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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乾景園林監事違法減持公司股票 北京證監局罰40萬

  新浪財經訊 4月20日消息,原乾景園林監事劉志學在離職後半年內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和《證券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所述的違法行為。對此,北京證監局責令劉志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以下為內容原文:

  當事人:劉志學,男,1964年1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澱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當事人違法減持北京乾景園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景園林)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並申請聽證。應當事人的申請,我局依法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劉志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劉志學自2011年7月4日起任乾景園林監事。2017年2月16日,劉志學向乾景園林提出辭去監事職務的書面申請。2017年3月29日,乾景園林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補選股東代表監事的議案》,劉志學離職。截至2017年3月29日,劉志學持有“乾景園林”1,433,488股。

  2017年6月14日,劉志學通過二級市場賣出其持有的“乾景園林”100,000股,交易均價14.76元/股,交易金額為1,476,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司公告、證券账戶資料及交易流水、涉案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劉志學在離職後半年內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和《證券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所述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陳述申辯材料和聽證會中提出如下申辯意見:一是對監事離職以後的減持規定存在著錯誤認識;二是基於2014年5月10日承諾及乾景園林測算的收益情況,劉志學於2017年10月13日向乾景園林退回了1,185,080.10元;三是本次減持股份比例很少,佔其持有股份總數的6.98%,佔公司股份總數的0.02%,未對當日股票交易產生大的影響,請求減輕或免於經濟處罰;四是建議有關機構通過技術手段鎖定不能減持股票持有人的账戶。

  經覆核,上述部分意見所涉情形在審理時已予考慮。當事人相關申辯意見不構成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理由,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劉志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北京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馬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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