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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訴《明日之子》侵權索賠300萬:哇唧唧哇無法免責

  作品被翻唱 李志指責《明日之子》侵權

  稱將起訴索賠300萬元;綜藝節目《明日之子》出品方回應被李志否認;專家稱音樂版權侵權成本低

昨日早晨6點,音樂人李志微博發布文章“關於《明日之子》”,直指綜藝節日《明日之子》翻唱侵權。微博截圖昨日早晨6點,音樂人李志微博發布文章“關於《明日之子》”,直指綜藝節日《明日之子》翻唱侵權。微博截圖

  綜藝節目《明日之子》出品方之一哇唧唧哇公司發布聲明,稱與版權方溝通已達成共識,該說法隨後被李志否認。 微博截圖

  7月3日,音樂人李志發文指綜藝節目《明日之子》翻唱侵權,並表示會索賠300萬。《明日之子》出品方之一哇唧唧哇公司回應稱,相關歌曲版權問題在節目播出前,出品方已與版權方溝通,目前雙方已達成共識。隨後李志再發微博質疑其“撒謊”。

  據了解,《明日之子》第二季已於6月30日晚在騰訊影片播出,本季節目則由騰訊影片、哇唧唧哇娛樂文化有限公司、騰訊音樂娛樂集團聯合出品。

  一位綜藝節目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節目組取得歌曲授權並不難,但由於版權意識不強,很多綜藝節目選擇“先上車,後補票”。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叢立先表示,在這一事件中,無論是翻唱者還是節目製作方都有可能承擔責任。音樂版權屢遭侵犯的一大症結在於,侵權成本低,但維權難度大。

  李志稱被翻唱歌曲未經授權

  昨日早晨6點,音樂人李志在微博發布文章,稱綜藝節目《明日之子》第二季未經授權翻唱了自己及其他音樂人的歌曲,並提及年初毛不易在《明日之子》全國巡演時也曾未經授權進行翻唱。

  在文章中,李志表示將會訴至法庭,索賠300萬元。其中100萬元是《明日之子》第二季的侵權費用,另有100萬元是年初毛不易的演出侵權費,剩餘100萬元則給其他被侵權的音樂人,並表示不接受其他建議。

  該消息一經發出,在音樂圈迅速引發熱議,不少業內人士也表示支持李志維權。截至昨晚10點,該文章微博閱讀量已超過750萬次。

  資料顯示,《明日之子》是騰訊影片推出的一檔音樂偶像養成節目,由企鵝影視、哇唧唧哇娛樂文化有限公司(簡稱哇唧唧哇公司)和微博聯合出品。

  6月30日,《明日之子》第二季在騰訊影片全網獨播。節目中,歌手邱虹凱翻唱了李志原創歌曲《天空之城》。據貓眼專業版數據顯示,《明日之子》第二季首日播放量為9408萬。

  哇唧唧哇稱已溝通 李志稱“撒謊”

  昨日下午1時許,《明日之子》出品方之一哇唧唧哇公司官方微博發聲明稱:年初《明日之子》巡演洛陽站,毛不易演唱李志歌曲《關於鄭州的記憶》的版權問題,演出責任方已向李志道歉並獲得諒解。6月30日播出的《明日之子》第二季,相關歌曲版權問題在節目播出前,出品方已與版權方溝通,目前雙方已達成共識。

  下午6點左右,李志再發微博文章稱其“撒謊”:“不管是節目侵權還是演出侵權,哇唧唧哇公司都無法免責;哇唧唧哇公司聲明提到節目開播前已經溝通,事實是我方沒有接到任何溝通”。李志還提到,騰訊版權負責人已和其聯繫,李志方再次明確了300萬元的賠償訴求,並指出《明日之子》還對堯十三和樹子兩位獨立音樂人侵權。

  7月3日,記者聯繫李志經紀人和哇唧唧哇公司,雙方均表示暫不接受採訪。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這並非李志首次公開維護自己的作品版權問題。去年10月,李志訴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作品版權一案獲勝。酷我科技公司辯稱“已標明作者名字”“免費下載未獲盈利”未獲法院支持。北京市海澱法院一審判決酷我科技公司賠償李志19萬餘元。

