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德安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毛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法官表示,“隔夜醉駕”是指車輛駕駛人員前一晚飲酒,相隔一夜之後駕駛機動車上路,經血液酒精含量檢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以上,符合了醉酒駕駛的標準,這就是所謂的“隔夜醉駕”。司法實踐中對於“隔夜醉駕”
不能容忍!公眾應杜絕僥幸心理,未徹底醒酒絕不碰車!
(北青報記者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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