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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評台州“民警偷拍上司”事件:公民監督不能任性而為

法制日報評論員

備受關注的浙江台州“民警偷拍上司”事件有了新進展。5月21日上午,浙江省台州市黃岩區委宣傳部官方微博發布消息,黃岩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周祥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日,台州臨海市警察局官方微博發布通報,原民警池文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被當地警方采取刑事強製措施。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對於這樣的結果,有些人表示困惑和不解。似乎池文的偷拍行為通過公民監督行為實現了正義的目的,人們也樂見涉嫌違紀違法的貪腐官員被調查。對此法律不能網開一面嗎?在此我們要旗幟鮮明地表明態度:法治社會絕不能隻以結果論輸贏,任何違規違法手段都要遭到批判和懲治,哪怕這種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實踐公民監督。

作為憲法賦予的神聖權利,公民的監督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監督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監督權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具體體現,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公民行使監督權是全面依法治國、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有利於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反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政府工作,有利於公民積極參與政治生活、行使政治權利,有利於及時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監督權的主要內容包括批評建議權、控告檢舉權、申訴權。

然而,不論是哪種具體的公民監督權,其行使的基本前提是合法。單純地以結果論英雄並不符合法治的原則和價值取向,法治終究是程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統一,這種統一不僅要體現在公權力的運行過程中,也要彰顯於每個公民、每個社會主體的生產生活裡。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憑借自認為高尚的目標,弱化程式正義甚至視之為虛無的話,法治規則的穩定性何在?沒有了穩定的法治規則,整個社會的各類活動就會缺乏社會預期,正常社會秩序也就難以保障。

除了自身程式不正義外,跟蹤偷拍式監督對於其他公民合法權益的威脅和侵犯更是貽害無窮。公民的隱私權依法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即便是違法犯罪之人,其包括隱私權在內的合法權益也依然在法律保護之列。如果執法或司法機構因為工作原因,需要調取有關證據的,也要依法經過極其嚴格的程式。這種制度上的嚴謹和審慎讓我們每個人都受益。而只顧目的、不擇手段的跟蹤偷拍式監督,卻完全沒有任何約束,行為的過程、尺度、涉及人員的範圍、獲得的證據如何運用等完全取決於跟蹤者一個人來把握,這其中存在的各類侵權風險、道德風險毋庸置疑。

回到新聞本身來看,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池文應該了解各種監督管道,也不會不知道自身行為的違法性,之所以會選擇違法監督,或許他認為自身所為具有正當性。但這種以有可能身陷囹圄作為代價的公民監督,不僅在當前的法治環境下不值得提倡,而且在目前的反腐環境下也略顯多餘。具體來說,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十九大以來,我國的反腐工作成效卓著,不僅在具體案件辦理上一如既往地無禁區、無死角、沒有特殊人,而且在制度方面,監察法的通過、監察體系的完善讓反腐工作獲得了更為穩定而強大的法治動能,正常合法的管道完全可以實現正常的公民監督,這已經被反覆證明。

公民監督不是快意恩仇的替天行道,不能任性而為,在法治社會必須受到程式正義的檢視,必須尊重和保障他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真地有心履行公民監督權,為反腐倡廉和法治建設添磚加瓦,那麽秉承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通過法治途徑是不二的選擇。

新聞鏈接

據媒體報導,浙江台州黃岩警察分局刑偵大隊原民警池文,因工作矛盾曾持續向有關部門舉報黃岩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副局長周祥輝涉嫌違紀線索,其中包括其拍攝到的周祥輝與一女子發生性關係的影片影像。據台州臨海市警察局通報,池文自2015年起,先後從網上購買多套定位器和密拍設備,頻繁進行定位跟蹤和偷拍,並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獲取行蹤軌跡、住宿資訊、車輛資訊等公民個人資訊1000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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