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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在腎功能不全合併糖尿病的治療中,應警惕腦梗死的發生

【摘要】原告因腎功能不全合併糖尿病在被告醫院住院治療,治療中患者出現腦梗死,因被告未對原告採取及時適當的治療措施,錯失最佳治療時機,法院酌情確定被告某醫院對於原告腦梗死後遺症的損害後果承擔15%的賠償責任,共計146898.14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糖尿病,腦梗死,賠償責任,損害結果,診療規範

一.引言

在腎功能不全合併糖尿病的治療中,應隨時警惕腦梗死的發生,因此而導致的醫療糾紛時有發生。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趙某某與xxxx學院附屬xx醫院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7)Jxxxx民初xxx號」。

二.案例簡介

2016年6月10日原告趙某某因「發現腎功能不全15天」就診於被告某醫院,診斷為腎病伴有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壓並住院治療。6月16日早晨,原告出現左側嘴角歪斜,左側手腳無力,被告某醫院診斷為感冒,至17日上午才行頭部CT,下午確認為急性進展性腦梗死,但未予以及時用藥對症治療。直至6月20日,被告某醫院將原告轉入神經內科治療,但原告已經出現左嘴角歪斜,吞咽困難,卡食,左側身體無肌力等後果。7月2日,原告於某醫院出院,隨後原告感覺病情有所發展,導致目前腦梗死後遺症的損害後果。

三.訴訟過程

因被告未對原告採取及時適當的治療措施,導致錯失最佳治療時機,右側肢體也現出肌力減退,語言能力較前更加惡化,故訴諸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共計425955.94元。法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結合診療過程,酌情確定被告某醫院對於原告腦梗死後遺症的損害後果承擔15%的賠償責任,共計146898.14元。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原告於2017年6月10日入被告某醫院治療,在出現神經系統癥狀時未引起足夠的重視,給予上呼吸道感染的診斷依據不足。在確診腦梗死後,被告某醫院未對患者能否具有溶栓指征進行評估,使患者喪失了溶栓治療的機會。

(二)醫方認為,原告未聽從醫生勸告繼續在該院治療,若當時遵醫囑繼續治療,可能預後更好。故關於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僅同意按照輕微責任10%的責任。

(三)醫療司法鑒定認為,原告自身存在心腦血管病的危險因素,在發生腦梗死後出現左側肢體偏癱等後遺症系其疾病的自然進展。某醫院忽視了臨床癥狀,未及時行必要的輔助檢查,延誤了疾病的早期診斷,使患者喪失了溶栓治療的可能性,建議醫方承擔輕微責任。

(四)原告系中老年女性,存在高血壓、糖尿病、雙膝關節炎等既往史,存在發生心腦血管疾病的高危因素,應隨時警惕腦梗死的發生。

【參考資料】1.專家輔助人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2.最高人民法院醫療案例12號:病歷醫療風險。3.醫療糾紛: 高齡患者甲狀腺手術風險大,應重視術後出血導致併發症。醫療糾紛: 行腹腔鏡下直腸腫瘤切除術,造成小腸瘺,導致腹腔感染。

【聲明】涉醫學和法律問題分別由我團隊執業醫師和律師撰寫並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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