  ■ 延展

  綜藝節目侵犯音樂版權事件頻現

  新京報記者梳理發現,近年來,隨著綜藝節目越來越多,侵犯音樂版權事件也屢屢出現。

  2017年1月28日,迪瑪希在《歌手》節目中演唱了維塔斯的成名曲《歌劇2》,此後,又在1月30日播出的湖南衛視全球華僑華人春節大聯歡中再次演唱,1月31日,維塔斯方面以布多夫金文化製作中心的名義向湖南廣播影視集團有限公司發出公開律師函,認為未經權利人許可在《歌手》以及《“文化中國·四海同春”全球華僑華人春節大聯歡》中播出《歌劇2》的行為侵害了其著作權,要求停止播放《歌劇2》的內容。

  2017年2月19日,高曉松發文指責《歌手》在第五期節目中張傑演唱的歌曲《默》未經過授權就擅自演唱,侵犯了作為版權所有者的自己與作者尹約、錢雷的權益。隨後,節目方向高曉松致歉並獲得諒解。

  《中國新歌聲》第三季、第四季使用了沈慶作詞、逯學軍作曲的《寂寞是因為思念誰》(節目中由帕爾哈提和張磊演唱),詞曲作者授權華樂成盟音樂有限公司,起訴作為節目製作方、電視播出方和網絡傳播方的燦星公司、浙江廣電集團、騰訊公司侵犯著作權,索賠數百萬元。

  “侵犯音樂版權問題一直存在,但並不是所有的受害者都有李志這麽大的影響力。”一位綜藝節目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綜藝節目有專門的版權部門負責,一般是向中國音樂著作協會購買,或者向創作者本人直接購買,大部分創作者實際上並不要求支付報酬,因此獲得版權並不難,“國內音樂市場上版權意識比較薄弱,一些藝人也因為自己的作品侵權後傳唱度更廣而放棄維權。”

  ■ 專家說法

  專家:音樂版權市場維權成本高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那麽,網絡影片平台是否也適用於這條規定?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叢立先表示,互聯網上的各種傳播媒介(網站、APP等)不屬於廣播組織權法定許可權的覆蓋範圍,因此必須先取得授權才能播出。這次李志為自己的音樂版權索賠,符合相關法律規範。

  叢立先認為,在這一事件中,無論是翻唱者還是節目製作方,都有可能承擔責任。

  “製作方通常是權利享有者,也是責任的承擔者,表演者也是對原創歌曲進行二次利用,所以他們應該是共同承擔責任,而節目製作方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叢教授也表示,平台如果只是提供太空,不知道歌手唱了什麽,沒有從中獲利,那麽平台方的責任就小了,歌手的責任相對要大。網絡直播平台的翻唱沒有取得創作者,尤其是明星歌手的授權,都屬於侵權,只是很少有歌手對此深究。

  叢立先還表示,雖然《著作權法》對作品進行了尊重和保護,但在產業層面和社會環境層面,確實還是有待進一步提高。有些製作方寧肯冒著侵權的風險,等別人找上來了再去想辦法解決,這和逐利的商人習性、產業發展的不規範都有關係,“為了一首歌去維權,對一些創作者來說,打一個官司光律師費就不少,但是即使勝訴,拿到的賠償也微乎其微。所以一些藝人乾脆索賠1元錢。在這種領域,集體管理是比較需要的,所以我們成立了中國音樂著作協會,一方面創作者可以授權給協會,由協會維護其作品不受侵犯的權力。但由於中國音樂著作協會起步晚,發展不充分,所以有些藝人不願意授權給它,這就導致了個人維權的難度增大。另外一方面,賠償金額不大也讓一些製作方敢於‘先上車後補票’,進一步惡化了國內版權環境。”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王飛翔 實習生 徐靜

責任編輯:張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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