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蘇力:在學術史中重讀瞿同祖先生

2018年10月3日是中國著名歷史學家瞿同祖先生逝世十周年紀念日,“雅理讀書”謹以本文懷念瞿同祖先生,致敬他給我們帶來無數知識與靈感的學術思想,同時也重思應該如何承繼先輩的學術事業。本文原載於《法學》2008年第12期,作者蘇力為北京大學博雅講席教授。感謝蘇力教授惠允推送本文。若您讀後有所收獲,歡迎關注並分享本公眾號。

在學術史中重讀瞿同祖先生

蘇力

26年前的春天,"大四",撰寫畢業論文,有關中國法律思想史,我閱讀了新版的瞿同祖先生的舊作《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以下簡稱《法律社會》);總體感覺"好",與當時讀過的諸多中國法律史、法律思想史教科書甚或學術著作不同,講道理,有味道。將近10年後,在美國偶然閱讀了瞿先生的英文著作《清代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同樣是這種感覺。會同改革開放以後的其他著作,它們大致確立了我喜歡的那種法律(而不是法律史)學術著作的直覺標準。但為什麽,一直沒有深究。直到前幾天,瞿先生去世,《中國社會科學》的編輯告訴我,並希望我寫些什麽,才把這兩本書重新翻了一遍,才有了這篇文章。

在中國,即使在學界,在公開場合,紀念前輩的常規方式是高度的——因此難免過度——人品和學術讚揚,而且秩序不能顛倒。這很好。但這不是學術紀念,還常常會給年輕學子一種人品與學術成就的錯誤因果關係。我試圖改變一下這個常規。我從未見過瞿先生,只能集中著眼於瞿先生的這兩本著作,試圖在中國近代以來法律史研究的學術傳統中探討瞿先生著作的貢獻;特別想冒昧地在更開闊的視野中,基於學術,探討一下瞿先生作品的局限,理論的、方法的,不僅與個人有關,而且與時代有關。這種看似不合常情的文章也許會比"先生之風,山高水長"的讚美更令我們的學術前輩欣慰——畢竟,學術是他們奮鬥了一生的事業;學人最渴望的其實是理解,而不是"粉絲"。

瞿同祖先生晚年

01

特點

儘管有其他著作,這兩本書無疑是瞿先生的代表作,是在我這一代以下的中國學者中影響最廣泛的著作。之前已有不少學者針對這兩本書各有所分析、評論。但若不是以單本書,而是以學者,作為分析考察的部門,我有以下發現。

瞿先生對中國傳統社會的法律制度做了除經濟關係之外的全面的社會整體分析。《法律社會》側重於考察中國古代的非正式社會制度與正式法律之間的關係,從社會組織和意識形態層面考察法律;關注點集中在:家族、社會分層(瞿先生名之"階級")和社會意識形態(包括巫術、宗教和政治法律思想流派)。《地方政府》側重於考察上層建築中的(地方)政治與正式法律之間的關係,可以說是從政治組織層面考察清代的法律。兩書的研究對象不重合,學科視角也不相同,但相輔相成,展現了瞿同祖先生眼中和思考中的傳統中國的政治、法律與社會。但民間和國家的分界並不截然,特別是在古代中國,因此兩書都研究了在功能意義上重疊但指涉並不重疊的位於現代定義的"社會"或"國家"之邊緣,介於今天看來明確的政治法律制度與民間制度規則之間的那些社會現象。在前書中,主要是家族以及儒、法思想,在後書中則主要是"長隨"、"幕友"和"士紳"這三類本不在,也無法納入傳統官僚體制但顯然又是傳統政法治理的重要參與者。這也是該書最給人啟發的章節。瞿先生因此展示了很顯著的整體主義研究進路,這在此前的法律史學者中沒有,在當代中國學者也很少能始終有效貫穿這一思路。今天的學者可能將之歸結為來自瞿先生年輕時的社會學教育背景(理論),但我認為更可能來自他看到和感受到的作為整體的中國社會(經驗)。

