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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高校教師待遇怎麽樣

民國高校教師待遇的歷史考察

(1912-1949)

葛福強

浙江大學教育學院

摘要:民國高校教師的待遇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不斷修正的過程。各個歷史時期,教師薪俸狀況大不相同,當社會處於相對安定狀態時,教師的收入在社會諸職業中是較高的;當社會動蕩之時,教師薪俸的實際獲得和支配便大受影響。民國前期,由於中國近代高等教育剛起步不久,許多關於教師待遇的問題,尚處於一個探索階段。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政府加強對高校教師待遇的投入,同時,制定了一系列高校教師待遇規程,規範了教師待遇制度,使高校教師待遇逐步規範化。抗戰爆發後,由於時局動蕩,社會經濟受損,人民生活水準整體下滑,儘管高校教師的待遇仍能勉強維持原來水準,但實際的購買力直線下降。

在中國, 受傳統文化的影響, 知識分子對“錢”有某種微妙的感情。自由獨立的經濟生活往往有利於自由思想與獨立人格的養成。而作為知識分子的主體, 高校教師的社會地位與其收入是息息相關的。可以說, 經濟收入是衡量職業地位的重要尺度。作為一種專業化(1)很強的職業, 高校教師不僅擔負著教書育人的神聖職責, 其自身的處境待遇對社會體系也是一種參照與示範。

民國時期, 不僅不同歷史時期的高校教師待遇相差巨大, 即使同一時期, 不同職級的高校教師以及各地區高校教師的待遇也有相當的差異。高校教師的待遇與當時的政治經濟形勢有密切的關係, 而造成這種差異最直接的原因還在於有關教師待遇的政策法令的執行。本文擬以民國時期 (1912-1949) 有關高校教師待遇的制度為主線, 通過對歷史的考察, 總結其得失利弊, 以期對當代中國高等教育改革有所借鑒和啟示。

民國前期高校教師待遇差異巨大

民國政府對教育比較重視。1912年, 孫中山就明確指出:“中國人數四萬萬人, 此四萬萬之人皆應受教育。”[1]358同年10月, 民國北京政府教育部頒布了《大學令》, 以圖對清末以來的高等教育進行一系列改革。其中《大學令》規定, 大學教員分教授和助教二等, 必要時聘任講師。1917年9月, 教育部又在頒布的《修正大學令》上將高校教師分為正教授、教授、助教授、講師四等。[2]109,168

教師等級不同, 專兼有異, 則其待遇相差也很大。在1914年7月教育部制定並頒布的《教育部直轄專門以上學校職員薪俸暫行規程》中規定:凡直轄學校教員, 分專任、兼任二種。其應支薪俸數目如下:大學專任教員, 月支180-280元;大學預科專任教員, 月支140-240元;高等師范學校專任教員, 月支160-250元;專門學校專任教員, 月支160-250元;兼任教員之薪俸, 按授課時間實數支給之, 每小時薪俸如下:大學校兼任教員, 每小時酌支3-5元;高等師范學校、專門學校大學預科之兼任教員每小時酌支2-4元;凡外國教員之薪俸及授課時間, 別以契約定之。[3]該規程從制度上規範了高校教師薪俸的標準, 從中我們知道, 在當時高校專任教師實行的是月薪製, 而兼任教師則採用的是時薪製。

1917年教育部又頒布了《國立大學職員任用及薪俸規程》。該規程規定:國立大學教員分為四等, 每等6級, 共24級。其中, 正教授月薪300-400元, 本科教授月薪180-280元, 預科教授月薪140-240元, 助教月薪50-120元。[4]165-166

表1為不同級別教授的工資差距, 可直觀地看出, 除助教第6級至第3級的級差為10元外, 各級之間的級差均為20元, 助教與正教授之間的薪俸差距十分明顯。與1914年的《教育部直轄專門以上學校職員薪俸暫行規程》相比, 1917年的《國立大學職員任用及薪俸規程》對教師的等級劃分更為細致, 對各等級教師薪俸的規定也更為明細, 操作性強, 便於管理。同時, 各等級教師之間的待遇差距亦明顯拉大。

