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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抵押購房被要求付全款 房管局:沒有這個政策

在羅馬·景福城買房子,合約上寫著抵押購買建案,但卻被要求在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全款,還有數萬元違約金。

購房者:抵押買房,沒付全款產生近10萬違約金

今年4月,薛女士以抵押的形式購買了羅馬·景福城小區的一套72平方米建案,總價72萬。4月初交付了22萬首付款,簽訂了購房合約。“付首付時和銀行的一位工作人員進行了抵押面簽流程,開發商說要和銀行辦理抵押,就把合約放他們那裡了,沒有給我們。”10月30日,楊女士說。

5月中旬,開發商聯繫了楊女士,“他們說與這家銀行不再合作了,也沒有其他銀行可以辦理抵押,讓我們要麽付全款,要麽退房。”楊女士說,開發商一直沒說抵押手續該怎麽處理,直到10月16日,開發商給她寄了一張催款函,讓支付剩餘房款。

記者看到,催款函的日期為10月16日,落款方是西安盛星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催款函上寫著,薛女士與盛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18年2月8日簽訂了《建案買賣合約》,合約約定薛女士選擇銀行抵押方式支付購房款,但僅在4月1日支付了218000元的購房首付款,至今沒有支付任何剩餘購房款項,已構成違約。催款函上還寫著,讓薛女士務必於10月31日前支付剩餘購房款500000元及逾期支付購房款的違約金98000元,共計598000元。如未能在期限內交納購房款和違約金,《建案買賣合約》將於2018年11月1日解除,公司將對房產進行轉售。

“讓付全款我可以理解,但抵押沒辦成又不是我們的原因,為什麽還要讓我們支付違約金,而且之前就沒說過違約金的事情。”薛女士說,其鄰居閆女士也有相同的遭遇,也打算維權,但手裡沒有合約很難打官司。

閆女士的催款函上寫著,她是2017年8月1日簽訂的《建案買賣合約》,抵押方式購房,首付了161864元,並同樣要求在10月31日前支付剩餘房款230000元及違約金45080元,共計275080元。

開發商:政策原因無法抵押,業主需支付違約金

10月30日下午,記者陪同閆女士一來到羅馬·景福城的售樓部,售樓部工作人員已撤走,只有幾個開發商財務部的工作人員在此辦公,在牆上可以看到五證齊全。閆女士詢問能否要回合約時,一位劉姓工作人員說,“合約只能看,不能拿走也不能拍照,除非付完全款和違約金。”

記者看到合約上寫著,閆女士是選擇銀行抵押方式購買的房子。在違約部分寫著:因買受人原因導致貸款申請未被批準,則視為買受人選擇一次性付款,買受人應在15天內完成補款,逾期一天應承擔萬分之三的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約,買受人按購房全款的10%支付違約金。

合約上寫的是抵押,為何現在要一次性付清?劉姓工作人員說,“2017年底至2018年初,出了新的政策,說銀行不能給70年的建案辦理抵押手續,閆女士買的是70年產權的建案,所以所有銀行都辦不了抵押,只能付全款。”

10月30日晚,記者谘詢了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員說沒有這項政策,不管建案產權年限是多少,只要手續齊全,都可以辦理抵押。

不能辦抵押並不是業主的原因,為何要業主來支付違約金?劉姓工作人員說:“賣房後出的政策,導致沒法抵押,我們也沒辦法。之前有讓銷售人員通知一周內來補全款,不然就要產生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不是按合約上算的,是按銀行利息的4倍計算的,時間應該是按銷售人員通知的時間開始計算的。”

閆女士表示,此前從未有人告知過她關於違約金的事項。隨後,記者陪同她撥打了銷售人員的電話,銷售人員稱已經離職,“我也不知道有違約金一事,所以也沒傳達過違約金事宜。”如果退房,首付款怎麽退?劉姓工作人員說,這個自己不清楚,需要問長官。10分鐘後,她說長官電話無人接聽。詢問開發商負責人電話時,她說不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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