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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期貨資管子公司遭點名 監管歷數6宗罪申辯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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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管行業的清理整頓仍在持續進行中。

  7月11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在官微公布最新紀律處分決定書,和合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稱“和合資管”)及公司三位高管,袁錦瀅、蔣毅堯、郭寒冰被點名處分。

  和合資管是和合期貨旗下資管子公司。協會調查顯示,和合資管存在“違反投資範圍規定”、“違規制定‘承諾最低收益’條款”等多項重大違規。根據處分決定,公司高管被公開譴責,該私募在整改期間產品也被暫停備案。

  先看違規主角和背景資料

  和合期貨有限公司成立於1993年,注冊資本3.9億元。其中,山西吉達工程有限公司出資1.52億元,佔比40%,上海益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益衡)、深圳市禦金中坤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禦金中坤)均出資1.19億元,各佔比30%。上海益衡為在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禦金中坤於2014年7月22日在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5月3日被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和合資管於2015年11月18日完成工商注冊登記,為和合期貨全資設立的資產管理子公司,注冊資本1.6億元。2015年11月30日,中國期貨業協會發布《關於和合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設立予以登記的通知》。袁錦瀅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毅堯為公司總經理,郭寒冰為公司合規負責人。

  和合資管管理的A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A資管計劃”)於2016年10月21日設立,共分八期發行,備案為主動管理類的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每一期均約定按照業績比較基準支付收益。總募集規模4.2億元,累計投資者數量176名。其中,自然人投資者172名,機構投資者4名。

  A資管計劃投資於B信託計劃。根據信託計劃合約,B信託計劃為事務管理類信託,信託計劃的單一委託人為和合資管。B信託計劃用於向C公司發放流動資金信託貸款,貸款利率為11.3%/年。信託貸款規模為5億元,分筆發放,目前已發行十二期。固定信託報酬按每期信託資金的0.24%/年計提。

  按照信託計劃合約約定,“委託人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資金運用對象進行法律、財務等方面盡職調查……本信託計劃的設立、信託資產的運用對象、信託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等事項,均由委託人認定;受託人僅依法履行必須由受託人或必須以受託人名義履行的管理職責,包括账戶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檔案以配合委託人管理信託財產等事務,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全體委託人一致同意由委託人代表和合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受託人發送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資金交付及投資指令通知書》在內的各類委託人指令”。和合資管作為信託計劃委託人代表,在信託計劃合約的特別陳述部分承諾“委託人代表委託的全部信託資金來源合法,為期貨資管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合法募集的財產,且該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本信託不違反法律法規及證監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

  協會認定“六宗罪”

  經查明,和合資管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

  (一)違反投資範圍規定

  和合資管代表A資管計劃作為單一委託人委託B信託計劃為C公司提供流動資金信託貸款。B信託計劃的投資決策由和合資管實際控制。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第十二條、《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規則(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經穿透核查,和合資管管理的228隻資產管理計劃通過事務管理類信託計劃投向銀行承兌匯票或從事信託貸款業務,違反了《試點辦法》和《管理規則》對期貨公司或其子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範圍的規定。

  (二)違反規定公開募集

  和合資管發行的多隻資產管理計劃存在通過互聯網、微信、部落格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的情形。有關公開宣傳資訊中均明確對外宣傳了有關資產管理計劃的預期年化收益率。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七)款和第(十)款的規定。

  (三)違規制定“承諾最低收益”條款

  A資管計劃在資產管理合約中以業績比較基準的名義約定收益率。業績比較基準的確定以A資管計劃(第四期)為例,根據和合資管提供的情況說明:A資管計劃(第四期)所投標的B信託計劃的預期收益為11.05%,在支付資產管理人收取的2.24%的管理費和銷售費合計、託管銀行收取的0.01%的託管費以後,A資管計劃(第四期)的年化收益約為8.8%。和合資管“參考市場同時期同類型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信託公司產品收益情況(年化收益率分布在6.5%-8.5%區間)”,認定A資管計劃(第四期)1年期委託資產規模100萬(含)-300萬(不含)對應的業績比較基準為7.8%,300萬(含)以上為8.2%;2年期委託資產規模100萬(含)-300萬(不含)對應的業績比較基準為8%,300萬(含)以上為8.4%。超過業績比較基準部分由管理人計提業績報酬。資產委託人的收益按照類似存款利息的方法進行計算,與資產管理計劃估值和對應資產的實際情況無關。每位資產委託人屆時可獲得分配的收益按照“其持有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份數*1*其適用的業績比較基準*其持有的計劃份額對應的核算期天數÷365”計算。

