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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職業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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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衛生改革與發展取得了顯著進展。我國用不到3%的全球衛生資源,維護著世界近1/5人口的健康,人均期望壽命已經達到76歲,醫療衛生事業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這一成就凝聚了近千萬醫務人員的辛勤汗水與無私奉獻。客觀地講,我國醫患關係的主流是好的,絕大多數患者及其家屬對於醫務工作者的工作是肯定、理解和支持的。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我國湧現出了以華益慰、王忠誠、王振義、吳孟超、王萬青等為代表的一大批優秀醫務工作者,他們的感人事跡彰顯了當代醫務工作者的精神風貌,受到群眾愛戴和稱讚。然而,當前我國醫患關係矛盾凸顯,特別是惡性傷醫襲醫事件屢有發生,為我們敲響了警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醫患關係緊張的現實。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員會的統計,2013年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患糾紛約7萬件。由於我國目前的就診人次和住院人數已經比10年前翻了一番,醫患糾紛的絕對數確實增加了,加之網路媒體時代的到來,任何突發社會事件都會被急速擴散、發酵,引來無數的圍觀甚至惡意炒作,
醫療糾紛等事件更容易引起社會關注,甚至成為個別人藉機炒作的新聞熱點。
然而,醫患矛盾或者醫患糾紛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任何情緒化的認知和處理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我們需要理性深入地分析,從醫患雙方、醫學活動本身特質、醫療衛生體系現狀和社會大環境等方面探究原因,理清醫患關係實質,探索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的長效機制。
醫生以治病救人為天職,「醫」和「患」絕不是對立的,而是一致的。醫患關係就像同一戰壕的戰友一樣,應該是人世間最親密的關係之一。醫患關係的實質是健康利益的共同體。只有醫患雙方團結一心、「同仇敵愾」,才能最終戰勝病魔。當然,由於醫療技術水準局限、優質醫療資源短缺等原因,醫患關係也難免會出現一些不和諧音符。總體來看,造成目前醫患關係緊張的主要原因有五個方面。
對醫療服務特點認識不足,「非理性就醫」現象仍較普遍。醫療服務有自身特點和規律。由於醫學本身的局限性,並非只要花了錢,就一定能藥到病除。醫療服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商品交易,無法實現等價交換。家屬在親人患重病花費巨額費用之後而無期待的結果時,往往更加難以接受人財兩空的結局,特別是認為診療活動有過錯時,更容易產生激烈反應,形成醫患矛盾和糾紛。同時,由於我國基層醫療機構的初診和轉診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加劇了醫療服務的提供能力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健康需求之間的矛盾。結果是,用大醫院的專家解決普通疾病,耗費了緊缺的優質醫療資源,也加大了對疑難重病患者診治的負擔,成為導致醫患糾紛的導火索。
對衛生事業發展規律認識不足,醫藥衛生體系仍不健全。醫藥衛生體系關乎人民群眾的健康,涉及醫療保障、醫療衛生服務、藥品生產供應保障和監管等方方面面。因此,探索衛生事業發展的內在規律、不斷改革和完善醫藥衛生體系是一項長期而複雜的任務,也是一個世界性難題。經過幾十年努力特別是新一輪醫改實施5年來,我國編織了覆蓋13億人口的世界上最大的基本醫療保障網,保障水準也大幅度提高,但基本醫保的籌資水準和報銷水準仍然較低,重特疾病保險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仍不健全,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因病致貧的問題,群眾看大病時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看病貴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同時,以葯補醫機制仍未從根本上破除,符合行業特點的醫務人員薪酬制度、績效考核與用人制度仍未建立,專業化、精細化管理制度仍需完善,引發醫患矛盾和糾紛的醫療安全品質和服務態度仍有待進一步改進。
對醫學局限性認識不夠,醫患溝通仍不順暢。現代醫學科技雖已取得重大發展,但還遠沒有達到包治百病的階段,這是由生命活動的複雜性和人類對自身認識的局限性所決定的。對疾病,醫學更多的是緩解而非治癒,這不是醫生的無能,而是醫學的局限。即便是對某些常見病,由於病患個體的差異,醫學有時也不能提供有效治療。對醫學的局限性和風險性認識不夠、期望過高,是導致患者及其家屬心理失衡的重要原因。
醫療風險分擔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不完善。醫療服務本身屬於高風險職業,在醫療活動中存在意外、一定概率的錯誤率甚至事故率。即使在美國,住院病人中發生醫療差錯或事故的概率也在8%—10%,每年導致近10萬居民死亡,是全美人口的第五位死亡原因。目前,通過醫療責任保險等有效方式分擔和化解醫療風險的機制在我國尚未建立,一旦出現醫療糾紛,患者的矛頭就會直接指向醫院和醫務人員,甚至導致醫患之間的直接衝突,醫護人員成為直接受害者,醫療機構成為實施傷醫危險場所。同時,醫院並沒有作為公共場所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管轄範圍,缺乏一個起緩衝防範作用的「安全閥」。這是影響醫患關係良性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輿論引導機制不健全。一些媒體特別是一些小報和新媒體僅以有限的醫學知識判斷報導醫患糾紛,往往容易出現偏頗、有失公允,甚至以偏概全、誤導公眾。還有個別媒體不能恪守新聞媒體職業操守,為了吸引眼球,不顧客觀事實,對醫患糾紛渲染炒作,起到負面推波助瀾作用,激化了醫患矛盾,加劇了醫患關係緊張。