表1 1917年國立大學職員薪俸表

然而, 在各高校實際執行的過程中, 以上頒布的法規並未被嚴格執行, 而是各高校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又制定了不同的薪俸標準。如1920年國立北京大學教職員待遇章程起草委員會認為, “教育界之薪俸太薄, 既不足衣食之費, 更不敷研究學術之用, 與其他職業比較太低”, 決議提高教職員薪俸等級:大學專任教員分正教授、預科教授與助教三等;正教授與助教的月薪基本依舊維持《國立大學職員任用及薪俸規程》的規定, 而對預科教授的月薪作了大幅提升, 由原來的140-240元提升至240-340元。[5]491-492又比如交通大學在1921年4月的教職員月薪表有這樣的記載:校長每月薪俸為400-800元, 教授每月薪俸為200-800元。1926年8月, 魯迅應廈門大學的邀請出任該校國文系教授, 每月薪俸400元。數月後, 廣州的中山大學聘請魯迅為該校教授, 每月薪俸500元。由此可見, 各高校在教師待遇上都以一個基本的標準。在此標準之上, 各高校結合學校經費情況和學校自身需要以及所聘教師的學術水準、社會影響等, 對其待遇進行調整。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高校教師待遇制度趨於規範化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 高校教師薪俸的等級規定, 以及薪俸的發放標準都趨於規範化。同時, 高校教師的待遇相比之前有所提高。

教育行政委員會於1927年6月公布了《大學教員資格條例》, 將大學教員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等, 並規定“大學教員以專任為原則, 如有特別情形不能專任時, 其薪俸得以鍾點計算。”1929年7月國民政府頒布的《大學組織法》規定:大學得聘兼任教員, 但其總數不得超過全體教員三分之一。1934年6月教育部致國立北平大學訓令中, 鑒於“該校各院教員既多兼任, 其專任教員實際仍多兼他校職務 (如該校法學院教員89人中, 專任僅16人, 而專任教員仍多在他處兼職) , 又強調要“厲行教職員專任製”, 重申“教員應以專任為原則”。[6]169,172,213-215這些規定對高校教師隊伍建設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提高了高校教師專業化水準。

其中, 於1927年6月公布的《大學教員資格條例》中, 後面附有一張《大學教員薪俸表》, 該表規定了大學教員薪俸的等級區分。這個薪俸表成為戰前10年各大學制定教師薪俸的指導性檔案, 具體規定見表2。

表2 1927年 (南京國民政府) 大學教員薪俸表 (元)

從上述薪俸表中, 我們可以看出, 南京國民政府將大學教員的薪俸作了大幅提高, 比如將教授薪俸提高至400-600元, 這大大高於之前教授的待遇水準。1929年12月制定的《國立中央大學教員薪俸現行標準》基本延續了《大學教員薪俸表》的規定, 只是助教最低月薪調整為90元, 但是規定助教可每年加薪10元[7]285。

同時, 正如在《大學教員薪俸表》附注中所言“以上各教員之薪俸得因各大學之經濟情形, 而酌量增減之, 外國教員同。”[8]64各大學在執行這個薪俸政策的時候也正是根據自身經費情況對教師待遇作出浮動性地調整的, 以北京大學1931年至1934年為例, 從表3不難看出, 1931至1934年間, 北大教授的月薪平均都在400元以上, 副教授平均在300元左右, 專任講師平均在160-250元間, 助教月薪亦在80-90元間浮動。這些基本上都與《大學教員薪俸表》的規定吻合。而教授月薪最高可達700元者, 據查乃是一名外籍教授。值得注意的是, 講師平均月薪在70-80元間, 最高大約300元, 最低僅為40元, 相差懸殊。這是因為講師薪俸實行的是按課時計薪。

