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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信證券遭收到證監會處立案調查並處罰300萬

  國信證券遭收到證監會處立案調查並處罰300萬

  6月21日,國信證券公告稱,2018年1月30日,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保薦業務及財務顧問業務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2018年5月21日,公司及從事相關業務的人員龍飛虎、王曉娟、張苗、 曹仲原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一、華澤鈷鎳2013年和2014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二、國信證券出具的《華澤鈷鎳恢復上市保薦書》、《華澤鈷鎳重大資產出售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之持續督導工作報告書》和《華澤鈷鎳重大資產出售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之2014年度持續督導工作報告書》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三、國信證券在核查上市公司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和應收票據,以及利用審計專業意見等方面未勤勉盡責。

  上述違法事實,有恢復上市保薦書、持續督導工作報告書、相關說明、工作 底稿、銀行流水、相關票據、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國信證券本次保薦業務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違法情形。龍飛虎、王曉娟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國信證券本次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所述違法情形。張苗、曹仲原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 一、對於國信證券保薦業務行為,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100萬元,並處以300萬元罰款;對龍飛虎、王曉娟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於國信證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行為,責令其改正,沒收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收入600萬元,並處以1,800萬元罰款;對張苗、曹仲原給予警告, 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責任編輯:陳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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