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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護理不到位致患者腦梗塞,醫院承擔次要責任

事件經過

曹某與史某系夫妻,史某利、史慶某欣系二人之子。2016年4月12日,曹某因「嘔吐伴腹疼腹脹1天」入住被告處,初步診斷為「1、肝佔位待查:原發性肝癌可能性大;2、嘔吐原因待查:胃癌?;3、特發性震顫;4、高血壓3級,極高危;5、高膽固醇血症;6、陳舊性腦梗死」。2016年4月30日,曹某在病房摔倒。經髖關節平片顯示:左股骨頸骨折。於2016年5月4日進行左側人工股骨頭置換術,後轉骨科觀察。5月11日,曹某經院方建議轉入ICU治療。5月17日,曹某轉入內科。2016年5月29日,曹某死亡,病歷記載死亡原因為大面積腦梗塞。

患方觀點

原告認為,被告違反診療常規,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準相對應的診療義務,對患者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在患者入院期間疏於對患者的照顧導致患者摔傷。手術操作不當,術後護理不當,對於患者術後出現的問題未及時發現和處理,最終導致曹蘊然不幸去世。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43211.44元,住院夥食補助費4700元(按照每天100元的標準,共計47天)、護理費5400元(按照每天180元的標準,共計30天)、營養費4700元(按照每天100元的標準,共計47天)、死亡賠償金515475元(57275元/年×9年)、喪葬費46238.5元(92477元÷12月×6月)、精神撫慰金5萬元、鑒定費15000元。

院方觀點

被告某醫院辯稱,醫院對於患者提供的是專業的醫療護理,而非生活護理,而且在曹某入院時以及住院期間醫護人員多次交代家屬需留陪床一人,但是患者家屬疏於陪護、疏於照顧,2016年4月30日,在沒有家人陪護的情況下,曹某自行下床摔倒發生骨折,後我院及時進行了處置。曹某最終因大面積腦梗病情發展而死亡,死亡結果是曹某自身疾病發生髮展導致,我院對此並無過錯。對原告主張的費用起算日期和標準都不認可,原告主張的相關費用均應從2016年4月30日起算,且計算標準過高,具體數額由法院確定。

專家評析

某鑒定機構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一、某醫院在對被鑒定人曹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以下醫療過錯行為:1、病曆書寫不規範;2、告知不充分;3、護理不到位;4、患者摔倒時醫囑是一級護理,病人需要嚴格臥床,如果醫方發現家屬沒人陪床,應根據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適當的照顧和幫助,防止患者出現不必要的損傷;5、在患者骨折已顯示略移位的情況下,術前醫方未給與製動處理,使患者的骨折移位明顯;6、檢查措施不完善;7、對病人檢查護理不仔細;腦梗發生後未見對血糖的檢測。二、醫方上述過錯行為中的第1項與被鑒定人曹某的損害後果不存在因果關係。醫方上述過錯行為中的第2、3、4、5、6、7、8項與被鑒定人曹某死亡的損害後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建議醫方佔次要因素,醫院對曹某的損害後果承擔3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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