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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應資管新規要求 華夏銀行擬設資管子公司

每經記者:邊萬莉    每經編輯:畢陸名

繼招商銀行公開披露籌建資管子公司後,華夏銀行也發布公告稱,擬出資不超過50億元,全資發起設立資產管理子公司。對此,華夏銀行表示,設立資產管理子公司是順應監管政策導向、增強資產管理業務競爭力、實現有效風險隔離的重要舉措。

對此,中原銀行首席經濟學家王軍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資產規模比較大的銀行來說,都願意去嘗試設立資管子公司,很多商業銀行也在積極地探索和研究。不過,並不是所有的機構都能把這個事情做好,資管公司考驗的是財富管理、資產配置的能力。

擬出資不超過50億

4月19日,華夏銀行發布公告稱,擬全資發起設立兩家子公司,分別是獨立法人直銷銀行子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今年3月份招商銀行公告稱,擬出資人民幣50億元,全資發起設立資產管理子公司。華夏銀行成為《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資管新規)發布以來,繼招商銀行之後第二家公開披露擬成立資管子公司的銀行。

公告顯示,華夏銀行擬出資不超過50億元,全資發起設立資產管理子公司,初始注冊資本擬定為不超過50億元,華夏銀行持股比例100%。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並在監管批準的前提下,可引進戰略投資者。董事會會議還決定,授權經營管理層負責辦理與資管子公司籌建、申請和設立、登記等各項事宜,並根據監管機構要求在上述方案框架內具體實施和相應調整;授權行長及其授權人士簽署與資管子公司設立等有關的各項法律檔案和申報檔案。

華夏銀行年報顯示,2017年全年華夏銀行手續費及傭金收入中,理財業務佔比34.14%,金額為69.81億元;相比於2016年的58.40億,同比增加19.54%。

華夏銀行表示,設立資產管理子公司可明確資產管理業務的主體地位,完善和優化組織架構,提高本公司綜合化經營能力。

尚需取得監管層批準

同時,華夏銀行指出,上述投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並報監管機構批準。

去年11月,央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資管新規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提到,“主營業務不包括資產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資產管理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業務經營部門開展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確保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相分離,代客業務與自營業務相分離,資產管理產品與其代銷的金融產品相分離,資產管理產品之間相分離,資產管理業務操作與其他業務操作相分離”。

資管新規指出,過渡期內,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可以託管本行理財產品,但應當為每隻產品單獨開立託管账戶,確保資產隔離。過渡期後,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該商業銀行可以託管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但應當實現實質性的獨立託管。獨立託管有名無實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糾正和處罰。

王軍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設立資管子公司一方面是利用自身在資產管理方面積累的經驗來為客戶提供更專業、更高效的服務;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應對即將頒布的資管新規政策,適應監管新的要求。這種模式不耗用資本,如果經營管理得當,既能為客戶創造價值,也能給銀行帶來更多的利潤。

每日經濟新聞原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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