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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敲響第一槌,涉案金額超過1.2億元

上海金融法院敲響第一槌!10月18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方證券”)訴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弘高中太”)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件。這是上海金融法院自8月20日正式揭牌成立後受理的第1號案件,也是該院首起開庭審理的案件。

據了解,東方證券與弘高中太於2016年4月起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定及若乾補充協定,約定被告質押“弘高創意”股票合計2896萬餘股,從原告處融資1.1億元。初始交易日期為2016年4月21日,購回交易日期為2019年4月19日,年利率分三段計算,最低履約保障比例為140%。

合約簽訂後,原告已全額發放融資款,相應股票已作質押登記。被告於2018年1月5日日終清算後交易履約保障比例低於合約約定的最低比例,且未進行提前購回或采取相應履約保障措施;同時,合約約定每季末20日結息,但被告自2017年12月20日起的6個交易日內未按時支付利息,上述兩項已構成合約約定的違約情形。原告多次向被告發出通知,要求其履行相應合約義務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融資款,支付本金違約金、利息違約金、延期利息及律師費等共計1.2億餘元,並對質押股票享有優先受償權。

弘高中太辯稱,協定規定的購回日期尚未到期,協定無法正常履行並非被告惡意違約,被告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合約關於違約金的約定屬於格式條款,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依法調整;關於律師費的約定亦屬於格式條款,合約簽訂時原告未盡提示說明義務,該條款依法無效;原告未提供質押登記相關證據,不享有合約項下的股票質權。

庭審中,雙方代理律師圍繞被告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是否過高、原告訴請的律師費是否應由被告負擔、原告對相關股票是否享有質權等爭議焦點進行辯論。

據上海金融法院院長趙紅介紹,自8月20日成立以來,截至昨日(10月17日),該院已共受理案件1100件,訴訟總標的額為147.95億元。案件主要類型涵蓋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金融借款合約糾紛、公司債券交易糾紛、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融資租賃合約糾紛、營業信託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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