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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華府”開發商狀告海南省市兩級市場監管部門 不服處罰

中房報記者 陳標誌|海口報導

這次,坐在被告席上的變成了海南省市兩級市場監管部門。

5月6日上午,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開庭,這次開庭還是跟海口“夢想大城”——恩祥新城北大華府建案項目有關。不過,此次開庭,海口北大華府房地產項目開發商——海南恩祥新城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恩祥公司”)以原告身份,將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市兩級市場監管部門告上法院。訴因是其被原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虛假宣傳”,並“吃”下了一張50萬元罰單。

與海口北大華府相關聯的購房糾紛案件,近期較高頻率地出現在秀英區法院的庭審中,且涉及購房人數之多,自然引起外界廣泛關注。有法律人士認為,案件的最終走向將會給海南房地產市場類似事件帶來一定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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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狀告兩級市場監管部門

5月6日上午9時許,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恩祥公司訴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糾紛一案。

這是一起並不複雜的案件,主要涉及房屋交易。

事件起因經過如下:2018年9月18日,根據海口北大華府購房者的投訴和海口市住建部門轉來的“關於提請恩祥新城北大華府項目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的函”,海口市工商部門對北大華府售樓中心依法進行了檢查,並於9月19日對該案進行了立案調查。

是年9月27日,海口市秀英區工商部門向恩祥公司下達了《詢問通知書》;9月28日、10月24日,秀英區工商部門對恩祥公司方面進行了詢問並製作了《詢問筆錄》。10月22日、23日,秀英區工商部門對購房者代表也進行了詢問和製作了《詢問(調查)筆錄》。

當地工商部門的一系列詢問調查持續了一個多月。當年11月1日,海口市工商部門向恩祥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但恩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舉行聽證的要求。11月7日,海口市工商部門向恩祥公司做出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恩祥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其作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該決定書認定,北大華府項目開發商為了擴大銷售、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對外進行與事實不符的虛假宣傳,其行為已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利用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所指的虛假宣傳行為。

2018年12月19日,恩祥公司向新組建成立的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請求撤銷海口市工商部門做出的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年3月12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監督管理局做出相關《行政複議決定書》,認為海口市工商部門作出的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決定予以維持。

恩祥公司對此不服,將上述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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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否認虛假宣傳

中國房地產報記者了解到,庭審中,法庭歸納了雙方爭議焦點和法庭調查重點:原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及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出的行政複議的行為是否合法;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依據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恰當、程序是否違法等。

原告恩祥公司方面認為,其不存在虛假宣傳,購房者對涉案建案項目戶型和空間改造是清楚的;被告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

原告訴稱,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對其處罰,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虛假宣傳”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其宣傳的內容為“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本案中,其宣傳的內容為可“升級”為更大戶型,僅僅是對建案裝修改造的設想、建議,不符合“虛假宣傳”的構成要件。

在向購房者宣傳中,原告現場工作人員均據實相告,並無任何“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項目戶型圖明確表示“拓展空間約”多少平方米,並對拓展空間加黑標識,對戶型的交房空間則白底標識,涉案建案的交房面積和拓展面積、區域位置等信息一目了然,黑白分明,不存在誤導。

現場工作人員亦明確做出講解、說明,關於戶型改造的設想等相關信息,購房者清楚無誤方才購買,並與第三方裝修公司簽署裝修改造協議,支付改造費用,業主明知且自願接受,不存在欺詐。另外,涉案建案項目的規劃、報建信息為政府部門搜集和掌握的政府信息,相關權益人有權依法查閱。

原告還提及,原海口市工商行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並未經過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該行政行為的程序是違法的。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處罰未予查明和糾正,作出的複議決定也應予以撤銷。

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50萬元行政處罰,嚴重影響到了原告正常的市場經營活動,屬於較重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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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表示處罰有“實錘”

但被告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方面表示,其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且證據確鑿。

被告認為,其對原告的違法行為性質、情節和實施依據認定準確。原告在戶型宣傳冊中,將報建的結構加強板和陽台宣傳為“臥室”或者“書房”,其行為是對房屋功能和性能的虛假宣傳,被告認定開發商為了擴大銷售、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對外進行與事實不符的虛假宣傳,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款。

被告方面稱,通過對購房者的調查,售樓中心的現場工作人員並未向購房者如實告知北大華府報建戶型與戶型宣傳資料不相符和戶型改造前後的具體情況,購房者在購房前後不清楚其中某些房間的功能是由結構加強板或陽台改造的,在已交付全部或部分購房款後,購房者看到合約才清楚實際與報建不符。

被告表示,戶型圖中其所謂的黑白區分,並非任何人都知曉其作用和表達的含義,且對所謂的黑白標識也未作說明,結構加強板或陽台戶型宣傳圖上直接標識為“臥室”或者“書房”等,並未清楚標明是由結構加強板或陽台改造而成的。例如:C5戶型宣傳為四房兩廳兩衛,但實際報建戶型為兩房兩廳兩衛,其中報建中原結構加強板的位置標識為“臥室”,報建中原陽台的位置標識為“書房”,原告對戶型真實情況的隱瞞誤導了購房者。

購房者認為其簽訂的裝修協議是對房屋進行裝修,並支付費用,不清楚戶型圖上的“臥室”或者“書房”是改造的,且在裝修協議上未體現原告所提到的戶型改造的設想等相關信息。

被告認為,原告的違法行為,經過其查明,自從2018年5月開始,為便於銷售恩祥新城北大華府新開發的樓房,開發商在其售樓中心向購房者發放宣傳資料宣傳該建案時,有意隱瞞真實情況,以房屋中的一些空地可以改裝成房間為由,在宣傳資料中“升級”為更大戶型圖。

被告方面還表示,做出上述50萬元的行政處罰,責令開發商立即停止虛假宣傳違法行為,是經過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

“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是綜合整個事實,不僅僅是接到消費者的投訴,原告的行為已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對其他房地產項目造成不公平競爭。原告為什麽不敢大張旗鼓地去宣傳,因為開發商是房地產的行內人士,對相關法律法規比較了解,有意識地去規避風險,所以(這種違法行為)只能小範圍地進行宣傳。”

針對本案,法院將擇日宣判。

責任編輯:馬琳 曹冉京

審讀:戴士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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