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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在店裡摔骨折 購物中心擔不擔責?

  下雨天,在購物中心摔骨折了,購物中心擔不擔責?網購山地車因零件問題致傷,誰來賠?這些讓人頭疼的消費糾紛,全省各級消費者組織都幫消費者打贏了官司。3月13日,江蘇省消保委發布了2017年全省消費者組織支持訴訟典型案例。

  通訊員 袁傳敏  

  揚子晚報記者 馬燕

  案例 1

  消費者受到人身傷害

  經營場所需擔責

  2015年11月,雨天,消費者邵女士在南通金鷹圓融購物中心有限公司(簡稱金鷹公司)經營場所進出口處摔倒,造成右手腕骨折,產生醫療費用63829.58元。邵女士多次與金鷹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投訴至南通市消協。在南通市消協支持下,邵女士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省消保委人士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群眾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邵女士在金鷹公司內摔倒,金鷹公司作為該場所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事發當天南通市區為陰雨氣象,不能排除邵女士摔倒是因為該場所進出口地面濕滑而導致,且金鷹公司也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事發時已在進出口設立安全警示標誌或安排工作人員進行提醒,故應對邵女士摔倒產生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為金鷹公司作為公共場所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邵女士摔倒產生的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判決金鷹公司一次性賠償邵女士88276.73元。

  案例 2

  會所關門不退預付卡餘額

  消費者集體訴訟保權益

  2015年11月,顧先生等消費者先後在揚州市寶應縣康爾健健身會所,分別預繳不同價格的會籍年費。至2016年10月初,會所突然關門停業。期間未退還預付卡餘額。由於原經營場所已易主,顧先生等116名消費者於2016年10月初向寶應縣消費者協會投訴。在調解過程中,經營者表示“自己拿不出錢來(退款)。”寶應縣消協自2017年7月起,分四次支持消費者提起訴訟。後寶應縣人民法院判令健身會所及其實際經營人解某向消費者退還剩餘服務費。截至目前,116名投訴會員均拿到了法院判決書,已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案例 3

  網購的山地車零件脫落

  消費者摔傷千里維權

  南京市消費者王先生2015年8月網購了一輛商標為雷尼斯的折疊山地自行車,價格600元。2016年6月10日王先生在其所在小區騎車時,因車輛折疊部分鏈接栓脫落而摔倒,造成左手手腕粉碎性骨折,身上也多處輕傷,前後花費了數萬元醫療費用。王先生多方聯繫,得到了網店的注冊資訊和客服的手機號碼。網店注冊企業為天津市柳江工貿公司(簡稱“柳江工貿”),而客服人卻身在廣州,對消費者的電話聯繫推脫不已。王先生根據發票電話又聯繫到開票部門天津市武清區躍騰自行車零件廠(簡稱“躍騰廠”)。該廠又將責任推給了銷售方柳江工貿。消費者只得向江蘇省消保委投訴。

  省消保委前往消費者家調查,發現屬實。後省消保委多次與銷售方網上的品牌專賣店、生產方天津武清區某廠聯繫,但對方均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調查。2017年6月,在江蘇省公益律師團成員律師代理下,王先生向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柳江工貿和騰躍廠。省消保委也向法院提交了投訴處理包括到天津調查時的全部證據。

  2017年9月,法院判決騰躍廠和柳江工貿公司賠償醫療費和交通費合計14843.33元,並承擔訴訟費。兩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結案,要求騰躍廠和柳江工貿公司賠償消費者5萬元,如到期未支付,可按6萬元強製執行。且被告兩公司承擔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目前判決金額已賠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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