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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趙財險存八方面36宗違法違規 遭銀保監會責令整改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0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8號顯示,2018年,中國銀保監會對燕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公司治理現場評估,發現其存在股東股權、公司章程及“三會一層”運作、關聯交易管理、內部審計、考核激勵、發展規劃、合規與內控管理、信息披露等八方面共36宗違法違規問題。

根據《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評價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燕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公司治理評估發現的問題立即實施整改;燕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對評估發現的問題進行逐項整改並形成整改報告及公司治理問題整改情況反饋表,於5月31日前書面報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燕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牢固樹立依法合規意識,全面查找公司在股東股權、公司章程及“三會一層”運作、關聯交易管理、內部審計、考核激勵、發展規劃、合規與內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制度,在規範運作的基礎上加強內部問責。

《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評價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國保監會根據評級結果對保險法人機構依法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一)對優質類公司,不采取特別的監管措施;

(二)對合格類公司,可依法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監管談話;

2.書面風險提示;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問題。

(三)對重點關注類公司,除可采取對合格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依法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要求提交改善公司治理的計劃;

2.針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現場檢查;

3.要求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以下為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8號

當事人:燕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北新西道30號逸景陽光商住樓1至3層

法定代表人:王素平(擬任)

2018年,中國銀保監會對你公司進行了公司治理現場評估,發現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

一、股東股權方面

公司股東在發生股權凍結情況後未向公司報告。

上述事實違反了《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等有關規定。

二、公司章程及“三會一層”運作方面

1.未按照《保險公司章程指引》要求完成章程修訂。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不完整、不規範。

3.部分履行董事職責的人員未取得監管部門核準的董事任職資格。

4.董事會成員中沒有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

5.董事會會議記錄不完整。

6.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人數不符合監管規定。

7.董事會薪酬委員會人數不符合監管規定。

8.部分董事會決議未按規定期限向監管部門報送。

9.董事會專業委員會部分會議記錄等檔案材料不完整。

10.董事會任期屆滿,公司未按照監管規定完成董事會換屆。

11.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經營管理層授權管理不規範。

12.監事會會議召開時間間隔不符合監管規定。

13.職工代表監事比例不符合監管規定。

14.部分履行監事職責的人員未取得監管部門核準的監事任職資格。

15.監事會任期屆滿,公司未按監管規定完成監事會換屆。

16.部分履行高管職責的人員未取得監管部門核準的高管任職資格。

17.部分關鍵崗位空缺一年以上。

上述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保險公司董事會運作指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關於規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二條、第六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三章等有關規定。

三、關聯交易管理方面

1.未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或指定審計委員會負責關聯方識別維護、關聯交易的管理、審查、批注和風險控制。

2.未按規定對一般關聯交易進行審查。

上述事實違反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等有關規定。

四、內部審計方面

1.專職內部審計人員人數不符合監管要求。

2.未按照監管規定,對相關高級管理人員開展離任審計。

3.未按監管規定開展關聯交易專項審計。

上述事實違反了《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規範》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管理辦法》第九條,《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等有關規定。

五、考核激勵方面

1.薪酬管理制度不明確。

2.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不明確。

3.未嚴格執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

上述事實違反了《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範指引(試行)》第八條、第十二條等有關規定。

六、發展規劃方面

1.未按規定時間向監管部門報送年度發展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報告。

2.監事會未對三年發展規劃制定工作進行監督。

3.三年發展規劃中制定的年度主要經營指標與公司實際存在較大偏差,但公司未對發展規劃進行調整。

4.未根據三年規劃制定年度分解任務,未按發展規劃年度任務開展考核。

上述事實違反了《保險公司發展規劃管理指引》第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等有關規定。

七、合規與內控管理方面

1.應急管理機制不完善。

2.未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上述事實違反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第八條,《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第六條等有關規定。

八、信息披露方面

1.股東大會決議未按規定時間在官方網站上披露。

2.公司官方網站基本情況披露中部分頁面不能正常顯示。

3.公司官方網站存在信息滯後、信息缺失等問題。

4.關聯交易類信息披露不符合監管要求。

上述事實違反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等有關規定。

以上事實,有你公司文件資料檔案、日常管理記錄等證據證明。

我會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沒有提出陳述申辯。

綜上,根據《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評價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如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你公司對公司治理評估發現的問題立即實施整改。要成立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專項工作組,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應當明確具體時間和措施,將每一項問題的整改工作落實到具體部門和責任人。

二、你公司應當對評估發現的問題進行逐項整改並形成整改報告及公司治理問題整改情況反饋表(見附件),於5月31日前書面報至我會。已經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時間及具體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具體原因、整改時限及整改方案。

三、你公司要牢固樹立依法合規意識,全面查找公司在股東股權、公司章程及“三會一層”運作、關聯交易管理、內部審計、考核激勵、發展規劃、合規與內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制度,在規範運作的基礎上加強內部問責。

附件:公司治理問題整改情況反饋表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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