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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賣買方能否主張加倍賠償?

所謂“一房二賣”,就是出賣人先後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約,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對此,很多買受人關心的是一房二賣能否獲雙倍賠償嗎,換句話講哪種一房二賣情形應雙倍賠償呢?

網友谘詢:

我在A房地產公司看中了一套兩室一廳的建案,位置和戶型都很滿意,簽完合約後,我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購房款約80萬元。但A公司遲遲不肯交房,也不辦理過戶手續。後來,我才知道A公司早已把房賣給別人了。我只能要求解除合約。但現在房價漲了,同樣類型的房要比我當時的購買價多出幾十萬元。請問:我能否要求A公司加倍賠償損失?

廣東信科律師事務所謝春雨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案買賣合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建案買賣合約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約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建案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建案預售許可證;(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如A公司故意隱瞞了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的事實,導致合約無法履行,那麽,您有權要求其返還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要求其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謝春雨律師普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案買賣合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建案買賣合約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約、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建案買賣合約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建案買賣合約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由此可見,一房二賣的情況下,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不僅可以請求解除合約、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且還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二)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案買賣合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建案買賣合約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約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建案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建案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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