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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部擬推新規:這些情況,民警個人不擔責

中新網客戶端北京9月8日電(記者 張尼)警察部日前發布公告,就《警察機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草案)公開征求意見。依照草案,民警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

——遇這些情況,警察機構應積極維護民警執法權威

草案中明確,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遇到下述情形的,警察機構應當積極維護民警執法權威。

這其中包括:受到暴力襲擊的;被車輛衝撞、碾軋、拖拽、剮蹭的;被聚眾哄鬧、圍堵攔截、衝擊、阻礙的;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受到威脅、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受到誣告陷害、打擊報復的;被惡意投訴、炒作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個人隱私被侵犯的;被錯誤追究責任或者受到不公正處理的;執法權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或被追刑責

侵犯民警執法權威將會面臨怎樣的處罰?

對此,草案第九條明確,行為人實施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民警由於行為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警察機構應當支持民警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警察機構不得受輿論炒作等影響,不當追究民警責任

本次公布的草案提出,民警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由其所屬警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

警察機構應當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對民警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等措施,不得作出免職、降職、辭退等處理或者處分。

警察機構不得受輿論炒作、信訪投訴等人為因素影響,不當或者變相追究民警責任,加重對民警的處理。

此外,警察機構應當根據行為事實、情節、後果,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客觀評價民警行為性質,區分執法過錯、瑕疵、意外,依法依規作出責任認定。

——民警遭恐嚇威脅,警察機構應及時采取保護措施

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受到侵害或恐嚇,該如何維權?

對此,草案規定,民警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本人或者其近親屬遭遇恐嚇威脅、滋事騷擾、尾隨跟蹤,或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民警所在警察機構和有管轄權的警察機構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此外,民警認為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親屬或者民警所在部門可以向所屬警察機構警務督察部門提出維護執法權威申請,一般情況下應當通過書面形式提出,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提出。

警務督察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民警執法權威受到侵犯的情形、線索,應當主動啟動相關工作程式。

——警察機構應建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撫慰金制度

本次公布的草案還特別明確,民警因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不實投訴、誣告誹謗、侮辱、惡意炒作,以及被錯誤審查調查、追究責任後,相關部門予以糾正的,警務督察部門應當通過公開的形式向當事民警發放維權正名書,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消除影響。

民警受到警察機構內部處分或者被辭退的,警察機構應當及時撤銷相關決定並恢復民警公職身份和原職務、職級。

此外,草案提出,警察機構應當建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撫慰金制度,規範審批和管理使用。民警所屬警察機構及其政工人事部門、警務督察部門負責人應當出面撫慰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到侵害的民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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