再加上「看病難、看病貴」,醫院裡人滿為患,排長隊成為一個普遍現象,高昂的醫療費壓得患者喘不過氣來,在這種情況下醫患關係能不緊張嗎?其次,醫療腐敗損害了整個醫療行業的形象。葯價依然虛高,藥品從出廠價到患者手上,價格翻了幾十倍甚至上百倍。與此同時,醫生收藥品回扣、收紅包,醫藥代表曝光醫藥用品進入醫院的突破內幕等負面醜聞不斷,讓整個醫療行業和醫生的社會形象和地位一落千丈。最後,是部分醫生的素質不高、醫德缺失,態度惡劣,不願與患者耐心溝通,成為壓垮醫患關係的最後一根稻草。

這些都讓中國年輕一代開始重新審視這一職業。表現最為突出的是,中國已經出現「醫不過二代」現象——據媒體公布的最新醫師執業狀況調查,中國78%的醫生不希望子女從醫。他們常常自嘲「走上了一條不歸路」,醫學生學的比別人多,花的時間比別人長,從5年本科到3年碩士,從實習醫生到住院醫師,人家三十而立,而醫生三十歲才剛剛起步。然在即便如此,他們不僅受不到應有的尊重,而且還要在一起起殺醫血案中評估自己的職業風險。

如何讓醫生活得更有尊嚴?醫務人員與我們所有人一樣,都有理由以合法的形式拿到合理的報酬。但全世界的醫生都是靠技術吃飯,惟有中國醫生靠賣葯生存,其公信力自然遭到質疑。目前,醫療技術服務價格嚴重偏低,而藥品、耗材價格卻普遍虛高。醫生付出的勞動,無法從技術收入中得到補償,只能從藥品和耗材中獲得。可以說,不合理的醫療價格體系,將醫生逼進了「不仁不義」之地。這與其說是醫生的道德缺陷,不如說是制度的設計缺陷。

如果醫務人員能夠拿到合理的報酬,就可以使得醫務人員真正成為患者的代理人。這一點與導遊頗為相似。過去,旅行社不「養」導遊,導遊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帶遊客購物並從中「抽成」,導致衝突不斷。新實施的《旅遊法》禁止強迫購物,要求旅遊合約中必須明確導遊服務費。導遊有了合法的收入,就不會再明目張膽地強迫遊客購物了。這說明,只有打通正道,才能堵住邪道。旅遊行業如此,醫療行業也不例外。

對此,國家衛生計生委開出的「藥方」,是讓各醫院按照不低於在崗醫務人員總數的3%或20張病床1名的額度配置保安。但是,保安終究不是每個醫生的貼身保鏢,如果醫患之間衝突對抗的根本原因沒有消除,那麼,醫生沒有安全感的恐慌心理就不可能得到真實的改善。正如美國媒體「今日美國」關注中國患者殺醫現象,並認為我國加強醫院保安的舉措沒作用,必須對醫療體制進行徹底改革,否則解放軍也難保醫院安全。