1932年, 清華大學也制定了符合學校自身情況的《國立清華大學教師服務及待遇規程》。《規程》第四章對教師待遇予以規定。據該規定, 清華大學教授月薪一般為300-400元, 最高可達500元;專任講師為160-280元;教員為120-200元;助教為80-140元。教授每兩年 (休假之年除外) 加薪一次, 每次加月薪20元, 有特殊學術成就者, 可加月薪40元;教員也是每兩年加月薪20元;助教每年加薪一次, 每次加月薪10元。[9]109可見, 清華大學也基本遵循了《大學教員薪俸表》的規定。由於其經費來自庚子賠款退款, 其教師平均待遇也高於一般大學。

北京大學和清華大學是當時最有代表性的兩所國立大學。而在其時, 私立大學與國立大學的薪俸差距還是比較大的。據記載, 1931年私立學校教員數達到3002人, 其時國立學校教員數為2771人, 省立學校為1242人。而私立學校月人均工資為197.1元, 均低於後兩者的230.9元和230元。[10]32-50

而這個時期的教會大學由於經費充足, 教師待遇比一般公立大學和私立大學好。如燕京大學, 19世紀20年代末中國人出任校長, 薪金增至500元。中國教職員、西籍教職員享受同等待遇, 平均教授月薪達到360元, 詳見表3。

這個時期高校教師的待遇雖然存在著不平衡的現象, 但是畢竟收入相對穩定且較其他行業為高(2)。因此, 這個時期成為民國高校教師待遇最好的一個時期。

抗戰及解放戰爭時期高校教師待遇“水分大”

抗日戰爭爆發後, 在嚴峻的國際國內形勢面前, 軍費成為國家最重要的支出。儘管如此, 國民政府也並未忽略教育。

1940年8月, 行政院頒布了《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聘任待遇暫行規程》, 對高校教師的資格、經驗、最高薪、最低薪以及加薪年限與數量都進行了明確規定, 要求專科學校也照此辦理。根據這一暫行規程, 確定了相應的大學教師的薪俸等級。[11]要求各校聘請教員時須驗其資格審查合格證書, 初任教員以自最低級起薪為原則, 曾任教員或有特殊情形者得酌自較高級起薪, 其任教卓有成績者由學校酌予晉級, 薪俸等級、數額暫定如 (表4) 所示。

這裡面值得注意的是, 規程中對“教員專任原則”的規定。暫行規程不僅明確規定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應於學校辦公時間在校服務。教授、副教授、講師授課時間每周以9小時至12小時為率, 不滿9小時者照兼任待遇”, 還規定“專任教員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 但有特別情形兼課學校先商得原校同意者, 每周至多得兼課4小時。兼課以與原校所授課目性質相同者為限, 兼課薪金並得由原校具領支配”。這就將教師資格、學術研究能力與其待遇較好地結合起來, 也有利於穩定高校師資力量及教學研究氣氛。

表3 北京大學1931-1934年教員工資月薪收入表

表4《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聘任待遇暫行規程》規定教師薪俸表

然而, 由於社會不安定, 政治經濟發展水準嚴重不平衡, 造成通貨膨脹, 貨幣貶值, 物價飛漲, 雖然暫行規程規定的工資數有所提高, 但是教師的實際購買力下下降比較嚴重, 這種薪俸制度根本無法保障教師的最低生活。1940年, 高校教授實際收入的四分之三已因通貨膨脹而蒸發。到抗戰後期教師生活水準一降至社會的最低點。西南聯大教授王了一在《領薪水》中這樣寫道:“在此種情況下, 家裡人不敢想到做衣裳, 小姐看電影《忠勇之家》的建議因大家認為‘饑寒之家’沒有資格看而付諸東流。大少爺也發誓不再用功念書, 因為像爸爸那樣讀書破萬卷終成何用?小少爺隻恨不生於街頭小販之家。”[12]國立大學教授生活已如此, 其他高校教師生活境遇亦可想像。