  以上行為存在脫離對應資產的實際收益率分離定價的情形。上述情形違反了《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

  (四)資訊披露不充分

  經查,和合資管未對A資管計劃的融資方C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進行充分資訊披露。A資管計劃季度管理報告、年度管理報告的合規性聲明部分錯誤地引用了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法律法規和實施細則。和合資管也未能將A資管計劃已到期份額發生違約風險的擬處理方案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鑒於和合資管未能按照法律法規和資產管理合約約定準確、完整地進行資訊披露,投資者投資決策的主要依據是和合資管提供的業績比較基準以及公司自身的信用狀況。上述情形違反了《管理規則》第三十條的規定。

  (五)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缺失

  和合資管未能建立健全隔離牆制度,資產管理業務在人員、業務等方面未能與期貨公司及其股東嚴格分開,未能做到獨立經營。根據中國證監會通報的檢查情況,和合資管實際由和合期貨股東上海益衡控制和管理,由上海益衡支付高級管理人員工資、指派部門經理。此外,檢查還發現,和合資管存在客戶在簽訂資產管理計劃合約後進行風險測評、客戶在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後簽訂資產管理計劃合約的情況;部分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經理離職後未能及時補缺,缺位時間長達20天。

  上述情形違反了《試點辦法》第二十八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四十條的規定。

  (六)未經備案就開始投資運作

  和合資管管理的A資管計劃等226隻資產管理計劃在向協會提交備案申請之前就已將資產管理計劃託管账戶資金投向信託計劃或通過事務管理類信託計劃打向融資方;D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等2隻資產管理計劃在向我會提交備案申請之後但未取得資產管理計劃備案證明之前已經開始投資運作。

  此外,A資管計劃第二、三期已到期份額發生違約後,在發生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風險事件並被互聯網媒體報導之後,和合資管作為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我會報告。上述情形違反了《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五十條,《關於期貨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備案通知》)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由協會在調查過程中發現並確認,中國證監會也通報了對和合資管的有關檢查情況,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和合資管申辯被逐條駁回

  協會公布資訊顯示,和合資管提出多項申辯意見,但經協會覆核後都被逐條駁回。其中一些內容頗具警示意義。為方便閱讀,券商中國記者摘錄相關內容並以對話形式呈現:

  (一) 關於“違反投資範圍”

  1、 和合資管:資產管理計劃已通過備案並取得備案函。

  協會:我會在2015年的紀律處分決定書(中基協處分[2015]3號)就指出,通過備案並不代表我會對資產管理計劃作出了合規性認可。2016年10月發布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範第1號——備案核查與自律管理》也明確規定,接受備案不代表我會對資產管理計劃的合規性做出保證和判斷。和合資管以通過備案為由進行申辯,說明其對自律規則和紀律處分情況缺乏學習和了解。

  2、 和合資管:行業中期貨公司及資管子公司均通過此模式開展業務。和合資管是向其他同行業公司學習探討後,沿襲著行業慣例逐步開展業務。

  協會:和合資管反映其他公司存在類似行為,甚至有關行為已經成為行業慣例,不僅不能構成和合資管相關行為不予紀律處分的理由,反而說明本案對相關機構糾正錯誤認識、堅守合規底線具有示範性作用。對於和合資管反映的其他機構情況,我會將作為線索核查處理。

  (二) 關於“違反規定公開募集”

  和合資管:公司在代銷協定中明令禁止“公開宣傳”,不排除有市場機構為了擴大影響力選擇市場上認可度較高的產品進行虛假宣傳,實際並無業務合作。

  協會:和合資管承認有關資產管理計劃的資訊通過互聯網、微信、部落格等載體公開散布傳播。即便和合資管與發布資訊的機構沒有業務合作,但相關資訊的散布傳播已經起到了公開宣傳的客觀效果。和合資管作為資產管理人,不能消極地依賴銷售機構來確保募集行為符合規定,必須采取積極措施遵守非公開募集的規定。

  (三) 關於“違規制定‘承諾最低收益’條款”

