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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子中心不實宣傳 消費者可申請賠償

原標題:月子中心不實宣傳 消費者可申請賠償

法院總結涉月子中心服務糾紛案件 涉及服務與合約不符及服務不當等問題

月子中心不實宣傳 消費者可申請賠償

近年來,隨著科學育兒觀念的普及,月子中心數量不斷增加。但由於月子中心所提供的服務品質良莠不齊、不實宣傳問題突出,導致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頻發。昨天,海澱法院法官總結了涉月子中心服務糾紛的案件,涉及月子中心虛假宣傳、服務與合約不符、月子中心服務不當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等。

月子中心涉不實宣傳

法院判承擔違約責任

梁女士因在網站上看到某月子中心的宣傳,便與該月子中心簽訂了月子護理服務合約並支付了相應費用。生產後,梁女士隨即到該月子中心休養。在休養期間,梁女士發現月子中心並非按照合約和宣傳提供服務,護理品質和專業程度與其宣傳的專業水準和管理服務團隊差別很大,於是起訴到法院。

法院經查發現,月子中心的宣傳材料中存在「該中心醫護團隊和駐診醫師包括著名新生兒科專家、首都兒研所新生兒專家庫成員、兒科主任醫師張主任,著名中醫師孫醫生,中醫師王教授。該中心管理團隊中管理人員有多年台灣專業月子中心管理經驗,護理技術來自台灣」等內容。月子中心並未能舉證證明其宣傳的上述內容屬實。後法院判決月子中心向梁女士返還服務費22450元,並賠償一倍服務費22450元。

海澱法院法官表示,月子中心誇大宣傳、虛假宣傳問題在產後護理服務合約類糾紛中數量較多。涉及的內容主要集中在宣傳環境與實際環境不符、護理人員的護理經驗以及醫生身份造假、服務內容縮減等方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有欺詐行為,符合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主張懲罰性賠償。

月子會所被發現環境差

消費者訴至法院獲退費

為了使自己產後有個良好的育兒和護理環境,趙女士與月子會所簽訂合約,併入住月子會所,但趙女士發現她交納的服務費與月子會所提供的服務及環境嚴重不符,出現了蚊蠅較多、病房沒有專人管理、環境嘈雜等現象。因無法忍受該月子會所的環境及護理水準,趙女士自行離開了月子會所,並要求退費。後在法官調解下,月子會所同意當庭退還趙女士交納的服務費6萬元。

海澱法院法官表示,消費者與月子中心經營者簽訂服務合約時約定的事項往往較為簡單,具體服務項目、免責條款約定不明,導致法院在審判過程中難以定責,因此建議消費者與經營者簽訂合約時應當做到儘可能的準確、詳盡。

孩子在月子中心死亡

月子公司賠償57萬元

佘先生與周女士的兒子在月子中心死亡,於是兩人將月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公司賠償已經支付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案件爭議焦點為月子公司對佘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應否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本案中,佘先生、周女士與月子公司簽訂休養服務合約,由月子公司為周女士及其子佘某提供月子期間的母嬰護理服務。作為月子期間的小嬰兒,佘某的生存、生長及健康狀況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看護者的看護能力和看護品質。

法院認為,月子公司既不能提供監控錄像證明其護理無過錯,也不申請進行屍檢以明確責任歸屬,應當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最終法院判令月子公司向周女士、佘先生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7萬餘元。

海澱法院法官提醒,月子中心為母嬰提供護理服務的,應當具備專業的資質,對於因其不當的服務行為而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消費者可以侵犯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為案由向法院提起侵權類訴訟。法官提醒經營者及消費者,在提供及接受服務時,應當注意對服務過程進行記錄。雖然母嬰護理行業尚未有相應規範要求月子中心必須記錄其服務情況,但經營者可以採用書面記錄、攝影錄像等多種方式對自己的服務行為進行記錄,以便在出現糾紛時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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