一個醫患雙方都不滿意的機制,是不可能維持平衡的,更不能靠加強「安保」壓製糾紛。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於政府投入,讓醫療不再「市場」。現在醫療投入仍嚴重不足。中國的公共醫療投入佔財政的比例才百分之四點幾,這個比例太低了。由於政府對醫療投入嚴重不足,公立醫院不得不自行創收維持,許多醫療機構的補償管道基本上靠醫療服務收入和藥品收入來支撐。醫改強調醫療服務的公益性,但是公益性的主體應該是政府,醫院只是公益性的載體。政府作為公益性的主體投入不足,就把矛盾下放到了醫院。

毫無疑問,醫生和患者,本該處在同一戰壕,攜手迎擊共同的敵人——疾病。只有醫生人身安全了,病患才有尊嚴可言。愈演愈烈的醫患矛盾對病患沒有一絲好處,只能使得醫生膽子越來越小,為自我保護,檢查越來越細,既不利於醫學的發展,也加重患者的治療負擔、延誤治療時機。而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只有加速推進中國醫療體制改革,加大政府對醫療的投入、拓寬醫療保障的覆蓋面,解決中國醫療資源分布不均、相對匱乏的問題,才能實現醫患和諧。醫患曾是社會裡最親密也是最有人情味的關係之一,但為何在醫療技術越來越發達的今天,變得如此脆弱甚至可怕?醫生和患者之間之為何「互不信任、互不理解」,原因之一就是當下醫患已部分異化為一種金錢交易關係。病人覺得花了錢就一定要把病看好,而在前一輪醫改中,政府已經把醫院推向市場,過度市場化,勢必偏離了醫院的公益本性;在一些醫生眼中,病人異化為一張張「繳費單」。現在寫那些醫療檔案的時候,一點也不敢馬虎,否則少出點事,一點小疏忽就可能把自己送進牢.在網上常見的幾個醫鬧,不就是抓了點小疏忽,到處喊冤麽.最讓人搞不明白的就是針對醫療行業的什麼舉證倒置.不是醫生的,可能還不知道啥叫舉證倒置,我就來解釋一下吧:你要和別人打官司,說人家偷了你的東西,抓賊抓髒的道理誰都知道,你要有人家偷你東西的證據,就是所謂的誰主張誰舉證.同樣,你對銀行,電信,別的服務業,認為人家有欺詐行為,你也得去找人家欺詐的證據.但誰主張誰舉證這一放之四海皆準的原則,對我們最被社會罵的醫生身上就不行了,有人要說看病時你誤診了,延誤了人家的治療時間,要你賠錢,人家只需告你就是了,醫生得自己找證據來證明你沒有誤診,所以在寫病歷的時候,每一處邏輯上的失誤,就有可能使自己洗不清自己,小的賠錢,大點,就坐牢吧. 其實,目前的大多數的所謂糾紛,絕大多數不一定都是醫生的責任技術原因造成的.在保險行業,有個叫不可預知的說法,放在風險最高的醫療行業就沒一點用了.有人對治療不滿意,再醫院鬧鬧,醫院就得多多少少陪點錢.更別說死了人了。


舉例說青黴素假陰性過敏死亡的,藥典上,在法律上,這種風險都和醫院沒關的,但那個醫院倒霉碰上這種概率很小的事,醫院門口不擺上一周花圈,最後不高額賠償是不可能的.再比如,有病人以胃部不適看門診,有經驗的醫生給你開個心電圖,在當前大多人都會罵醫生心黑開了不必要的檢查的.但一些心梗病人的最初表現,就是胃區不適.有醫生看病的時候不黑,隻給你開了胃藥,出醫院大門,病人掛了,肯定要鬧事,最終要醫學鑒定,社會上又會說,鑒定的專業都是搞醫的,都是衛生行政部門操縱的,那我就不明白了,還有哪個部門還能搞出科學的鑒定來.即使最後屍檢了,發現病人死於心梗,醫生誤診漏診的罪還是免不了。醫院不得清靜,醫生很可能會先挨打,後坐牢.造成目前這種局面,還是因為醫生社會現實與這一職業的幾個背離的原因。目前,世界上尚沒有一個國家的法律規定有適用《合約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消法」)來調整醫患關係的。對於醫患關係並不適用合約法調整,在這裡需要補充說明的是:既然醫患關係不受《合約法》調整,同樣也不應當受《消法》調整。

