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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收“金融服務費”到底合不合法?

轟動一時的“西安奔馳維權事件”

把“金融服務費”推到風口浪尖

向購車者收取這一費用是否合理

迄今沒有明確的說法

而與此同時

4S店已經悄然將其改頭換面成了其他費

以規避可能到來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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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費”到底是什麽

根據西安市稅務部門調查,“金融服務費”是消費者與4S店的第三方簽訂墊資服務協議所產生的墊資服務費。車主要在銀行貸款,銀行貸款有一段時間和過程,第三方服務(公司)要替車主向4S店進行墊資擔保,由此產生的費用,俗稱之為“金融服務費”。

根據稅務部門掌握的情況,車主將錢(貸款金額的3%)打給了第三方,第三方收到服務費以後,又將部分費用(約三分之二)打給4S店,4S店向服務部門開具發票,也申報繳納了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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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費”是否合法

商務部門是汽車銷售企業的主管機關,根據媒體報導,事發地西安市商務局對於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是否合法這一問題表示:

“在汽車銷售領域,商務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的管理有重疊。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法律,而商務部門依據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只是部門的規章制度,從法律到部門規章制度也都有重合的地方。包括金融服務費該不該收,銀保監會也責成北京地方金融監管局在查。至於金融服務費是不是亂收費,需要相關部門來界定,商務部門沒法定性。”

銀保監會對此的態度則有所不同。媒體報導,4月16日晚間,銀保監會非銀部副主任龐雪峰表示,已要求奔馳汽車金融公司在全國範圍內對其經銷商是否存在類似違法違規收費問題進行排查,並進一步加強對經銷商的管理,要求經銷商不得以為汽車金融公司提供金融服務的名義收取費用,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銀保監會再次重申,汽車金融公司在提供服務時收取費用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監管規定,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應在各類相關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公司官網等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全國工商聯汽車經銷商商會新能源汽車分會卻發布文章稱,工商聯汽車商會與法律專家、相關部門進行了充分的溝通,可以明確:

汽車經銷商收取服務費不違法:汽車經銷商提供協助辦理貸款服務,是商業銀行金融服務落地的關鍵;汽車經銷商以資源和成本為基礎服務客戶,收取服務費合情、合理、合法;汽車經銷商在收取服務費時應公開透明、比例合理、流程規範、依法納稅;廠家處理客戶投訴要及時,產品責任和服務責任要區分清楚。

專家觀點

非金融機構收取金融服務費可能涉嫌欺詐

孫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商務部頒布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很明確的說,各項服務收費必須明示,在明示之外的額外收費都是不合理收費。消費者委託經營者辦理什麽業務,可以自願達成協議,但是通過誘導或者強迫的形式是肯定不行的。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製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製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這裡規定的“等”,應該是包括了抵押貸款等一些金融服務項目,但這裡沒有明確收費的問題,所以我覺得這一條款需要修改為“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製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製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並收取費用”。

金融機構,像銀行提供抵押貸款的,只能收利息,沒有其他任何費用。非金融機構代理公民去辦理一些手續能不能收錢,這涉及民事服務協議,它必須公開。金融機構是不能收金融服務費或者金融傭金,對非金融機構來說,它只能收取金融服務代辦費或者代理費,收取金融服務費可能涉嫌欺詐,更不能用帶有強製誘導的方式收取相關費用。

即便費用本身合法也可能涉嫌侵權

呂曉晶(北京市實現者律師事務所律師)

關於金融服務費,現在的討論重點在於它是不是合法,其實是否合法的討論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的,但實際上,是否合法與是否侵權,是否存在欺詐沒有直接關係。

即使退一步說,4S店向購車者收取金融服務費是合法的,也不能排除收取方式存在侵權或者欺詐的可能。比如說,在收取這筆費用前有沒有對消費者明示,有沒有告訴消費者這筆費用的真實用途,有沒有向消費者提供與這筆費用相應的服務。原工商總局頒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規定:“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屬於欺詐行為。也即是說,4S店要收取某項費用,必須與消費者約定為此提供了哪些服務,這就要求其不僅要明示費用,還要明示與之相關的服務,如果4S店收取了金融服務費或者其他什麽費用,卻沒有與之提供約定的服務,那就是欺詐行為。所以對金融服務費或者其他類似的費用,不光要看它本身是否合法,更應該看它的收取過程中是否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有沒有涉嫌欺詐。

要保證消費者知情權

趙佔領(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

金融服務費並非法律所明確禁止,即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的行為本身可能並不違法。但是有幾點需要注意:

第一,不能強迫消費者選擇貸款方式,支付方式是全款還是貸款,消費者都有選擇權,而在西安奔馳女車主維權的這個案例中,4S店採用了誘導、強迫消費者選擇以貸款的方式購車,從而收取所謂金融服務費,這肯定是不允許的;

第二,需要收取多少金融服務費應事先明確告知消費者,也就是應該在告知消費者,可以貸款買車也可以全款買車,供消費者選擇的同時,要告知金融服務費的收費標準。在西安奔馳維權案例中,利之星4S店也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女車主表示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繳納了金融服務費,如果查證屬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此進行處罰。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的相關規定,行政監管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警告或者行政罰款。

警惕“金融服務費”改頭換面

湯浩(北京市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為西安奔馳維權事件,現在這個“金融服務費”被扔到風口浪尖上,輿論焦點都是討論其是否合法。但實際上,4S店向購車消費者收取類似的費用名目很多。比如最近我去4S店就發現,金融服務費名稱改了,改成分期手續費,還有的改成商務谘詢費。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不能收取分期手續費、商務谘詢費,但這些費用和金融服務費其實是一樣的,換湯不換藥。作為消費者,基本沒有能力抗拒,要麽不買,要麽不付費,但4S店也就不給折扣,消費者還得多掏錢。

甚至還有更過分的收所謂的保險保證金,要求辦理汽車貸款的消費者每年在4S店上保險,不上保險則保證金不退,大多數消費者不得不接受。但這其實是違法的行為,《消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製交易。”而不管是收取金融服務費、商務谘詢費或者保證金,都採用了強製交易的方式,都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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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記者/任震宇

編輯/裴瑩

監製/何永鵬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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