整體分析需要研究對象的整體性,這不是天然給定的,而是研究者的思想構建。針對研究的問題,瞿先生匯集和重組了歷史提供的大量材料。許多後輩學者鑒於瞿先生的研究材料來自於歷史,因此趨向於把瞿先生的著作視為法律史(編年史)研究,但這是一個錯覺。他的兩個研究都是韋伯所謂的"理想型研究"。他拒絕了傳統史學(或看似)以時間作為構建研究對象的天然,通過抽象,有所為有所不為,他放逐了時間,放棄了細部變化,他建構了自己的研究對象——作為整體的中國。關於這一點,瞿老說得很清楚。《法律社會》"將漢代至清代二千余年間的法律作為一個整體";而《地方政府》"選擇以整個清代為研究對象……(力求)發現清代行政統治的一般模式、特徵……開放性描述地方政府的結構。"

如此構建研究對象的理由在於瞿先生的功能主義的法律觀和社會觀:法律回應了整體社會之需求。因此,在他的筆下,中國法律不再是之前或之後許多法律史著作那樣的編年史,不只是最高統治者的命令;他的中國法律幾乎與王朝更替或常規的政治發展無關。這種整體主義並沒有忘記或忽略法律的變化(例如他關於"同姓不婚"的歷代實踐或地方實踐的分析),但瞿先生充分展示了這些法律的實際變化說到底都回應了社會的變化。瞿先生充分實踐了對學術問題、研究對象、理論、分析部門的自覺,而這是許多後代中國法律史學者(包括許多追尋和模仿瞿先生的學人)非常缺乏的。許多學人常常隻關注如何在前人的法律史研究範式內,在史料上、細節上或表達上有所推進,貢獻主要是傳承。

貫穿瞿先生研究之始終的大致基於經驗的中國本位。所謂中國本位,並非固守中國傳統的學術命題、學術表達或學術分類,或是對中國的強烈偏愛。在書中,我們可以感受到,瞿先生是在一種"世界可比性"的框架中來分析中國法律、政治和社會的。他在著述中也不時引用當時的外國學者的各種研究成果,同中國經驗對比;當中國史料或經驗不足之際,他也曾以論代史,用外國經驗研究成果或理論來勾連空缺或作為替代(最典型的表現是在《法律社會》中關於早期復仇的概述);但總體而言,在他筆下,一是中國是作為整體展現自身的,因此才有可能以家族來討論法律;二是中國不是作為西方歷史和經驗的異端,中國特點不是作為他厭惡批判(恨)或痛不欲生(愛)或兩種情緒混合的荒謬或錯誤展示的。他始終注意了貼近他從史料中看到的以及也許在他的時代還能比較強烈感受到的那個社會現實,努力展示了他關切的這些制度如何同中國社會在邏輯和功能上緊密地聯繫在一起。他不是沒有主觀好惡,但經驗本位和中國本位使他獲得了一種今天看來學術上的公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我後面將分析的當時的意識形態對他的影響。事實上,在我看來,正是他的《法律社會》引發了改革開放後的那一代法學人重新理解、反思和表述傳統中國法律的努力。

兩書都展示了瞿先生力求溝通古今和中外的持續努力,這其實是廣義的傳統中國法學研究進入20世紀後必然也必須經過的蛻變,有時甚至是痛苦的蛻變。除了上面提及的研究進路和視角外,這還表現在他對史料的運用上,也表現在瞿先生的敘述和論證上。瞿先生的寫作有相當明確的讀者意識。與之前的法律史著述的讀者不同,《法律社會》的預期讀者不是生長在傳統中的中國仕人和學人,而是轉型中國的學人,甚至大多不是學人,而是未來的學人——正日益脫離傳統中國社會的年輕學子;他必須展示作為傳統中國法律之依據的傳統中國社會,這是理解前者的社會語境。《地方政府》一書關注的是西方社會的英語讀者,絕大部分是學人或學子,他們熟悉相關的理論,懂得學術研究的價值無涉,但對清代傳統中國缺乏基本的了解,因此作者更關注如何把讀者帶入傳統中國社會語境。考慮到讀者,瞿先生後一書的寫作圍繞主題強化了敘述、論證和相關背景的介紹,而較少斷言。比較兩書對中文史料的使用,可以發現,《法律社會》還有傳統史學注重材料的痕跡,較多訴諸基於事件的史料展示,以求說服相信史料的中國讀者反省、反觀,促使讀者理解法律與社會的關係,使讀者不再受製於歷代的"法條"。《地方政府》則大量運用比較一般性的描述,較少使用有關個別事件的文獻,許多文獻資料甚至被轉換成了圖表,表達更為"現代化"了。這不只是學術的深入或學術表達的轉變,它更反映了作者力求,並在一定程度上成功溝通了古今學術和中西學術。這種"講理"也為瞿先生贏得了更多的也許是他當年未預期的當代讀者。