不能否認患者看病也是一種消費行為,但醫患之間的消費行為是不可用「消法」來調整的。這是因為《消費者權益者保護法》適用的主要是市場經濟中(即一般的)的經營與消費關係,並不涵蓋所有的消費行為。對此,「消法」第二條及第三條已有明確規定。尤為重要的是,我國法律對「消法」的基本要求並不適用於醫患關係,如我國「消法」對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的基本要求是「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其中消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所謂「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就是你給錢,我就為你服務;你給的錢多,我就服務得更好。

若對於醫療服務僅僅要求做到商業道德中的「誠實信用」標準,這將是十分危險和十分可怕的,是對醫師執業道德的一種倒退!

所謂「等價有償」,其實就是一種交易,而人的生命與健康是不可用作「交易」的。若將醫療行為納入消法的調整範圍,這無疑是將生命和健康作為交易,人們就會將商業服務中的「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商業道德準則,套用到醫-患關係中。這樣,就意味著醫-患關係就是一般的市場經濟槓桿下的經營者、服務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約關係。按照這種認識,一方面,對於「經營者、服務者」的醫方來說,它必然要以追求高利潤和高經濟效益為目的,這與醫療衛生事業的「救死扶傷」的天職是背道而馳的,同時,也與《職業醫師法》第24條:醫師不得拒絕搶救;第28條:在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時,醫師應當服從調遣的基本執業道德規範和要求是相悖的。

八十年代,上海A肝大流行,板藍根成了奇缺物資,當時也確有一些醫院和藥店趁機對板蘭根製劑進行漲價,結果都受到了懲罰。為什麼前者在資源希缺和緊張時,可以趁機漲價大撈一把;而後者卻不能呢?這正說明了醫患關係及醫療消費,它是不受「消法」或「合約法」調整的。因此,醫療行業它有著比商業服務行業更高的職業道德準則和要求;同時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醫生也理應享有一定的豁免權和較高的社會和經濟地位正因為醫患關係不具備「消法」或「合約法」的基本特徵,這樣,若硬性適用「消法」或「合約法」來調整醫患關係的話,必然造成人們同時用雙重標準,即要求醫生在從事醫療服務時,適用的是一種比行政法對公務員的要求更高的標準,然而,在適用醫療賠償時適用的卻不是行政法所慣用的「國家賠償法」的標準,而是適用民事賠償標準。使醫生們受到雙重不公和處於無所適從的尷尬境地。若用同一標準——消法關係來要求醫生的話,則只能是一種倒退,是極不道德的。因為它降低了醫療服務的道德要求,違背了醫療事業的救死扶傷和預防為主的宗旨。這樣,最終受到損害的是我國的衛生事業和廣大患者的利益。
《人民司法》報導:患方勝訴率為80%-83%。患方幾乎一告一個準,醫方幾乎每訴必敗,這顯然是不正常的。仗著有13億對600萬的優勢,有些患者對待醫院和醫生是到了無所不用其極和無所顧忌的地步。什麼在醫院設靈堂停屍鬧喪、砸打醫院、毆打侮辱醫務人員,甚至殺害醫生的事也屢有發生!

