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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評“警察偷拍上司”事件:公民監督不能任性而為

備受關注的浙江台州“民警偷拍上司”事件有了新進展。5月21日上午,浙江省台州市黃岩區委宣傳部官方微博發布消息,黃岩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周祥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日,台州臨海市警察局官方微博發布通報,原民警池文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被當地警方采取刑事強製措施。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對於這樣的結果,有些人表示困惑和不解。似乎池文的偷拍行為通過公民監督行為實現了正義的目的,人們也樂見涉嫌違紀違法的貪腐官員被調查。對此法律不能網開一面嗎?在此我們要旗幟鮮明地表明態度:法治社會絕不能隻以結果論輸贏,任何違規違法手段都要遭到批判和懲治,哪怕這種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實踐公民監督。

作為憲法賦予的神聖權利,公民的監督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監督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監督權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具體體現,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公民行使監督權是全面依法治國、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有利於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反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政府工作,有利於公民積極參與政治生活、行使政治權利,有利於及時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監督權的主要內容包括批評建議權、控告檢舉權、申訴權。

然而,不論是哪種具體的公民監督權,其行使的基本前提是合法。單純地以結果論英雄並不符合法治的原則和價值取向,法治終究是程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統一,這種統一不僅要體現在公權力的運行過程中,也要彰顯於每個公民、每個社會主體的生產生活裡。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憑借自認為高尚的目標,弱化程式正義甚至視之為虛無的話,法治規則的穩定性何在?沒有了穩定的法治規則,整個社會的各類活動就會缺乏社會預期,正常社會秩序也就難以保障。

除了自身程式不正義外,跟蹤偷拍式監督對於其他公民合法權益的威脅和侵犯更是貽害無窮。公民的隱私權依法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即便是違法犯罪之人,其包括隱私權在內的合法權益也依然在法律保護之列。如果執法或司法機構因為工作原因,需要調取有關證據的,也要依法經過極其嚴格的程式。這種制度上的嚴謹和審慎讓我們每個人都受益。而只顧目的、不擇手段的跟蹤偷拍式監督,卻完全沒有任何約束,行為的過程、尺度、涉及人員的範圍、獲得的證據如何運用等完全取決於跟蹤者一個人來把握,這其中存在的各類侵權風險、道德風險毋庸置疑。

回到新聞本身來看,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池文應該了解各種監督管道,也不會不知道自身行為的違法性,之所以會選擇違法監督,或許他認為自身所為具有正當性。但這種以有可能身陷囹圄作為代價的公民監督,不僅在當前的法治環境下不值得提倡,而且在目前的反腐環境下也略顯多餘。具體來說,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十九大以來,我國的反腐工作成效卓著,不僅在具體案件辦理上一如既往地無禁區、無死角、沒有特殊人,而且在制度方面,監察法的通過、監察體系的完善讓反腐工作獲得了更為穩定而強大的法治動能,正常合法的管道完全可以實現正常的公民監督,這已經被反覆證明。

公民監督不是快意恩仇的替天行道,不能任性而為,在法治社會必須受到程式正義的檢視,必須尊重和保障他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真的有心履行公民監督權,為反腐倡廉和法治建設添磚加瓦,那麽秉承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通過法治途徑是不二的選擇。

文/法制日報評論員

公民到底如何在法律範圍內正確行使監督權?

貼心小編為你帶來正確的監督姿勢↓↓↓

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構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是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賦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受法律保護毋庸置疑。但是小編需要告訴大家的是,任何一項法律權利的行使也是有條件和限制的即必須依法行使,誠如《憲法》第五十一條同時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具體到我們每個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都有哪些呢?《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做出了清晰的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又如,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也就是說,當我們行使監督權的時候,不能損害其他公民以上的這些自由和權利。如果損害了,那也必然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舉個栗子

如果在行使監督權時侵害了其他人的隱私權,警察機構首先會根據情節輕重和侵害後果來確定行為人到底是違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

如果確定是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則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涉嫌犯罪行為,行為人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同時,被侵害人有權對其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最後

小編提醒大家

只要依法依規

監督權絕對是可以放心行使滴

因為有《憲法》為咱保駕護航

《憲法》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構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構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構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構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製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構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文章來源 法制日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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