社會學背景使瞿先生深刻理解了歷朝歷代的字面法律與社會實踐中的法律之間存在巨大差距,理解"法律"這個詞的指涉在中西語境中並不重疊,因此他更關注非規範性法律文獻,力求從個案、判例和其他相關記事不僅核實了正式法律規則在中國社會中的實際狀況,而且展示了官方文獻未予記錄的非正式的法律或實踐中的正式法律,把許多"非法律"變成了法律。他把"法律"這個概念具體化了,語境化了。這兩個研究可以說是最早的同時也是比較成功的法律交叉學科研究。在自己的時代,他比較好地追求了一種社會科學趨向的法律史研究。

02

貢獻

所有這些都是瞿先生的學術特點,其實也是貢獻。但這些可能都不能算實質性的發現或貢獻,更多的還是對中國學術傳統的改變和豐富,以及對中國傳統智慧的現代表達。為了充分說明這一點,有必要把瞿先生放在自沈家本以來的中國法律史研究中來考察。

沈家本的重要法律史著作是《歷代刑法考》,它匯集了豐富的歷史記載,特別是官方文獻,展示了從上古到明代我國刑法制度的沿革流變,特別是其中的《漢律摭遺》22卷,對材料征稽探隱發微,力求窮盡,引用了大量漢代人的說法來解釋漢律,使得今天的人大致可以了解已被當時人遺忘的漢律。但在今天看來,該書以及稍後問世但同樣被認為具有總結性和代表性的法律史著作,即程樹德的《九朝律考》,貢獻都主要在於中國法制史官方資料的匯集和整理,主要沿襲的還是孔子"述而不作"的傳統。他們沒有或看似沒有什麽理論興趣,他們的興趣主要限於正式法律制度的流變。除了專門研究中國法律史者外,今天的一般讀者很難有興致閱讀這類著作,哪怕是名著,是經典。

沈家本和程樹德是19世紀的學人,其著作的主要預期讀者是專門家或傳統政治家(帝王將相或仕人),並非寫給年輕學子。他們力求傳達的是政治經驗,是判斷,而不是學術智識,必須借助的是讀者的政治經驗和悟性,而不是讀者的理論思維。因此,處在近代以來的"三千年未見之大變革"中,他們的偉大著作受到當代大眾讀者的"冷淡"幾乎難免。但也不要全埋怨時代,或寄希望於時代,因為並非新世紀的學人就一定屬於新的世紀,就會有新學術,就一定能"長江後浪推前浪"。與瞿同祖同出生於20世紀,僅比瞿先生年長7歲,有著與瞿先生看似非常相近的教育(包括留學)背景的楊鴻烈先生撰寫的同被法律史學界視為名著的《中國法律發達史》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儘管使用的是白話文,甚至楊著開篇第一句就引用了西方學者,全書完全以西方近現代法學和法律部門分類切割了中國歷代法律制度:每章都先概述一下該朝代的政治背景,而後按法典(立法)、法院組織、訴訟法、刑法總則分則、民法總則分則、法律思想、法學家等題目分別闡述。但只要讀幾頁,讀者就會發現,除了編撰方式和白話文外,楊鴻烈的整體思維方式和表達方式都屬於沈和程的學術世界。這是有一本"編年史"的法律自身的發展演變史。除了借用了一些來自西方的新術語、命題和概念外,你無法深刻感受到作者自己的問題和思考,有的大致是西方法律框架的中國材料組織。儘管同代,楊鴻烈先生與瞿同祖先生卻生活在兩個學術時代和學術世界。

