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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訴蘋果的爭議與啟示:兩大巨頭到底在爭什麽?

(圖片來源:全景視覺)

陳永偉/文12月10日晚,一則新聞刷爆了科技圈:福州中院授予了高通針對蘋果公司四家中國子公司提出的兩個訴中臨時禁令,要求他們立即停止針對高通兩項專利、包括在中國進口、銷售和許諾銷售未經授權的產品的侵權行為。與此次禁令相關的產品很多,包括:iPhone 6S、iPhone 6S 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換言之,除了今年新推出的三款新iPhone,市面上還在銷售的所有iPhone機型都會受到禁令影響。

禁令一出,各種評論紛紛登場:有的評論認為,這次禁令會對蘋果在中國的銷售量產生巨大影響,從而對蘋果造成重大打擊;有的評論認為,該禁令會為高通在和蘋果的討價還價過程中贏得很大優勢,從而逼蘋果妥協,甚至因此終結兩大巨頭之間曠日持久的專利官司;也有評論認為,福建中院的這一行為昭示了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提高;還有評論認為,這其實是我國應對貿易戰壓力的一個高招……那麽,這些觀點到底哪些對,哪些不對呢?恐怕我們還要從“訴中臨時禁令”本身說起。

臨時禁令是什麽?

在報導中,福州中院發出的禁令全稱是“訴中臨時禁令”。這個“訴中臨時禁令”到底是個什麽東西呢?從本質上來說,這是對權利人的一種訴訟保全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進行保全的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為了避免對當事人繼續造成傷害;二是為了防止以後的判決難以執行。我們可以想象這樣一個情況:如果甲乙兩人正在為爭奪某處房產的歸屬進行訴訟,在此過程中,如果實際佔據房產的一方將房產變賣,或者對房產進行破壞性改造,就不僅會增加以後執行的難度,還可能對另一方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害。為了防止這種現象的產生,就需要對存在爭議的房產進行保全。

在本案中,存在爭議的是是專利。對於專利行為進行保全的法律根據最早見諸於2000年修訂的《專利法》第61條(在現行《專利法》中為第66條)。根據這條的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製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在2001年時,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行為適用法律的若乾規定》,對以上條文進行了具體化。此後的《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又繼續對此進行了補充,從而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專利訴訟保全制度。

根據這一系列法律條文,如果案件中構成專利侵權的可能較大,並且持續的侵權行為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那麽訴前臨時禁令就很有可能被支持。當然,這一禁令本身是臨時的。一旦法院對案件作出了最終判決,就需要根據判決結果對其進行調整。如果侵權事實不成立,則禁令將被撤銷。

需要說明的是,臨時禁令在保護權利人的一方時,也可能損害可能的侵權人。如果其被控的侵權行為並不屬實,那麽禁令對其構成的就是無法彌補的損害。在實踐當中,為了防止一些人用臨時禁令的手段去打擊、傷害其他人,法律規定了在提出禁令請求時,需要進行擔保。一旦最終的結果證明侵權行為不成立,申請禁令的一方就需要對其損失進行賠償。在本案中,高通為了申請禁令,就提供了3億人民幣的擔保。當然,如果最終其敗訴,那麽除了這3億外,高通可能還要賠償蘋果更多的金額。

當然,以上這些只是臨時禁令的法律作用。在現實中,訴訟還是公司競爭策略的一部分。作為競爭策略,臨時禁令的作用其實更不容忽略。事實上,由於專利訴訟的周期往往較長,一些產品生命周期較短的公司通常並不在乎最終判決,臨時禁令就會對其造成打擊。在本案中,蘋果公司的單款產品在生命周期上就較短。在這種背景下,如果高通和它之間的訴訟持續兩三年,那可能連黃白花椰菜都涼了。相比於此,臨時禁令對其造成的壓力反而更大。

兩大巨頭爭什麽?

近年來,高通和蘋果之間可謂紛爭不斷。據了解,僅在中國境內,雙方的訴訟就達到了二十餘個。這兩大巨頭之間如此勞民傷財打官司,到底是為了什麽呢?雖然具體到每一個訴訟,理由可能有很多,但從整體上看,爭議的焦點卻只有一個,那就是專利授權費。

高通是移動通訊領域當之無愧的霸主,通過進行專利授權收取費用是其利潤的重要來源。由於高通的很多專利都是生產智能手機繞不開的,因此幾乎所有的手機生產商都需要向高通繳納專利授權費。在業界,這項費用被人戲稱為“高通稅”。

從財報看,高通目前主要有三大業務板塊:QTC(設備與服務)、QTL(授權和專利),以及QSI(戰略投資)。其中,QTC和QTL業務是營收和利潤的主要來源,而QSI業務在多數年份中都是不產生營收的。