其實,在法院不是也常有被錯判或錯殺事件發生嗎?發生在警察部門和羈押所裡的因刑訊逼供所造成的傷殘或死亡事件也時有所聞。但為什麼沒有發生將屍體抬到法院或警察局去停屍鬧喪的?這是因為中國的弱者,總是向比他更弱勢的群體下手的,「醜陋」中國人的劣根性向來如此。

第一,是社會期望與醫生的作為相背離.多年以來,社會給醫生披上了什麼」白衣天使」」白衣戰士」的光環,還在給醫生講什麼醫德,什麼奉獻.醫生奉獻了嗎?每天高風險,高負荷的工作,不高的收入,算不算奉獻?非典來了,在前錢搶救病人,有的連生命都沒有了,還有的嚴重的股骨頭壞死,得終身坐輪椅,是不是奉獻了.地震了,在救災第一線的有沒有醫生護士的身影?不說每一次的第一線,不在震中,每震一次,醫生護士們得往樓下抬一次病人,過兩天上級部門說解除警報,又得把病人往樓上搬.再一搖,又得再抬.五月到六月,這樣折騰了三次.更氣人的是,疏散病人的時候,一些陪住的家屬扔下自己的親人搶先跑到樓下,然後指責醫生護士沒有最先轉移他們的親人,這樣的事,在汶川地震有影響的地方,多了去了。地震期間除了這樣來來去去的轉移病人,還得搞什麼防震值班,雖然最後沒出現什麼大的震情,但有二十天左右,是二十四小時在醫院待命,孩子沒法管,只好送回老家.既然當了醫生,碰上重大突發事件,就得象戰士一樣,沒有人退縮,也沒有人敢退縮。但是在天使的光環下,所有人卻以為天使們應該隻奉獻不索取才對,但斷了糧的醫生護士們,就是天使也得活著才能繼續奉獻吧。當前大家說的什麼亂開檢查,只能說一些邊緣上的,可能會有些更多的是病人需要查才能搞清病情,或病歷資料必需要有的.常在網上看有人說以前的醫生通過聽診什麼的,就能診斷清楚病清,現在的醫生看病全靠檢查.但大家有沒有查查六七十年代的誤診率是多少,病人死亡率是多少,治癒率又是多少?在那個時代,大多數人有病,更是得再家忍著等死.那個時代的醫療費用是低,但和當時的工資物價一對比,大家應該會看出點啥吧?
第二是病人對治病的期望值和目前醫療條件,醫療技術的背離.很多人都認為,我去看病,醫生就應該給我診斷清楚,給我治療滿意,稍有誤診的,漏診的,就會庸醫庸醫地罵不絕口.但是,醫學上的很多難題到目前還搞清楚.現在的病人,這兒看看病,那兒買點葯吃吃,到醫院的時候,往往應該很典型的癥狀,不典型了,在這個時候,醫生只得靠一些檢查來診斷了。還有,目前中國的醫療條件和發達國家還沒發比.日本是目前全世界胃癌發病檢出率最高,病死率最低的國家。人家在每年的國民體檢中,常規要作氣鋇雙重造影,要拍幾十張片子,然後專門醫生一張張讀片子,粘膜下癌,甚至原位癌都能發現,然後手術,因為在這期間的癌變還沒任何轉移,術後也不用什麼化療放療的,癌變就沒有了。在中國,所有的癌,等你有了癥狀,再來醫院做一系列檢查確診,至少也是中晚期了。醫生不是神,所有病的診斷都是經過自己的醫學知識,醫學經驗,加上必要檢查綜合分析得出來的.是要把一系列很零亂的癥狀,體征檢查綜合歸納,分析後才能得出結論.更何況好多病人對癥狀的表述並不是那麼有條理,醫生得從你很多的不適感中找出主要的,然後再考慮你可能是某一系統的疾病,再通過檢查才能確診。而對於某一癥狀中,可能出現某一高危病變,那就得先作檢查以排除其他的疾病。比如非典時的發熱門診,誰都知道發熱的,除了非典,還有多了去了的別的病,但在那個時候首先得排除高危的非典。再比如咳嗽,咯痰,低熱,你隻讓醫生給你開點感冒藥就是了,但一個有經驗有責任的醫生,得給你拍X光,以排除肺結核、支氣管擴張甚至肺癌等等。片子拍出來,看肺上啥問題都沒有,不用說,目前的中國病人,都會罵醫生飯桶的,遇上中國目前的病人,真是我輩的一大不幸。

