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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期貨營業部負責人從業經歷造假 青島證監出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日訊 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證監局網站發布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廣州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青島營業部負責人黃賀提供的兩份從業經歷證明材料非過往從業的公司所出具。該行為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8號)第十四條和《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等規定,對黃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相關法規: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8號)第十四條: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範:

(一)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範運作,維護期貨行業聲譽;

(二)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衝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衝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並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製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六)不得為迎合客戶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範。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四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自律規則、行業規範和公司章程,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六條: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有誠實守信的品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以下為全文:

關於對黃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9〕3號

黃賀:

2019年1月,我局收到《廣州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青島營業部備案材料(含青島營業部負責人黃賀任職資格備案材料)》。經查,由你本人提供的兩份從業經歷證明材料非過往從業的公司所出具。該行為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8號)第十四條和《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

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等規定,現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強化守法合規意識,遵守誠實守信的執業行為規範,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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