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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症發作醫院內墜樓身亡 家屬起訴醫院獲賠18萬餘元

大連瓦房店男子張軍(化名)患有抑鬱症。2017年3月3日,張軍到大連瓦房店某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他是焦慮性抑鬱症。


張軍住院期間,醫院曾經要求家屬陪護,還要求家屬在預防墜床與跌倒告知書、開放病房住院患者及家屬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確認。此次住院後,張軍於3月21日出院。7月25日他再次到醫院住院,仍然被診斷為抑鬱症。這一回,醫院沒有要求家屬陪護。意外就在這次住院期間發生了。

2017年8月19日深夜11點50分,張軍翻來覆去睡不著。護士檢查後通知了醫生,醫生讓給張軍口服半片催眠葯。此後醫院監控顯示:8月20日凌晨2點08分,張軍從病房走出,從4樓消防通道走樓梯到2樓,於2時11分左右試圖打開二樓消防通道門未能打開,後轉身從門對面窗戶爬出墜落到樓下。

事發兩分鐘後,護士在查房時發現張軍失蹤了,立即進行查找,最終在6時20分左右,在醫院6號樓外發現了張軍,此時張軍已經昏迷,頭部出血。隨後他被送入瓦房店中心醫院搶救,被診斷為腦挫裂傷、顱骨骨折、肺氣腫等。當日下午3點35分,張軍死亡。

家屬隨後將醫院起訴到法院,索賠28萬餘元。家屬的理由是:該醫院不是普通的醫療機構,是治療精神類疾病的醫療機構,對於不安全因素應該具有預見性和控制性,對病患的義務較普通的義務應該更為嚴格和謹慎,比如封閉相關的通道、窗戶,清除可能造成傷害的物品等等。張軍是精神類患者,其行為的控制性、認知性本來就低於常人,在其服用了安眠類藥物之後是否會產生幻覺及其他的不良反應,作為專業的醫療機構醫院應當有所預見。

瓦房店法院審理認為,事發當晚,張軍正常用藥後無法入睡,經值班醫生臨時醫囑又服用催眠藥物,醫院應有高度的注意義務,尤其在發現張軍凌晨2點不在病房後,未進行積極有效的查找,防止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導致張軍從2樓墜樓後4個小時的時間內未得到及時的救治,最終在墜樓後13個小時後死亡,應對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張軍自行從二樓爬出窗戶墜樓,本身存在過錯,法院依法確定張軍承擔30%的過錯責任,醫院承擔70%的過錯責任。法院一審判醫院賠償家屬189165.94元。

醫院不服上訴。近日,大連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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