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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評論:高鐵救人被索醫師證 這瓢“涼水”本不該潑

讓救人醫生“自證清白”,是“強好人所難”。

女醫生高鐵上救人被索要醫師證追蹤:南寧客運段致歉。視頻/新京報我們視頻

文 | 羅志華

“女醫生高鐵上救人,結果卻被索要醫師證”——昨天,這樣一則網文在網上引發熱議。

這則網文記敘了3月17日陳姓醫生在由柳州去南寧東的動車上救人的經歷。當天,陳醫生聽到緊急廣播後,趕往三車廂救治患者,陳醫生在檢查患者身體、讓其服下藥物之後,患者腹痛緩解。

不料,陳醫生在返回車廂之時,被乘務員要求出示醫師證。陳醫生表示未隨身攜帶醫師證,乘務員又將其身份證和車票拍照存檔,並要求陳醫生手寫情況說明,留下聯繫方式。陳醫生還發現,在救治過程中,列車工作人員一直在全程錄像。

今天,“南寧客運段”官微發布消息向涉事醫生致歉。消息稱,錄像、“征詢”醫師資格證、留存聯繫方式等行為是為了“留存與救治相關的資料”,以及“便於後續醫院更好的救治”。但因未做好溝通解釋造成誤解,“反映出我們對突發狀況考慮不周、處置方式欠妥的問題”。

客觀說,“南寧客運段”的解釋也能說得通。但把問題歸結到“溝通”上,或許有些避重就輕了。錄像、索醫師證、拍照存檔、讓陳醫生手寫說明、簽字畫押——這一連串的動作倒是像極了對待“開車違章”的處置程序。以這樣的方式對待救人者,換成誰恐怕都會覺得“寒心”。

從這一串動作中,公眾也不難推測,這不僅是要留存記錄,還帶有推卸責任和轉嫁風險等目的。這位列車員的言外之意恐怕是,我對你不信任,你得“自證清白”;若救人出了啥岔子,也好很快找到你。

《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問題在於,“廣播找醫生”是交通工具上十分常見的做法,具有約定俗成的正當性。列車一面緊急廣播尋找醫生,一面又對醫生救人提出過高的、強人所難的要求,實際上是一種自我矛盾的做法。

有一點需要明確,救人與執業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執業有限定的地點,但救人不應該有。“執業”必須在特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同時也存在獲取報酬等與執業相關的行為。當路遇患者時,醫生上前施救純屬做好事,這種行為不應該被當作執業行為來看待。

《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意味著,醫生即使作為普通民眾出場,對他人實施緊急救助時也可以免責,更何況他們具有較高的急救技能。

救人不僅需要技術,更需要熱情。熱情需要全社會的培育,不能“強好人所難”。只有對施救行為給予更多鼓勵和支援,人與人之間才會存在溫暖,向突發急病的患者伸出援手,方能成為包括醫生在內的廣大民眾的自覺行動。

羅志華(醫生)

編輯:孟然 校對: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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