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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少於7天收1.5% 公募4月起全面開征短期贖回費

  中國基金報記者 劉芬

  近日,基金公司紛紛發布修改基金合約的公告,其中最關乎基民利益的是,各家基金公司都規定:投資者申購除貨幣基金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以外的開放式基金,對持有期少於7天的投資者,都將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並將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據公告披露,贖回費率的調整都是根據流動性風險管理新規的要求進行。

  流動性新規4月1日全面實施

  3月22日,廣發、嘉實、招商、易方達、南方、交銀施羅德等基金公司旗下多隻基金發布了關於修改基金合約和託管協定等相關法律檔案的公告,其中最關乎基民利益的修改是要開征短期贖回費。

  3月23日,華夏基金、長盛基金、長城基金、鑫元基金等基金公司也發布了開征短期贖回費的公告檔案。

  3月24日,開征短期贖回費的基金公司名單越來越長:博時基金、泰信基金、信達澳銀基金、中海基金、新華基金、中歐基金、紅土創新基金、長信基金、民生加銀基金、華安基金、萬家基金等。

  對於短期贖回費的開征,各大基金表示基於流動性風險管理新規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強化對投資者短期投資行為的管理,對除貨幣市場基金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外的開放式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 1.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在已發布的公告中,有的基金公司表示 3 月 30日起開始實施,有的為3月31日,但都不會晚於4月1日。

  基金公司不約而同集中披露基金合約、託管協定將修改的公告,與監管層要求全面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新規的大限有關。7萬公募從業人員都不會忘記的是,監管層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新規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於已經成立或已獲核準但尚未完成募集的開放式基金,原基金合約內容不符合流動性風險新規的,仍然給予6個月的緩衝期。即自2018年4月1日起,所有基金將按照符合《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的方式運作,全面實施新規。

  隨著新規實施的大限日期將至,基金公司加速了基金合約的修改進程,近期將密集披露修改後的基金合約檔案。

  短期贖回費的收取各有差異

  據業內人士分析,短期贖回費的提升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部分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利用非公開資訊快速申贖進行套利。7天以內收取1.5%的贖回費,將大大削減套利太空,保護原持有人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要求“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 1.5%的贖回費”,但具體到公司或產品又有差異。新規要求對除貨幣基金及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外的開放式基金開征短期贖回費,但並不是除這兩類基金以外的所有開放式基金都開征短期贖回費,基金合約有特別規定的也除外,投資者在認申購基金前一定要仔細閱讀基金合約。

  第一,有的產品可根據產品合約的設計免征,比如,博時基金公告“博時月月盈短期理財債券、博時月月薪定期支付債券和博時雙月薪定期支付債券的基金合約中約定了自動贖回條款,如因自動贖回導致投資者持有期限少於 7 日的,免除上述贖回費率”。

  第二,有的產品會在新規前會按份額的不同差異化收取贖回費,C類份額在調整前一般比A類份額的贖回費低,但是調整後,無論A類還是C類份額,投資者持有少於7天均要收取1.5%的贖回費。比如,新華增強債券的贖回費率在調整前,C類份額的持有期不滿30天才收取0.1%的贖回費,30天以上免贖回費,調整後C類份額的持有不滿7天亦要收1.5%的贖回費。

  此外,還有的基金產品規定了最高贖回費率,比如,華安標普全球石油指數規定“基金的申購費率最高不超過申購金額的 5%,贖回費率最高不超過贖回金額的 5%,其中,對於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少於 1.5%的贖回費。”

 

責任編輯:張海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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