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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貨!妊娠糖尿病的診療與管理

1. GDM 診斷標準:在妊娠 24~28 周行 75 g OGTT 試驗:服糖前及服糖後 1、2 小時血糖值應分別低於 5.1、10.0、8.5 mmol/L。任何一項血糖值達到或超過上述標準即診斷為 GDM。

2. 妊娠期血糖控制目標:GDM 患者妊娠期血糖應控制在餐前及餐後 2 h 血糖值分別 ≤ 5.3、6.7 mmol/L,特殊情況下可測餐後 1 h 血糖 ≤ 7.8 mmol/L;夜間血糖不低於 3.3 mmol/L;妊娠期 HbA1c 宜<5.5%。

3. 自我血糖監測:

1) 每日血糖 7 次(新診斷、血糖控制不良/不穩定、應用胰島素的患者)

2) 每周應至少行血糖輪廓試驗 1 次(控制穩定的患者)

3) 每周至少監測 1 次全天血糖(不需要胰島素治療的 GDM,隨診患者)

4. 糖尿病合併慢性高血壓的孕婦,妊娠期血壓控制目標為收縮壓 110~129 mmHg,舒張壓 65~79 mmHg。現有證據表明,妊娠早期應用拉貝洛爾、鈣離子通道阻滯劑等藥物,均不明顯增加胎兒致畸風險,可在妊娠前以及妊娠期應用。

5. 糖尿病患者妊娠前和妊娠早期應補充含葉酸的多種維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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