如果把眼光延展到今天,我們會發現,借助於今天中國高校法學教育體制、教科書和人才培養體制,沈、程以及特別是楊的編年法律史研究模式、史料組織方式和表達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在延續;變化的只是簡單化的通俗化,增加了現代社會、當代社會的一些關鍵詞或流行表達。讀者或學生從中也許能感受到中國法律史的悠久或知識的浩瀚,卻很難感受到中國法律人曾經的智慧、理性或知識的力量。但恐龍(古老和龐大)不足以引發普通研究者的尊敬。相反,瞿同祖先生沒有撰寫教科書,學術著述也較少,沒有指導過研究生(沒有弟子),因此沒有直接的傳承,但自1980年代以來,他的著作和研究進路主要通過學術市場潛移默化地影響了一代不限於法律史的學人,獲得了相當廣泛的自發的社會影響,出現了一批或多或少地追求瞿同祖範式的研究著作。

正是在這一中國法律史研究的學術時間背景下,我們可以看出,瞿同祖先生的貢獻幾乎——誇張一點——令人有"拔地而起"或"橫空出世"的感覺。上一節分析的他的著作的那些特點實際上是近年來日益增多的、看似有點另類的法律史或"法律文化"研究的先聲。但就研究的總體深度和水準而言,在我看來,似乎還沒有超過這兩本書,至少沒有超過《地方政府》。可以以梁治平先生的兩本出色著作為例。1991年初版的《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不管有意無意,都可以說是瞿先生《法律社會》的一個當代版:試圖在總體文化上把握中國法律和文化的特質;而梁治平1996年出版的《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則可以說是《地方政府》的一個微縮或聚焦的當代版,是一個個案的實證研究。但我曾在其他地方指出,前一本書的問題在我看來是過於看重中國文化的特質,過於注重中西文化的"辨異",把中國法的特點視為中國文化的體顯;儘管更為細致和全面,但在我看來,說服力可能略遜於瞿先生的分析,關注點也不如瞿先生集中。後一本書可視為《地方政府》的同類研究,但無論運用的材料還是分析的細密或展開的格局,都比《地方政府》略顯單薄和簡單。一個不具決定意義、許多人會懷疑但仍然不能無視的證據是,根據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的數據,過去10年間的引證率,《法律社會》超過了《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並因此也就超過目前我搜索過的任何活著的中國法律史學者的學術專著。在這個意義上說,瞿同祖先生的著作經受了時間的考驗,仍然有不可替代性。

03

局限

這種情形其實未必能令瞿先生欣慰,相反更可能令瞿先生遺憾,因為這部分證明了今天中國法學研究在某些方面還沒有超越前人。應當超越。而且,在重讀瞿先生的著作後,我感到,從今天學術發展水準來看,這種超越也有可能。瞿同祖先生的著作其實還是存在一些明顯的局限,儘管可以把這些局限歸結到時代和學術傳統。但不管怎麽說,前人的頂峰都應成為我們學術的出發點,而不是學術生涯的目標。

核心問題是理論解說、論證的不足。瞿先生的著述是社會科學導向的,這在兩書的"導論"或"引言"中對研究對象的構建和說明,他關心經驗材料而不是法律條文,都是強有力的證明。在他的時代,他是注重理論論證的,改變了那種以資料見長、"讓資料說話"的傳統人文史學風格。但在今天看來瞿先生的兩本著作特別是《法律社會》還有傳統史學的痕跡,注重史料,論證簡單,並沒有充分展開其中隱含的理論寓意,因此還是缺乏這些研究本可能具有的更大的理論魅力。例如,瞿先生充分展示了傳統中國家族關係與法律的密切關係和許多細節,但沒有探討一個更確定的也更深入的理論命題:到底是家族支持了法律,還是法律支持了家族?為什麽在中國傳統社會,家族和法律之間的關係會表現如此?這是中國文化的特點還是農耕社會的特點?家庭在傳統中國僅僅是血緣意義的家庭,或同時還是借助血緣關係的經濟組織或政治組織?若家庭同時是傳統中國最基本的社會組織的政治單元,那麽法律支持家庭特別是家族難道不就是支持傳統的政治統治?書中沒有細致提出、辨析和把握這些非常實在的經驗命題,沒有提出更深刻的理論命題和闡述,因此在後輩學者的印象中,瞿先生的作品之所以常常被理解為一種比較大而化之的"法律文化"研究,引發了許多後輩學者的不同程度的效仿,並非偶然。《地方政府》一書在這方面有了較多改善,不僅引證史料少了,更多了概括,而且把地方財政等因素納入了分析,成為地方政治實踐的主要結構性變量,但總體的感覺還是描述勝過分析。例如先生發現了清政府對因過失"出罪"或"人罪"的官員給予不同懲罰,這本是很有理論意義的,但瞿先生並沒有細究為什麽。而這僅僅是其中一例。

