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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法新增減稅大利好最快10月1日實施 看八大解讀

  重磅!個稅法新增減稅大利好!還有一項折上折,最快10月1日實施,新增五處修改,看八大解讀

  時隔兩個月,個稅修訂又有了新變化,共出現五處修改!

  今日(8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二審個稅法修正案草案。對比一審稿,二審稿擬作“贍養老人支出納入專項附加扣除、稿酬所得先減除20%再按70%計算、明確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標準”等五處修改。

  但是民眾關注的個稅起徵點並未作出修改,維持了一審稿中起徵點調至每年6萬元,即每月5000元不變。

  同時,個稅修改擬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擬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將工資、薪金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至5000元/月,並適用新的綜合所得稅率等。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前7月個人所得稅收入已達到9225億元,同比增長20.6%,已超過2015年全年8618億元的個稅收入。

  解讀一:個稅起徵點未做修改

  此輪個稅法修改,最引人關注的就是個稅起徵點的變化。

  在一審時個稅修訂草案就將個稅起徵點由之前的3500元上調至5000元/月(6萬元/年),修正案草案二審稿中對起徵點並未作修改。

  此前民眾對個稅起徵點需高於5000元的呼聲較高,有人建議需分地區制定個稅起徵點,有人表示可根據消費收入定期調整。

  財政部的數據顯示,今年1-7月累計個人所得稅9225億元,同比增長20.6%,這一數字已超過2015年全年的個稅收入8618億元。可以看出,個稅的同比增幅呈現增加趨勢,前7月的個稅收入在超過2015年全年數據的同時,也達到了去年個稅總收入的77%,按此趨勢,今年個稅收入超過去年是大概率事件。

  但為何個稅起徵點未做調整呢?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解釋,看個稅,不能單純考慮一方面因素,而要綜合考慮各方面要求。起徵點除了考慮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支出的變化情況外,還要考慮個人所得稅作為一個直接稅發揮調整收入分配的功能。“雖然有人覺得5000元的標準離預想的有一定差距,但是如果大家仔細算一下,這次改革是綜合改革,除了提高5000元基本減除標準之外,同時增加了一些專項附加扣除,擴大了低檔稅率的級距。可能你以前適用的是10%的稅率,個稅法修改以後就適用3%的稅率,這是一個綜合減稅的過程。”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朱青指出,這次個稅改革的主導思想之一,就是要給中低收入者減稅,但與以往幾次改革不同的是,這次減稅並不是單純地提高費用扣除標準,而是采取了三項措施:

  一是,將費用扣除標準從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提高了近43%;

  二是加進了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從而使費用扣除標準從過去的“一刀切”變成個性化的費用扣除,讓稅前扣除標準更加貼近納稅人的實際情況;

  三是調整了累進稅率表,拓寬了3%、10%和20%三檔低稅率適用的所得級距,如以前3%的稅率隻適用每月0-1500元的應稅所得,修改後適用於0-3000元的應稅所得。“應當說,這次‘三管齊下’的減稅措施也是個稅法修改的亮點之一。”

  解讀二:45%的最高邊際稅率未動

  還有一個備受爭議的問題在二審稿中也沒有變動,那就是45%的最高邊際稅率。

  草案規定,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人認為,稅率過高不利於調動高收入群體創造財富的積極性,也不利於留住、吸引高端人才。

  那麽,目前個稅法修正案草案規定45%的最上等稅率,依據何在?45%的稅率覆蓋的是每年96萬元以上的應稅所得,在這之下的部分都是按照各檔的低稅率適用的。從我國現在的調節收入分配來看,高、中、低收入差距比較大,維持一定的稅收調節率是保持包容性發展、促進包容性增長的必要。

  朱青認為,在制定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時,國家一定要在公平與效率之間進行權衡。當前我國收入分配差距較大,基尼系數常年在0.4這個國際警戒線之上,已經影響到社會穩定和居民消費能力的擴大,亟須國家通過財政稅收手段加以調節。黨的十九大報告也要求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調節職能,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考慮,這次二審稿維持了45%的最高稅率不變,應當說是合理的。

  解讀三:贍養老人支出納入專項附加扣除

  這也是一審稿和二審稿的重大差別之處。

  一審稿增加了5項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

  二審稿在一審稿基礎上,將贍養老人支出納入到專項附加扣除範圍,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修法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的規定,個人除了起徵點以外,還可以根據家庭的具體情況,對於教育、醫療等支出予以稅前扣除。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很多人提出,養老支出對個人負擔也比較重,特別是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日益加快,獨生子女家庭居多,贍養老人支出負擔很重。為進一步減輕他們的個人稅負,二審稿在專項附加扣除裡增加了贍養老人支出。

  草案在征求意見時,網民對“專項附加扣除”提出疑問:專項附加扣除,怎麽扣?是否需要憑證,比如子女教育的入學證明、贍養老人的證明等。

  據了解,具體的扣除範圍和方法在將來頒布的個稅法實施條例中會體現。“原則是盡量簡化手續,便於操作。在設計流程時,能通過資訊系統查驗的,盡量不要求納稅人提供證明。”

  解讀四:稿酬所得先減除20%再按70%計算

  一審稿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作為綜合所得,納入綜合征稅範圍,適用統一的3%至45%超額累進稅率。

  二審稿對此作出修改,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

  這讓稿酬交稅大幅下降,此次個稅法修改最大亮點是,開啟了從分類稅制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認為,這麽多年來,個稅改革一直朝這個方向努力,個稅法修改終於邁出了關鍵的第一步。這次修改由分類稅制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轉變,把以前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作為綜合所得,按照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進行征稅。

  解讀五:明確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標準

  二審稿明確了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標準,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草案一審和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有的意見提出,在法律中直接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予以明確。從2016年9月1日起實施的慈善法中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解讀六:免稅、減稅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在作個稅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表示,有的常委委員和有關方面提出,按照稅收法定的要求,應納稅所得的範圍、減免稅均屬於個人所得稅的稅制基本要素,個人所得稅法中關於“其他所得範圍”、“其他減免稅情形”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或者批準的規定,不符合立法的有關規定,建議將相關事項盡量在法律中明確,確實無法在法律中明確的,也應由國務院作出規定。

  二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該名負責人表示,考慮到目前個人所得稅法中列明的所得範圍已經比較全面,可不必再由國務院或其有關部門確定“其他所得”,刪除了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最後一項“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的規定;將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項、第五條第三項“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征的所得、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分別修改為“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征所得、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同時,二審稿分別增加規定:“國務院關於免稅、減稅的規定,應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解讀七:要求扣繳義務人提供相關資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為便於納稅人了解相關資訊,準確進行年度匯總申報,扣繳義務人在辦理扣繳申報後,應當向納稅人提供相關扣繳資訊。據此,二審稿增加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資訊”。

  解讀八:起徵點上調、綜合征稅最快10月1日實施

  提交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決定草案提出:“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決定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決定草案同時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部門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適用本決定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計算繳納稅款。

  上述規定意味著,個稅的修改擬分兩步實施,如果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決定草案,那麽修改後的新個稅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不過,“工資、薪金所得”擬先行一步,從今年10月1日起執行5000元/月的起徵點。這相當於,以工資、薪金所得為收入來源的工薪階層,有望今年10月1日起,按新的起徵點繳納個稅,提前享受本次個稅法修改的“紅利”。

責任編輯:史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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