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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時墜入空置電梯井, 房產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本報訊

  一家人高高興興地去看房,哪知在下樓時誤墜空置的電梯井,導致人員傷殘。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身體權糾紛案件,判決房產公司承擔大部分賠償責任。

  2016年12月25日,李女士抱著5歲的小孫子,和從外地回來的兒子去句容某建案看房。在看房過程中,銷售員帶領李女士一家來到位於二樓的樣板間,向其介紹房屋情況。在下樓過程中,銷售及李女士的兒子先行下樓,李女士因懷抱小孩,視線被遮擋,匆忙間只看到前方有個樓梯間狀的出口,遂踏入該出口。哪知該出口根本就不是樓梯間,而是尚未安裝電梯的電梯井,於是李女士懷抱小孫子從電梯井墜落,李女士受傷,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房產公司支付了醫療費及護理費共6萬餘元。

  雙方就後續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李女士於2017年11月起訴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後法院委託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鑒定李女士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從事經營活動的一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房產公司作為開發企業和銷售方,最可能了解房屋及附屬設施的建設情況,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其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或者減輕損害的程度。但房產公司在房屋電梯井未安裝電梯的情況下,未在電梯井外采取防護措施,也未設定警示標誌;其工作人員在帶領李女士看房過程中,未正確引導李女士,也未對電梯情況進行提示,導致李女士墜入電梯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女士在通行時,未仔細觀察路況,存有一定的過錯,應減輕房產公司的賠償責任。

  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對於李女士的損失,法院判定房產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共需賠償12萬餘元。

  (謝文龍 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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