理論的不足在於他的社會結構功能分析不夠完整。在這兩本書中,尤其是《法律社會》,他基本上都沒討論社會經濟生活,因此必然省略了在結構主義社會學分析中本不可省略的經濟生產方式與社會、法律和政治之間的互動影響。由於缺了這一塊,家族與法律之間或階級與法律之間的關係看起來有點像是贅述(tautology)。例如,他展示了在傳統中國社會,法律的功能是服務家族,但家族的功能又是什麽?看起來似乎是"文化"。正是在這裡,瞿老給後輩學人留下了"中國法律文化"的潛在命題或領域。可以把瞿先生同費孝通先生比較一下。他們同年出生(1910年)、同校(燕京大學)、同專業(社會學本科和研究生)但入學僅相差1年(費先生1933年和1935年本科和碩士畢業,瞿先生1934年和1936年本科和碩士畢業),同樣有較長留學背景。費孝通先生的《鄉土中國》並沒有引證大量古典文獻資料,甚至根本沒集中討論法律,但費老從社會經濟切入,對包括傳統中國家族和禮法在內的社會分析闡釋整體上更有理論的說服力,對中國法學(而不僅是法律史)研究的影響也更廣泛,甚至對今天中國社會法律的發展仍有強大的解說力和預測力。我不是比較兩位學術前輩的貢獻高下,而是借此表明,在20世紀的學術轉型中,理論思路對資料重組和學術闡發具有何等的重要意義。佔有資料最多的電腦本身不能貢獻學術。

當理論不足時,意識形態也會或多或少地或潛移默化地成為學術理論的替代。這一點在《法律社會》的第二個主題,即社會階級與法律的關係的分析討論中相當顯著。瞿先生一生遠離政治意識形態,今天也沒有學者認為瞿先生的著作中有意識形態;但回頭來看,該書的第3章和第4章關注中國傳統社會注重階級的命題在史學界至少是有爭論的,基本被否棄了。瞿先生為支持其主題而引用的文獻資料,數量和解說也頗為牽強。他試圖論證傳統中國法律支持了各階級的不同生活方式。首先用飲食為例,但他隻寫了短短的四行半字,所引的資料都是先秦的,沒有任何後代的資料;這何以證明整個傳統中國社會在飲食上有強烈的階級限制,而且是法律的?其他關於衣著等規定(限制)儘管引證的資料頗為豐富,但其他學者完全可以給出更強有力的功能性解說,並且已有學者對類似現象給出過更多是資訊經濟學的解釋。

但"階級"成為瞿先生組織相關法律與社會之資料的主題並不是瞿先生自己的理論"差錯"。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階級"(階層)一直是社會學的重要概念,在民國時期,在熱血青年學人中以階級眼光看中國社會和歷史有天然"政治正確"的意味,當時在不少史學研究中也頗為流行。一旦從這個角度看,苛刻如我,甚至會說,瞿同祖先生圍繞"家族"來分析討論傳統中國的法律和社會,也可能反映了1930-1940年代青年知識分子的主導意識形態。想想當時流行的《家》、《春》、《秋》、《雷雨》等批判傳統家族和家庭的小說和戲劇。

指出這些以及其他不可能在此一一指出的問題並不是指責我尊敬的前輩學者,身處在20世紀的劇烈社會變革和學術轉型的時期,任何學者都不可能甚至不應該脫離其社會以及社會的局限。沒有一個學者能夠在上帝的位置上觀察和寫作。問題在於學者的研究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超越了時代的局限,以及對我們更重要的是如何超越的。正是在這一點上,瞿老的研究表明,盡可能貼近生活,貼近經驗,堅持學術的邏輯,才可能部分掙脫流行的意識形態前見對學術的影響。這一點已經為許多的偉大的思想家的經驗所驗證。