2017財年,高通年營收約230億美元,其中QTC業務營收165億美元,QTL業務營收64億美元。照此來看,QTL業務僅貢獻了營收的28%,似乎不太重要。但是,QTC業務是賣實打實的硬體,是需要投入巨大的可變成本的,其利潤率並不高;而QTL業務的專利一旦研發出來,基本就是“躺著收錢”,因此其利潤率相當高。事實也是如此,從數據上看,QTC業務的稅前淨利率僅有17%,而QTL業務的稅前淨利率則鋼彈80%。照此計算,2017財年高通利潤的66%都是由QTL業務貢獻的。

正是因為專利授權對於高通極為重要,因此一旦其受到干擾,高通的整體利潤狀況就會出現很大的影響。2018財年,高通出現了上市以來的首次虧損,究其原因,主要是QTL業務的下滑:在整個2018財年,高通QTC業務營收為173億美元,增長了5%;而QTL業務則受到與蘋果公司訴訟等因素的影響,下降了20%,僅為51.63億美元,其利潤率也下降到了68%。

作為一家重要的手機生產商,蘋果當然也需要使用高通的技術,於是也就難以避免“高通稅”的困擾。數據顯示,在2016年,蘋果向高通繳納的專利授權費就鋼彈28億美元。為了避免這筆龐大的開支,蘋果一直在進行各種努力。在技術上,它試圖通過自主研發、向Intel等其他公司購買技術等,繞開高通專利;在法律上,它通過不斷發動訴訟,逼迫高通降價。

不過,從目前看,蘋果的上述策略都沒有奏效。一方面,高通在技術上確實有其獨特的優勢,包括Intel在內的其他技術提供商都難以對其進行有效替代;另一方面,利用訴訟和其他商業策略,蘋果都難以在短時間內達到逼高通就范的目的。在這種背景下,蘋果在2017年第二季度開始,就使出了更為極端的招數——拒絕向高通繼續繳納專利授權費——先斷了高通的糧草,再慢慢和高通磨。高通在2017年出現的營收下降,以及2018年的虧損,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於此。

俗話說,一分錢逼死一個好漢,而這數十億美元的費用更是讓兩大巨頭搶得眼紅。一方面,高通由於蘋果拒交費用導致利潤大幅下滑,如果考慮到其他手機生產商效仿蘋果,也加入拒絕交費行列,那麽境遇就更為糟糕,贏得官司逼蘋果繳費已成其突破困境的必然選擇;另一方面,蘋果近期業績下滑,也希望能夠通過削減開支保住利潤。從這個意義上看,雙方在近期的交鋒很可能會愈演愈烈。

“高通稅”的爭議

蘋果認為“高通稅”太高了,要求降一點;而高通則認為,一點也不高,就應該這麽交。這是現在兩大巨頭矛盾的核心。那麽問題就來了,“高通稅”到底高不高呢?

為了搞明白這個問題,我們需要看一看,“高通稅”到底是怎麽收的。之前,有的報導中指出,高通按照手機零售價的5%收取專利費,並舉例說售價8699元iPhone手機需要向高通繳納282.7元。事實上,這種說法並不確切,原因有二:

首先,“高通稅”的計算方法並不是以零售價作為基準的。在2015年發改委對於高通的處罰決定書中就寫得很明白,高通的專利授權費是按照批發淨售價,而不是零售價為基準的。什麽叫批發淨售價呢?通俗地說,就是通常講的出廠價。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蘋果的產品主要是由代工工廠生產的。高通和蘋果之間並沒有直接的專利授權關係,它的專利事實上是授權給蘋果的代工工廠的。因此,按照“高通稅”的計算方法,計算的基準應該是手機從代工工廠的出廠價。

其次,“高通稅”的基準是設有上限的。對於批發價超過上限的手機,就按照上限的比例進行收費。例如,2017年高通規定的基準上限是400美元,那麽所有批發價超過400美元的手機需要繳納的“高通稅”就是20美元。

根據以上規則,考慮到蘋果的利潤情況,我們不難發現,其實所謂的“高通稅”並不像有些媒體中理解的那麽高。這一點從相關的財務資訊中也可以得到印證。如前所述,2016年蘋果向高通交的授權費是28億美元,而當年蘋果共售出2.16億台iPhone手機,基本每台手機都要繳納“高通稅”。照此算來每台手機的“高通稅”約為13美元,顯然即使是對一些老舊機型,它也不足零售價的5%。

那麽,這是不是就說明“高通稅”收低了呢?這倒也未必,至少蘋果不會這麽認為,其理由主要在高通的收費方式上。高通是做芯片的,其專利也主要在芯片上,按照直觀的理解,高通的收費就應該按照芯片來算。但在現實中,高通卻是按照整機為部門來收取費用的,這樣操作就可能出現問題。例如,如果蘋果通過改變外觀,或者加裝了一個其他設備,使得手機的出廠價提高了100元,那麽根據收費規則,這多出的100元也應該繳納“高通稅”。但在蘋果看來,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因為這多出的100元和高通的技術並沒有關係。

對於以上觀點,高通也有自己的理由。雖然芯片只是手機的一部分,但手機所有功能的發揮都是和芯片相關的,因此即使是對芯片之外的技術與設備,芯片也起到了提升其使用品質的作用。從這個角度看,按照整機收費也有道理。

