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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開偉:理財新規對銀行有哪些利弊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作家 莫開偉

  它都如同一枚硬幣的兩面,既帶來正面效應,也會造成負面影響;那麽,《辦法》的發布也難逃這一鐵律,從其具體內容看在給商業銀行帶來正向激勵效應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負面衝擊。

  近日,銀保監會向社會發布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央行發布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資管新規”)相關要求,經過幾個月精心醞釀和研究之後,終於推出了該《辦法》。

  應該說,《辦法》發布是對“資管新規”在銀行領域得到更好地實施而製訂的具體實施細則,“資管新規”只是一個大的政策框架,而《辦法》頒布則是對“資管新規”的具體細化,使“資管新規”更具現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不致讓“資管新規”無法付諸監管實踐而成為一種擺設,更不致讓“資管新規”成為不長牙齒的“老虎”而淪落為一紙空文。因而,它是金融領域裡又一具有裡程牌意義的綱領性文獻,既為銀行機構在開展資管業務上製訂了規矩,劃定了紅線,又為資管業務健康發展指明了方向;同時也為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資管業務更好地、更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消除了障礙和阻力,將極大地提高金融監管效能,將為淨化資管業務生態環境奠定堅實的“法制”基石。

  作為一項制度,它都如同一枚硬幣的兩面,既帶來正面效應,也會造成負面影響;那麽,《辦法》的發布也難逃這一鐵律,從其具體內容看在給商業銀行帶來正向激勵效應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負面衝擊。

  《辦法》給商業銀行帶來的積極作用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從實際效果看,《辦法》發布標誌著銀行理財新規落地,有利於商業銀行根據細則恢復投融資決策和資產配置行為,將為破解理財融資困局創造條件。該《辦法》與央行發布的資管新規所提倡的金融監管精神相一致,有助於解決過去監管交叉、監管套利和監管錯位等問題。同時,《辦法》將公募理財產投資起點從5萬元調整為1萬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募理財產品投資的門檻,可吸引更多的普通投資者加入到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活動中去,將為商業銀行融資帶來極大的方便。同時,《辦法》允許理財產品投資各類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意味著理財可以間接投資股市,改變了現行銀行理財只能投資貨幣型和債券型基金的情形,更可刺激民眾對銀行理財產品投資的濃厚興趣,將對理財新規帶來的銀行機構融資緊縮效應起到一定的對衝作用,也將從整體上提振銀行金融類理財產品的發行與銷售。而且,根據銀行發布的理財通知,商業銀行投資非標業務有所松動,在符合期限匹配、限額管理、資訊披露等監管規定要求下,可適當投資非標業務,而非標業務正是過去實體經濟極為依賴的融資管道。據相關資料,今年上半年,社會融資規模增量累計為9.1兆元,同比少2.03兆元,與商業銀行資管規定遲遲沒有落地、使理財業務處於觀望期有很大關係。可見,在當前實體再融資壓力增大、信用違約頻發,《辦法》適度的放鬆,有利於金融市場平穩和企業融資活動的實現。顯然,從更深層次和更大意義上說,有利於從巨集觀上穩定金融市場面,避免降杠杆導致的信任緊縮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從根本上緩解當前實體經濟融資緊張局面。

  從時間上看,《辦法》給予的過度期相對較長,有利於商業銀行在理財業務上做好產品結構的調整,不斷優化市場布局,增強理財產品發行的市場競爭能力。《辦法》給予的執行尺度相當靈活,給了市場兩年半的時間,到2020年底前完成,不搞想當然的“一刀切”要求短期內達不切實際的目標。而且,央行發布的通知更是規定銀行可在過渡期內自主確定老產品的壓縮清理節奏,並在巨集觀審慎評估(MPA)考核時合理調整有關參數上予以支持。由此,可防止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規模短期內出現大幅下降的局面,從根本上確保理財業務消化與更新的平穩過渡,有利於從整體上保持商業銀行理財活動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從防風險角度看,《辦法》發布對商業銀行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也有了更為嚴格的事前、事中規定,確立了投資能力與風險相匹配的適度性投資原則,有利於從根本上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減少投資理財風險給社會穩定帶來影響。《辦法》規定在事前,加強產品銷售的合規管理,營業場所銷售理財產品的,應實施專區銷售,對每筆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在事中,強化資訊披露,無論銀行公募還是私募理財產品,都要定期公布淨值。同時,理財產品實行淨值化管理,對投資者風險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摒棄了過去“預期收益率”、“保本收益率”的弊端,可對廣大投資者適時提示風險,從而引導投資者確立理性的投資行為。此外,《辦法》要求今後商業銀行只能發行已在理財系統進行登記、並獲得登記編碼的理財產品。投資者可根據編碼在中國理財網就可以查詢產品資訊,核對是否為正規理財產品,有助於防範“虛假理財”和“飛單”,從而可對投資者形成有效的保護,消除投資者盲目跟風造成的損失。

  而《辦法》發布對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帶來的不利因素也有兩方面:

  從壓力上看,商業銀行在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等都將經受到市場的嚴峻考驗。《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銀行盈虧“兜底”將被打破,“資金池”也將被廢除,同時“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等資管政策即將生效,無疑對銀行業帶來深遠影響: 一是銀行理財業務規模將會呈總體收縮趨勢。《辦法》規定不得在資產管理業務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不再給予保本承諾等等,使投資者“旱澇保收”的格局將被打破,會增強投資者顧慮。加之實行投資者淨值化管理,提高了理財產品投資門檻,意味著理財產品每天都將接受市場考驗,對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穩定性也帶來不利影響,從而會對商業銀行投資理財業務的增長起到一定的遏製作用。二是對中小銀行帶來較大的影響,因為中小銀行吸收存款能力弱,此前很多是靠大量發行理財產品來穩定信貸資金來源。加之銀行借助通道實現資金加杠杆、延長投資期限等行為難以為繼,必然會對資管業務帶來較大影響。三是對銀行資金成本帶來一定影響。為了打破資管新規帶來理財業務收縮的僵局,商業銀行可能會利用央行放寬存款利率上浮限制而紛紛上浮存款利率的手段穩定儲戶,這樣勢必會增加商業銀行組織資金的成本,對商業銀行經營盈利帶來不利影響。

  從產生的負面作用看,對中小股份製商業銀行影響較大。因為相比國有大型商業銀行,中小商業銀行,吸收存款業務的能力處於弱勢,加之中間業務轉型受多種因素製約,呈現比較緩慢態勢,過去把吸收資金的重心放在發行各類理財產品等資管業務上,而此次打破盈虧“兜底”的做法,使商業銀行保本理財產品永遠消失。同時,消除“資金池”使得中小商業銀行無法將開展資管業務得來的資金再進行其他運用或投資,使投向高風險、高獲得的監管套利之路被封死,無疑會限制其資金來源的擴大,最終影響資產業務的做大、做強。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獨立經濟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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