抗戰勝利後, 各高校以及各地教育部門都又及時調整了教員薪俸支給標準。比如清華大學於1947年5月頒布了修正後的《國立清華大學教師服務及待遇規程》。規程規定, “新聘之教師, 自八月起薪, 但於學年始業後到校者, 自到校之月起薪。”[13]405事實上, 清華大學自抗戰勝利後其教師待遇一直維持在一個較高水準, 據清華大學校史研究室編《清華大學史料選編》載, 1946年教授月薪為550元, 到了1948年達到600元。

表5 1946-1948年清華大學教師薪俸表

材料來源:清華大學校史研究室:《清華大學史料選編》, 第四卷, 清華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第539、544、551頁。

當然, 並非一般高校都可以如清華大學這樣將教師待遇維持在一個高的水準之上。即使如此, 由於該時期國內形勢依舊處於風雲變幻之際, 社會經濟仍處在通貨膨脹物價飛漲的情形之下, 教師生活水準並未見有很大改變。

結 語

民國高校教師的待遇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不斷修正的過程。民國前期, 由於中國近代高等教育剛起步不久, 尚處於一個探索階段, 許多關於教師待遇的問題, 有不少對歐美國家的借鑒, 比如對教師劃分等級等。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 政府加強對高校教師待遇的投入, 同時, 制定了一系列高校教師待遇規程, 規範了教師待遇制度, 使高校教師待遇逐步規範化。抗戰爆發後, 由於時局動蕩, 社會經濟受損, 人民生活水準整體下滑, 儘管高校教師的待遇仍能勉強維持原來的水準, 但實際的購買力直線下降。

總的來說, 民國政府一直對高校教師待遇問題比較關注, 並積極制定嚴密的薪俸政策。而各高校在執行教師薪俸政策時, 根據自身的經費狀況以及自身的需要合理地調整教師的薪俸。各個歷史時期, 教師薪俸狀況大不相同, 當社會處於相對安定狀態時, 教師的收入在社會諸職業中是較高的;當社會動蕩之時, 教師薪俸的實際獲得和支配便大受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有利於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教育品質的提高。正如南京國民政府前期, 政局的相對穩定使得社會諸事業也都有較大發展和進步, 教育事業也相應得到了較大發展的機會。與此相反, 北京政府時期以及南京國民政府後期, 社會時局的動蕩, 對包括教育在內的社會諸事業都有較大的損害。高等教育有其自身內在與外在的發展規律, 只有遵循了這些內在和外在的發展規律, 才能保證其健康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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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佚名.國立清華大學專任教授休假條例、國立清華大學教師服務及待遇規程[Z].北京:清華大學檔案, 編號:1-2-1:109.

[10]教育部教育年鑒編纂委員會.第一次中國教育年鑒乙編教育法規[M].上海:上海開明書店, 1934:32-50.

[11]教育部.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聘任待遇暫行規程[J].教育雜誌, 1914 (5) :11-13.

[12]王了一.領薪水[N].生活導報, 1944-03-26 (61) .

[13]清華大學校史研究室.清華大學史料選編.第四卷[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 1994:405.

注釋

1①麥克萊倫指出德國社會科學對於“專業”一詞的定義可包括下列內容: (1) 高度專門化及進階的教育訓練; (2) 擁有共同的規範及倫理; (3) 強調利他主義及服務公眾的精神; (4) 必須通過各種激烈的測驗、檢核及認證過程; (5) 具有高度的社會威望; (6) 高收入; (7) 職業升遷有固定的模式或階層; (8) 就業市場具獨佔性; (9) 自主性。Charles E.McClelland.The German Experience ofProfessionalization:Modern Learned Professions and TheirOrganizations from the Early Nineteenth Century to the Hitler Era.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14.轉引自田正平, 吳民祥:近代中國大學教師的資格檢定與聘任[J].教育研究, 2004 (10) :87-88.

2②“大學教授、副教授之薪俸大體相當於公務員中薦任官之薪俸;大學講師、助教之薪俸大體相當於公務員中委任官之薪俸”參見陳育紅:《戰前中國教師、公務員、工人工資薪俸之比較》, 《民國檔案》, 2010年第4期。

原載《寧波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12,34(06):38-42。引用請參考原出處。

轉自:青年史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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