當然,究竟兩者之間誰的觀點對,誰的觀點錯,“高通稅”到底是高了、低了,還是剛剛好,這其中的問題並不是一句兩句能說清楚的。或許,把它們留給法官和專家去判斷會更好。

禁令的作用

回到本次禁令事件的本身。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此次禁令究竟會對蘋果在中國市場的銷售產生多大的影響。

前幾天,筆者在《新京報》上發表了一篇評論,認為禁令的作用可能不會太大。理由是,此次禁令涉及的兩個專利都不是核心的通訊專利或硬體專利,而只是軟體專利。而根據一些報導,在將系統更新到iOS 12以上版本後,就可以規避這兩個專利,因此筆者認為禁令對蘋果的影響應該不會太大,蘋果只需讓零售商更新系統就可以將影響減到最小。

那篇評論發出後,有朋友發來了異議。為此,筆者仔細閱讀了福州中院的裁定書,發現此前的認識確實有誤。事實上,這兩項專利其實對iOS 12以上的版本也是有效的,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法院才對機型,而非作業系統發出了禁令。根據這點,禁令中提到的機型或許真的會面臨被下架的可能。如果是這樣,那麽蘋果在中國的銷量就可能受到很大的影響。由於中國是蘋果最大的市場之一,因此其對蘋果造成的打擊將會是比較大的。

不過,這裡面還有兩個變數:

一是複議的結果。根據法律規定,在訴中臨時禁令發布後,當事人可以在十天之內提起複議。如果複議推翻了原先的決定,那麽禁令就會被推翻。不過,按照慣例,這種情況出現的概率並不會太大。此外,按照規定,在複議期間,禁令並不能解除,因此無論複議結果如何,從理論上講,現在它應該是具有法律意義的。

二是禁令的執行。相比於禁令本身,其執行的力度其實更為重要。理論上說,在禁令下達後,相關的機型應該馬上停止銷售。但是,究竟如何保證這一點的執行卻是一個問題。從現有的狀況看,各大電商平台和百貨商場都沒有停止禁令中提及的iPhone機型的銷售。相反,由於“雙十二”等因素的作用,其中部分機型的銷量還出現了上漲。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是否能夠有效執行禁令、怎麽執行禁令,就成了一個關鍵問題。關於這點,我們只能拭目以待。

後續的走向

從全局看,此次禁令事件只是高通與蘋果之間訴訟大戰的一個小小片段。可以肯定,它絕不會如一些媒體猜想的那樣,能起到終結兩大巨頭紛爭的決定性作用。

不過,就像亞馬遜森林的蝴蝶扇動一下翅膀就可能帶來太平洋的一場暴雨一樣,此次禁令事件也可能產生一系列的後續影響。例如,目前高通在歐洲也在和蘋果展開激烈的訴訟戰,也在歐洲謀求對蘋果的禁令。而這次福州法院的禁令很有可能會影響到歐洲法院的判決結果。如果歐洲法院也對蘋果發出了類似的禁令,那麽勝利的天平就可能會更傾向於高通這一邊了。當然,蘋果是絕不會坐視這種情況發生的。為了防止禁令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它們很可能會加大訴訟的投入,力求在其他“戰區”扳回一分。可以預見的是,這場巨頭大戰還會繼續更新。

這裡,筆者想強調的是,雖然高通和蘋果在法庭打得激烈,但最終影響兩家勝敗的因素很可能會在法庭之外。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因素就是5G的應用。儘管蘋果此前曾宣稱,即使讓自己的5G手機推遲一年推出,也要繞開高通的芯片,但是這一威脅真的可信嗎?我們知道,每一次重大的技術變革都會帶來一次“創造性毀滅”,而5G技術的應用毫無疑問將讓手機市場產生重大變局。在這種背景下,市場會不會給蘋果一年時間,這確實是一個問題。要知道,之前蘋果可是借勢3G的興起,用了一年多的時間就搶下了諾基亞的半壁江山。面對這樣的局面,蘋果到底會不會真的和高通死磕到底,這真是一個問題。

禁令的啟示

有網友評論此次禁令事件說:這次事件是一個美國企業在中國告了另一個美國企業,其實並不關中國的事情。

這種說法顯然是不對的。事實上,此次案件本身在中國打,就是一個重要標誌。這一方面說明,中國市場對於國際巨頭而言已經變得越來越重要;另一方面也說明,國外企業對於中國的司法審判具有信心。而福州中院敢於向國際巨頭髮出禁令,本身也是一個勇氣之舉,充分反映了我國對知識產權重視,以及對知產保護力度的提升。所有的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

另外,從這次案件中折射的問題,也是十分值得重視的。儘管目前國際範圍內關於專利授權費的糾紛非常多,但對於授權費怎麽計算合適的爭議依然是十分激烈的。目前,我國的很多企業也面臨著專利授權和使用問題,因此專利費用計算方法同樣直接關乎它們的利益。從這個角度看,這次高通與蘋果的“神仙打架”將會我們留下一個寶貴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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