第三是醫生高風險,高負荷勞動與醫生個人價值的背離.醫生在生存,醫院也要生存.政府搞醫療市場化,不就是想自己脫離責任,讓醫生掙病人的錢嗎?醫生講醫德,不想掙病人的錢,來一個,開上幾塊錢的葯,一月下來,自己連稀飯都吃不上。更何況一個醫院的發展,一些檢查設備,動不動就是幾十幾百萬,醫院不更新換代,會被醫療現場淘汰,這些設備,都是從醫院的收入積累中擠出來的。更何況,醫生的診療手術,需要很長時間的知識積累。就一個本科,除了醫學,別的都是四年吧,畢業後還得考這樣考那樣,還得進修,除過上學,工作後沒有五年,是不可能成長為一位在各方面能獨擋一面的醫生的。最快五年,再加上本科五年,沒十年,是不可能的。但醫生的收入怎樣?全國所有的公立醫院,都是那啥檔案工資.在檔案上,大體和同等學歷年資的教師相當.但都得自己掙出來才有。幾年以前在我們這兒的一級醫院,領不上多少獎金的醫生大有人在.那些鄉一級的醫院,本來就沒幾個病人,在職的勉強能糊口,再負擔退休人員的工資,自己也別活了吧。藥品提成,大體是2000年後才悄悄出現的,但在這條利益鏈上,養的人不少,只有醫生是背著罵名的.一個醫院取消那玩意兒很容易,注意監控或者不讓進那些葯就是了,但是,年年的什麼藥品招標,最後那些葯都很合法地進了招標會場了。上級部門要整頓藥品現場,最簡單的就是別讓那種差價很大的葯進入招標就是了,醫生的工資就那麼一點點,如果醫生的工資有保障,嚴禁藥價出廠,到醫院這些環節的層層加價,那些問題不就是沒有了嗎?但改革這麼多年來,這些葯卻越來越多,問題出在哪兒?只是醫生的嗎?

醫生的個人價值,除了收入,就是什麼成就感了,成功地救活一個病人,完美地一台手術,都是醫生的成就感,但你救活一百個病人,在講奉獻的空話的社會下,別人認為那是你應該乾的.有人就遇上過到通過自己的知識,救活了病人,自己都覺得感動,但最後面臨的是病人欠費,最後逃費了,醫院要在他頭上追欠。剛剛湧上心頭的一點點成就感立即化為烏有,變成一種說不出的滄涼感了.更何況,一百例之外,如果出上一例難以預料的問題,不說病人死了,就是術後有一點點不大的問題,你就別想清靜,這幾年醫生挨打,甚至被捅刀子的事,在各地時有發生.上班的每一天,都在許願,別讓這樣的事發生在自己身上。當前醫患關係緊張的原因

當前,醫患關係緊張,醫生執業環境十分險惡。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和醫療體制上的原因,也有患方素質上的原因;有醫德醫風滑坡的原因,也有媒體對此刻意放大和炒作的原因…… 但歸納起來,我認為最為主要的原因有3個:一是法學界對醫療行為,或者說醫-患關係的法律屬性沒弄明白,即定位不準;二是醫療資源配置不公,使人們對政府不滿情緒轉移到了醫院或醫生的頭上;三是醫療風險的保險機制缺失,進一步引起人們對政府的不滿和對醫學的誤解。三者互為因果,惡性循環……

首先,最為主要的原因還是第1點:即法學界對醫療行為,或者說醫-患關係的法律屬性沒弄明白,對醫-患關係或者說醫事法的定性與定位不準。我國法學界連醫事法、醫患關係是什麼,它的屬性是什麼都未弄懂弄明白,當然就不可能有公正的處理。其次,在新世紀初,世界衛生組織對世界202個國家和地區的衛生資源分配的公正性排名,中國被排到了第199位,居世界倒數第4。醫療改革的結果不是減輕了病人的負擔,而是減少了政府對衛生的投入,增加了群眾的負擔。由此造看病難、看病貴,引起群眾的不滿。廣大病人的這種不滿情緒直接地或通過傳媒均有意無意地轉嫁和發泄到了醫院和醫生的頭上。

其三,世界多數國家都實行醫療風險強製性保險制度,這就是說不是醫療事故,像醫療意外引起的不良後果,患者也是可以得到救濟的。而中國則沒有這種保障機制。這樣,就把中國的醫生推到了矛盾的風頭浪尖上。醫患關係是求助與救助的關係,不適用《合約法》和《消法》調整

