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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康:個稅制度存五大缺陷 改革勢在必行

  個稅改革勢在必行

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賈康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賈康

  編者按 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根據草案,個稅起徵點擬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萬元),還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對於此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本報特邀請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賈康作系列解讀評析,歡迎讀者關注。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個人所得稅改革再次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稅收可分為間接稅和直接稅,個人所得稅是十分典型的直接稅,在現代社會中,其功能受到高度重視。所謂直接稅,屬於其稅收負擔不可以或很難轉嫁,誰交了就是誰承擔的稅種。與間接稅相比,直接稅的這一特徵尤其明顯。比如,近年“營改增”改革中,宣傳上給出的基本概念是減輕企業負擔,但企業在增值稅稅率降低以後,在實際市場競爭中,他們還要比拚能否更多地把這個稅負轉到最終消費端。個人所得稅等直接稅則沒有這樣的問題,稅對誰征,稅負就由誰負擔。

  由此可知,個稅這樣的直接稅,在發揮籌集政府財政收入作用的同時,還更多地具有定向調節居民收入差距、防抑“兩極分化”等再分配功能。我國改革開放已經40年,居民收入水準在不斷上升,但收入差距也明顯擴大,這就會積累某些矛盾,因而客觀上迫切需要個人所得稅等直接稅更好、更有效地充當再分配手段,以促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的變化,我國現行個稅在制度規定方面的缺陷也顯現出來。具體來說,一是這種將個人所得分為正面列舉11個征稅項目、適用不同計稅辦法的分類計征稅制,已不能適應現實生活的發展變化來涵蓋各種收入方式,並容易為避稅留下漏洞;二是稅率結構複雜,最有調節力度的是實行7級超額累進稅率的工薪收入,屬於勞動性收入,對金融資產收入等非勞動性收入卻無超額累進調節機制,這與“應對勤勞所得課以輕稅,對非勤勞所得課以重稅”的原則相悖;三是基本減除費用(即“起徵點”)沒有隨物價變化的指數化調整機制,久受詬病;四是沒有對於同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一些支出項目(如子女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租金支出等)作專項扣除,影響了稅負與家庭實際負擔能力的適應性;五是征管模式和體系不健全,除對工薪收入的“部門代扣代繳”征管效率最高之外,其他方面總體落後於時代發展客觀要求和稅收征管國際經驗。因此,個人所得稅改革勢在必行。

責任編輯:李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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