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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勞動者絕不能犯!否則只有賠不完的賠償金

案件

2015年11月12日,遠騁車隊與肖某簽訂《司機合約書》,負責運送危險品。2016年4月12日肖某受部門指派駕車運送物品,在高速行使時發生單方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肖某雨天駕駛未減速,對於事故的發生負全部責任。遠騁車隊承擔完賠償責任後,向肖某追償。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

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並非侵權糾紛,而是勞動爭議糾紛。本案中,肖某作為駕駛員,《司機合約書》中約定的“未盡責造成損失由司機承擔全部責任”,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約定無效;但並不代表肖某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綜合考慮其工作崗位、職責、過錯程度等因素,判定肖某酌情承擔年收入15%的賠償責任。

後車隊上訴,二審法院認定,勞動合約約定的部分應認定為無效,但因肖某存在重大過失,承擔經濟損失的一半。

近年隨著勞動糾紛案件的增長,其中部門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案子也越來越多,現就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歸責原則、賠償方式、賠償範圍總結如下:

一、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一)勞動者違反《勞動合約法》、《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約,給用人部門造成損失的;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約中約定的保密義務,給用人部門造成損失的;

(三)勞動者違反勞動合約中約定的競業限制,給用人部門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尚未解除勞動合約的勞動者被重新招用,對原用人部門造成損失的;

(五)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六)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用人部門造成經濟損失,並符合勞動合約約定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七)勞動合約因勞動者的過錯被確認無效,給用人部門造成損失的。

勞動者賠償的損失範圍以用人部門的實際損失為限。

二、勞動者的賠償責任歸責原則

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給用人部門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部門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約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

(一)用人部門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部門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約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五條:勞動者違反勞動合約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部門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部門賠償費用。

四、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

(一)用人部門損失額確定後,勞動者直接向用人部門支付賠償金;

(二)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報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三)勞動合約解除或終止時一次性付清賠償金。

那麽,用人部門如何規避勞動者過錯造成重大損失的風險防範呢?

1、完善勞動合約及部門規章制度

通過民主程式,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通過部門的規章制度,在規章制度中明確約定在勞動者存在過錯,給部門造成經濟損失需要賠償的情形。並且,所制定的規章制度,不應存在免除用人部門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況,更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製性規定。

同時,將制定的規章制度公示、公告,張貼在部門公告欄或者發送至其工作郵箱,確保每一位勞動者知悉並遵守。

2、加強業務培訓,注重風險防控

用人部門為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應加強對勞動者技能的培訓,提高其業務水準和工作技能。同時,也要更加注重風險防控,化解潛在的危機。

(二)勞動者方面:謹慎注意義務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提高業務技能和風險意識,結合自己的工作崗位和工作職責,謹慎、認真的完成既定工作,避免因工作失誤給部門造成重大損失。

即使因違反崗位職責給部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也應該尋求仲裁或則訴訟解決;不能隨意以簽訂“欠條”的形式解決。

來源:勞動法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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