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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2019》再次使用未授權音樂?維權只能法庭上見

2019年4月5日的《歌手2019》“歌王衝刺夜”以一種奇異而又極不體面的方式再次成為熱門話題,在這一晚的演出中,“聲入人心男團”和他們的幫唱嘉賓迪瑪希串燒了皇后樂隊包括《We Are The Champions》《We Will Rock You》《Love of My Life》和《Bohemian Rhapsody》在內的四首經典歌曲,獻上了名為《Forever Queen》的演出,但很快,這個節目中的歌曲就被網友質疑並未得到授權。而不僅僅是《Forever Queen》,這一期中波琳娜和耿斯漢的《Shallow》(翻唱自Lady Gaga)、劉歡和袁婭維的《City of Stars》(翻唱自《愛樂之城》原聲帶)也都被認為沒有得到授權。

聲入人心男團&迪瑪希。圖片來自官方微博

一天后,皇后樂隊的版權管理方索雅音樂提出了正式聲明,表示《歌手》方面確實並未做出任何的事前申請,並敦促節目方前來協商賠償。不過截至4月7日下午,湖南衛視方面尚未作出任何公開回應。芒果TV和QQ音樂上,《Forever Queen》和其他涉嫌侵權的歌曲依然可以正常播放。

實際上,《歌手》的侵權僅僅是中國視頻音樂節目的一個縮影。在《歌手》之前,《明日之子》《中國好聲音》等節目違規使用音樂作品的案例幾乎多到不勝枚舉。在我國的音樂節目中,其實存在著為數眾多的、有意識的、成體系的對音樂作品的侵權行為。從2004年《超級女聲》開播至今,音樂節目和音樂作品版權方的角力為中國知識產權相關法規的發展提供了不少判例改進的參考。2012年,我國著作權法就已經做出了可喜的改進。

然而令人驚異的是,都已經2019年了,音樂節目依然對音樂版權的相關問題采取著極為消極的態度,這一方面是一種作為媒體依然難以忘懷的“我那麽大影響力唱你的歌給你帶來多少流量你還要錢?”的傲慢,另一方面,也存在著一種偷偷使用,不被提起訴訟就不用付錢的僥幸心理。因為即使近年來音樂方面的版權訴訟案件總量增加了,但相比於歐美版權方錙銖必較的維權態度以及較高的賠償金額,中國從版權方到相關法規依然對侵權者太過友好了。

《Forever Queen》截圖。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節目方在被發現侵權之後非常喜歡拿出“我們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申請過授權”來進行辯駁,但這其實是在利用我國獨特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這一公眾並不太熟悉的概念來混淆視聽。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我國的大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確實有不少個體版權方通過加入這個協會將自己的作品版權進行統一管理,但必須要注意到兩點:1.音著協所能夠授權的,僅僅是將託管在其曲庫中的既有錄音進行播放的權利,而非改編再呈現的權利。像《Forever Queen》這樣的串燒、改編作品是需要另外向版權方申請授權的;2.音著協的曲庫雖然不小,但肯定沒有涵蓋這世界上的所有歌曲。例如在李志狀告哇唧唧哇的案件中,他就明確表示自己並非音著協會員,音著協不能夠將自己的音樂授權給《明日之子》方面使用。相比之下,作為外國人的皇后樂隊成員就更加不可能是音著協能夠授權的範圍了。

2016年,筆者曾經幫龔琳娜《愛·五行》演唱會操作過相關的授權事宜。當時龔琳娜需要翻唱王菲的《我願意》以及芭芭拉·史翠珊的《Woman In Love》。於是筆者首先找到了音著協。音著協方面有《我願意》的代理權,所以收取了500元的授權費用,但他們明確表示《Woman In love》並不在他們的授權範圍之內。由於芭芭拉·史翠珊的版權也是由索尼音樂持有,所以筆者當時轉而找到的,正是這家索雅音樂。

所以,音樂節目在申請音樂授權(如果確實申請了的話)的時候,音著協是會明確告知他們哪些歌是不在範圍內的。他們不可能在稀裡糊塗的情況下產生了侵權行為。在明知侵權的情況下,依然把一些未授權作品拿來使用,並且還用音著協授權來搪塞,不會是因為笨,只可能是對公眾輿論的惡意欺騙和誤導。

龔琳娜&曾一鳴。圖片來自官方微博

音樂節目之所以會成為音樂著作權的“頭號公敵”,根本原因還是在於其本質並不是“作品”,而是“商品”。在成本上,毫無疑問是能省一點就省一點。從道德角度說,當然是在作惡,但卻是一種很基本的逐利邏輯。所以,任何商業道德的形成,也必須遵守這一邏輯。

我們都知道歐美、日韓的版權環境比我國好得多,但這並不是他們生來就具備的。在上世紀60年代,美國流行音樂工業中也存在著很多未授權播放、翻唱的現象。版權保護狀況的改善,是一個個音樂人、一家家唱片公司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業利益,一個一個案件地提起訴訟,一首一首歌地討回公道,才最終推動起來的。這件事情絕不會通過侵權者的良心發現而完成,也不會通過聽眾們的自覺抵製而完成,而只能通過版權持有者自己,以法律的手段給侵權者造成實實在在的利益損失來完成。漫威電影《雷神3》中為《Immigrant Song》支付了近500萬美元的授權費,就是因為如果在這樣的電影中出現侵權,版權方一定會發現並提起訴訟,而索賠的數額一定會大大超過授權的價格。

齊柏林飛艇《Immigrant Song》。圖片來自網絡

可喜的是,近年來,我國已經有越來越多的被侵權者說出了自己被侵權的事實,也有很多人開始自發地監督並在社交媒體上曝光侵權現象。音樂著作權不再因為“創作音樂不需要成本”這樣的陳舊觀念而被視為毫無價值的事物。國民的版權意識迅速地提高了。只是這還不夠。我們的創作者們往往還太過清高,不願意背上“為錢創作”的名聲,缺乏將侵權者告上法庭的能力和意願。所以,希望李志、索雅這樣的維權者可以再多一些,給侵權者造成的損失能夠再重一些。侵權者受到訴訟並輸掉訴訟的概率能夠再大一些。因為和侵權者要錢不是為了私人的欲望,而是要用高額的賠償築起一道防止他們反覆偷竊的牆壁。

版權保護,只能法庭上見,不光要見,還應該天天見。

自行車飛奔(樂評人)

新京報編輯 吳龍珍 校對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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