醫師的維權是一個十分沉重的話題。由於醫事法學是一門很複雜的新型邊緣學科,多數法學專家和媒體對醫學科學多不甚了了,認為醫生看病也就像生產廠家修復一台家電那樣簡單,更由於他們對醫患關係的法律屬性缺乏了解和研究,往往偏面地強調患者是「弱勢群體」,把醫生的充分注意義務強調到了一個現代醫學科學都無法達到的程度,並十分錯誤地認為醫患關係就是什麼「合約」關係或者「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係。這樣,就使建立在信賴基礎之上的醫患關係變得恐怖而不可信賴。其實,醫患關係是一種十分複雜的關係,不是用一兩句話,或用現存的法律模式就可以解決,或者用傳統的法學理論能夠解釋的。可以講,在傳統的法學理的構架中,尚沒有將醫事法律關係和醫事法這一部門法納入到法學的基礎研究範圍,獨立的醫事法理論體系,尚未確立。

不可否認,在醫患之間確有一定的消費關係(如藥品、器械的使用或買賣),也存在有委託與代理關係(這有點類似當事人與律師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既有行政法律關係(如傳染病防治、計劃免疫接種、婦女保健等),也有指導(主導)與配合的關係(或是師生)關係;但以上這些關係,都只是醫患關係中的一種很次要的關係,其地位就像存款的「利息」和「本金」一樣,是處於一種十分次要的地位,並不能體現醫患關係的本質特徵。 醫患關係的本質是一種「求助者」與「救助者」之間的關係;所謂「救死扶傷」實行人道主義,我國古代醫家提倡的「醫乃仁術」、「懸壺濟世」指的就是這種關係。從這種關係上講,儘管患者屬於弱者,但醫-患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因此,他們之間不應當是對立關係。而是一個戰壕裡的「戰友」,他們面對的共同「敵人」是疾病。同時,在「求助者」與「救助者」之間(即醫患之間)還必須有一種很好的互動關係。任何醫療行為必須經醫患雙方的互動才能完成並達到預期的療效。

一講到互動,人們往往隻理解為患者及其家屬有意識的主動配合治療,如遵守醫囑,交納醫療費用等。但只是一種主動的、作為的、積極的、有意識的、精神的、外在的、自願的、顯性的一種配合與互動的關係;此外,還有一種互動往往不被人們所認識,就是患者肌體本身所存在的抗病能力,這是一種內在的、無意識的和潛意識的、隱性的互動關係。這是一種更為重要的互動關係。

如有的老年、晚期衰竭病人雖經全力醫治仍不能起死回生;現代醫學不能對愛滋病有所作為,就是因為肌體本身已喪失了抗病能力或免疫能力低下所致。這是因為愛滋病侵害的是肌體的免疫系統,而現代醫學又未能找到一種能恢復其免疫功能的有效方法,故再高明的醫生,對於年邁、晚期衰竭病人、愛滋病病人往往無能為力。這就像教師用同樣方法,同時為100個學生授課,但所教出來的學生成績卻各有不同一樣,如有的大學生整天沉溺於電腦,從來不聽課,不看書,再高級的學校、教師對他又有何用呢?其實,醫生對於病人也有類似情形,如果患者不予以配合(互動),那麼,再高明的醫生也必將一事無成。

現在,一旦出現治療失敗或療效不滿意時,患者及其家屬往往遷怒於醫方,認為是醫方醫術水準低下或者是犯有醫療過錯所造成,這是很不客觀、很不公平的。有無醫療過錯,必須經法定鑒定機構的鑒定或經法庭的辯論質證才能認定。

不能否認患者看病也是一種消費行為,但醫患之間的消費行為是不可用「消法」來調整的。這是因為《消費者權益者保護法》適用的主要是市場經濟中(即一般的)的經營與消費關係,並不涵蓋所有的消費行為。對此,「消法」第二條及第三條已有明確規定。尤為重要的是,我國法律對「消法」的基本要求並不適用於醫患關係,如我國「消法」對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的基本要求是「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其中消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所謂「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就是你給錢,我就為你服務;你給的錢多,我就服務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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