而且,如果歷史地、語境地看,我所分析的這些所謂"局限"甚至未必是局限,也可能是優點。例如較少理論分析和闡述可以避免強加於人,因此作者把更多的想象、思考和理論概括的太空留給讀者,對史學或經驗研究而言,這也許更是優點。而學術作品受時興的意識形態或理論話語的影響,在另一意義上也可以說反映了瞿先生對時代新思想的敏感,在某種意義上表現的也可能是勇於學術挑戰。我們不苛求前輩學者。更重要的是,我們或許由此可以得出一個政治不正確的結論,是否受意識形態影響並非判斷一項研究有無學術價值的標準。有意迎合意識形態當然不是學術,但刻意追求無意識形態說不定恰恰是在迎合某種意識形態。哪怕是站在上帝位置上寫作,也會在宗教信仰上或意識形態上與佛教或伊斯蘭教或無神論者格格不入。

04

啟示

瞿同祖先生去世了,他履行了他的學術使命,但有許多大小學術問題仍然值得我們反省和深思。

自清末以來,中國學術的轉型今天仍然在繼續。如果瞿先生的路子是對的,那麽他例證了:第一,應當堅持從社會科學的進路重構對中國社會和法律的理解。這並非排斥傳統的人文解釋學,但相對而言,社會科學的傳統在現代中國根基還不深,從這一角度對中國傳統文獻的整理很不夠,需要加強。社會科學至少提供了一種新的處理歷史材料的新進路。第二,儘管需要強化法律的職業訓練,但同樣需要法律的交叉學科研究中國社會,需要強化經驗研究,把法律嵌入到中國社會中來理解。在這個層面上看,瞿先生的啟示不應限於法史學,其意涵遍及所有的部門法學。第三,應盡可能地在開闊的國際學術視野中,以中國問題為本位來研究,盡可能貼近中國的現實,貼近生活中的法律,中國經驗本位並不會降低學術的品質和貢獻,關鍵是是否真的是研究,是否有能力。第四,中國學術同世界的接軌不是放棄研究中國問題或用西方概念範疇"套"中國,而是要把中國經驗一般化、學術化、可交流化。在這四個方面,並且不止這四個方面,瞿先生都是現代中國法學界傑出的學術代表之一。

瞿先生在學術上是始終進取的。他是社會學出身,卻首先在法律制度史上有所貢獻;52歲時出版《地方政府》,標誌著他的研究領域進一步擴展。可以想見,這每一步拓展都要求他作出新的努力和付出。值得注意的是,他的努力並不是為了擴展而擴展,不僅僅是研究領域或學科的擴展,如同我在第一節中分析的,這種擴展始終圍繞著從整體上把握中國社會的追求,因此看似互不相關的研究成果在深層次是互補的。這種選題的眼光和自我要求體現的不僅是學人的自我追求,而且是學術的眼光和智慧。瞿先生的學術作品並不多,但憑著其作品的品質,在現有的、不利於其學術成果傳播的學術體制中,他靠著其作品本身贏得了高度的學術聲譽。這些都值得我們重新理解什麽是學術,什麽是事業。

最後一點感觸是在撰寫此文之際才變得日益清晰。我以及不少學人對於前輩學人和他們的學術著作的評價,往往會停留在初次閱讀時(即使多次重讀)的好惡直覺,關注的往往停留在這些作品處理的那些表層問題,還不大習慣或缺乏能力把前輩學者和他們的作品放在一個學術傳統中,放在歷史背景中,細細品嚐,嚴格解剖,關注其方法論、其視角,以及所有這些與社會思潮的關係。我們的閱讀理解的方式應當不斷豐富,特別是對那些優秀的作品(不僅是學術)。如果喜愛到最後僅剩下讚美、捍衛和固守,放棄了深入理解,就不可能有學術,就不可能有體貼入微的批評;而沒有這種對學術前輩的不斷審視,在什麽意義上,我們可以說已經恢復和建立了學術傳統,承繼了前輩的事業?我們又怎麽可能推進中國的學術?

謹以此文悼念瞿同祖先生。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