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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證券經紀人違法代理客戶炒股 遭安徽證監局警告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3日訊 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證監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稱,安徽證監局依據證券期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證券從業人員陳曉飛涉嫌違規代理客戶交易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2016年9月2日,時任海通證券阜陽某營業部證券經紀人的陳曉飛,在為客戶李某傑解答新三板交易知識時,接受李某傑以12元左右價格賣出其開立於華安證券阜陽某營業部账戶的新三板股票“星光珠寶”的委託要求,並因此獲知該账戶資訊及交易密碼。後陳曉飛根據前述委託在海通證券阜陽某營業部的電腦及其本人手機上多次登錄“李某傑”账戶,進行了多筆委託下單未成交,但2016年9月23日因誤操作以0.01元的低價賣出並成交“星光珠寶”20萬股。

  陳曉飛作為證券經紀人,在海通證券從業期間,接受李某傑委託,為其辦理證券交易事項(沒有違法所得),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遵守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其在證券公司授權範圍內的行為,由證券公司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超出授權範圍的行為,證券經紀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託,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證券經紀人不得為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等事項。

  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陳曉飛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罰款。

  以下為公告全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3號

  當事人:陳曉飛,1979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安徽省穎上縣。

  依據證券期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局對陳曉飛涉嫌違規代理客戶交易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陳曉飛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6年9月2日,時任海通證券阜陽某營業部證券經紀人的陳曉飛,在為客戶李某傑解答新三板交易知識時,接受李某傑以12元左右價格賣出其開立於華安證券阜陽某營業部账戶的新三板股票“星光珠寶”的委託要求,並因此獲知該账戶資訊及交易密碼。後陳曉飛根據前述委託在海通證券阜陽某營業部的電腦及其本人手機上多次登錄“李某傑”账戶,進行了多筆委託下單未成交,但2016年9月23日因誤操作以0.01元的低價賣出並成交“星光珠寶”20萬股。

  上述事實,有“李某傑”账戶開戶資料及委託交易流水、交易電腦資訊MAC地址、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

  基於上述事實,陳曉飛作為證券經紀人,在海通證券從業期間,接受李某傑委託,為其辦理證券交易事項(沒有違法所得),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陳曉飛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18年8月28日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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