  1、 和合資管:在向協會提交的業績比較基準測算依據說明中提到了,業績比較基準只是資管計劃想要達到的目標但最後能否達到取決於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業績比較基準僅作為參考,不是管理人對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協會:業績比較基準是用於衡量資產管理人投資能力的指標。A資管計劃等資產管理計劃違反投資範圍規定,從事信託貸款業務,投資行業通用的業績比較基準概念無法適用。從A資管計劃的合約條款看,“業績比較基準”在該合約中的實際意義完全不符合投資行業的通用概念,具有使投資者形成“承諾最低收益”預期的客觀效果。

  2、 和合資管:收集到的其他同類公司在資產管理合約中也包含了業績比較基準等字樣,該描述為行業慣例。

  協會:和合資管提出的“行業慣例”不僅不是我會的執紀依據,反而是我會需要糾正的“陋習”。我會發現其他公司出現違反相關規定的類似情況,也將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四)關於“資訊披露不充分”

  和合資管:由於C公司為A股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披露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前,公司不能主動對外發布C公司未披露資訊。

  協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A資管計劃的資產管理合約,和合資管負有及時向A資管計劃的委託人報告資產管理計劃的重大情況的義務,而且相關報告限定在委託人範圍內,不是公開資訊披露。和合資管不是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義務人,不適用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有關規定,沒有資格以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規定作為申辯理由。如果和合資管認為需要向委託人報告的事項涉及內幕資訊,則應當按規定登記為內幕資訊知情人。

  (五) 關於“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缺失”

  和合資管:公司存在的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問題由中國證監會期貨部組織的現場檢查發現,中國證監會對和合期貨下達了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和合資管於2018年2月底完成整改並接受了整改情況的檢查。我會不適宜就同一事件進行多次處罰。

  協會:“一事不再罰”的原則是《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要求。我會是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和行業自律組織,對和合資管的紀律處分與監管部門的行政監管措施分屬不同領域,不是同一部門的“一事再罰”。國家法律高於行業紀律,行業紀律嚴於國家法律。根據中國證監會認定的違法事實,我會可以依法依紀予以紀律處分,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並行不悖。

  (六) 關於“未經備案就開始投資運作”

  和合資管:《試點辦法》、《管理規則》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監管規定並未明確表明資產管理計劃需備案成功後方可投資運作。

  協會:A資管計劃資產管理計劃合約明確約定,“在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自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出具備案確認函之日起,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手續辦理完畢,資產管理合約生效”。因此,我會未出具備案函之前,資產管理合約尚未生效。和合資管在合約未生效的情況下就開始投資運作,顯然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我會公布有關情況並對和合資管予以紀律處分,還可以作為委託人要求和合資管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有利於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整改期暫停產品備案

  協會決定:

  一、 對和合資管的法定代表人袁錦瀅、總經理蔣毅堯、合規負責人郭寒冰予以公開譴責。

  二、 自2018年7月6日起暫停受理和合資管資產管理計劃備案。

  暫停備案期間,和合資管應當妥善處置現有業務風險,對照紀律處分決定書進行全面和徹底的整改,回歸資產管理業務本源,回歸期貨公司主業,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機制,加強合規教育和培訓。在有關整改完成前,不予恢復和合資管資產管理計劃備案。

  監管層曾多次處罰

  券商中國記者發現,這並不是和合期貨第一次受到監管層的處罰。證券期貨市場失信記錄查詢平台顯示,袁錦瀅就曾有兩次被處罰的經歷。

  (一)2018年5月23日,中國期貨業協會出具紀律處分決定書。

  處分決定書顯示,和合期貨有限公司通過全資子公司和合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過程中,存在以下四大違規行為:

  一是和合資管由和合期貨有限公司關聯方實際控制和管理,和合期貨有限公司未實施有效管控;

  二是部分資產管理合約簽訂前,和合資管未對客戶實施風險評級;

  三是部分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前,和合資管未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約;

  四是部分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經理因離職而發生變更,和合資管未按約定及時通知資產委託人。

  袁錦瀅作為和合期貨有限公司總經理,對於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期貨業協會決定對袁錦瀅給予“訓誡”的紀律懲戒。

  (二)2018年5月25日,中國證監會也向袁錦瀅發布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檔案顯示,陝西證監局查實,和合期貨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6月12日,淨資本與淨資產的比例不符合持續不得低於40%的風險監管指標規定。

  監管層決定,對和合期貨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同時對袁錦瀅給予警告,並處以4萬元罰款。

責任編輯:張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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