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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的行為製約

  社會信用的行為製約

  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公平、公正和秩序,離不開良好的法制和金融生態,這要求一切社會經濟主體應遵循市場經濟的一些基本原則和規則。

  國務院副總理劉鶴在全國政協專題協商會上講到,要建立良好的社會製約,使全社會都懂得,做生意是要有本錢的,借錢是要還的,投資是要承擔風險的,做壞事是要付出代價的。寥寥數語說出了社會信用應具有的行為規範。

  金融不是搖錢樹,金融的本質是經營和管理信用活動,厚植社會經濟發展的信用基礎。一些看似簡單的道理卻常常被忽視,把金融當做遊戲、暴富、欺騙的工具的並不鮮見,一些案例如虛假注資、翻轉騰挪、空手套貸、跨界擴張、無照經營、金蟬脫殼等令人眼花繚亂、觸目驚心,不僅嚴重偏離了金融的本源,而且造成了很大的風險隱患。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對此有深刻分析。劉鶴副總理的勸誡顯然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表明了中央治理金融亂象的決心。

  但是,其含義還不止於此。毫無疑問,重塑監管體制,強化監管姓監,目標之一在於治理金融亂象。但這並不是全部。大道至簡。這四點簡明要求的意義還在於,強化全社會對信用規範的認知和響應,激發人們對社會信用經濟進行系統的而不是零星的、積極的而不是被動的、法制的而不是彈性的思考和把握,從而約束不同市場主體規範自身行為,夯實信用基礎。

  做生意是要有本錢的。一句再通俗不過的話道出了我國經濟發展中的痛點。這不僅僅適用於自然人、企業和地區,也具有巨集觀意義。一切社會主體經營活動都應受到資本約束,否則,就會造成融資結構的失調和風險。高杠杆率一定程度上也是資本制度不健全和資本監管不足的表現。我國國民儲蓄率高,並不缺乏資金,但尚未形成資金轉化為資本的有效機制,需要持續完善資本市場和改善營商環境,同時強化全社會的資本意識。

  借錢是要還的。誠信和契約精神是市場經濟的基石,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有債必償,有借有還,自古有之,更不用說在現代社會。這些年,隨著法制和征信體系的完善,銀行與企業、個人之間的信用關係約束得以硬化,但還是有一些人、企業、地方,把借款當財政,當做唐僧肉,與銀行進行非理性博弈,變著法子逃債、賴債,還有的抱著“新官不理舊账”的心態搞短期擴張,這些行為損害了信用秩序和金融生態,也難以可持續發展。因此,經濟活動的參與者應倍加珍惜長期累積的信用關係以及自身的信用記錄,保持合理的債務水準。

  投資是要承擔風險的。無論是股權投資還是債務投資都存在風險,這要求自然人和法人加強對金融市場和金融風險的認知,在投資時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策,自主選擇、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同時,監管部門應加強投資者教育和行為監管,培育誠信環境,加強金融投資者和消費者保護。

  做壞事是要付出代價的。我國已建立起相對完備的法律體系,一切金融行為和活動都應置於法律的規範之下。沒有任何特殊公民和特殊企業,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欠下的遲早要還。

  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開放的新階段,我們應當通過廣泛的教育和溝通,使不同方面認識到遵循社會基本信用規範的重要性,強化法治思維和法治精神,恪守基本信用規製,硬化信用約束,共同為健全良好的社會信用秩序而努力。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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