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7日訊 昨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監局網站發布公告稱,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仙霞路營業部在代銷非公開募集產品的過程中存在違規問題,投資人湯某某購買相關產品的資金系由營業部的6名員工匯集。該營業部明知該投資者提供的資訊不真實、不準確,未告知其後果,也未拒絕向其銷售產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對光大證券上海仙霞路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魯劍作為光大證券上海仙霞路營業部總經理,對此負有直接責任。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對魯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董捷作為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管營業部的高級管理人員,對此負有直接責任。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對董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為全文:
關於對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仙霞路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仙霞路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在代銷非公開募集產品的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投資者湯某某購買相關產品的資金系由營業部的6名員工匯集。營業部明知該投資者提供的資訊不真實、不準確,未告知其後果,也未拒絕向其銷售產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你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8年5月9日
關於對魯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魯劍:
經查,你任職的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仙霞路營業部在代銷非公開募集產品的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投資者湯某某購買相關產品的資金系由營業部的6名員工匯集。營業部明知該投資者提供的資訊不真實、不準確,未告知其後果,也未拒絕向其銷售產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你作為營業部總經理,對此負有直接責任。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8年5月9日
關於對董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董捷:
經查,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仙霞路營業部在代銷非公開募集產品的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投資者湯某某購買相關產品的資金系由營業部的6名員工匯集。營業部明知該投資者提供的資訊不真實、不準確,未告知其後果,也未拒絕向其銷售產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你作為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管營業部的高級管理人員,對此負有直接責任。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8年5月10日
責任編輯:陳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