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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通報15起違規案例:隋某借173人購匯額度境外買房

12月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了今年第六批、總計15個外匯違規案例。

相較以往,本次通報的外匯違規案例中,被處罰的個人比重增多,在7個個人外匯違規案例中,4人因非法買賣外匯被處罰,其中廣東籍楊某在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間,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購買美元,違規金額合計453.07萬元人民幣,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處以罰款31.71萬元人民幣,是其中最大的一筆罰單;另有3人因分拆購匯收到國家外匯局的罰單,其中吉林籍隋某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173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账戶,用於購買境外房產等,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205.65萬加元,收到了外匯局300.9萬元人民幣的罰單。

而在銀行方面,三家股份製銀行和一家外資行收到罰單,其中,平安銀行廈門分行和光大銀行海口分行均因虛假轉口貿易案被外匯局罰款280萬元和80萬元,東亞銀行廣州分行則因違規辦理預付貨款被罰50萬,而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則因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收到了四家銀行中最大的一筆罰單,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業務時,未盡審核責任,未按規定對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被處以罰沒款307.3萬元。

四家被通報的外匯違規企業,都是因為逃匯被罰,其中,稷山縣康盛達蜜餞食品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因貨物出口未收匯,被處以罰款208.59萬元人民幣。

值得一提的是,國家外匯局在通告中稱,被通報的企業和個人的處罰資訊都將被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上述收到罰單的7個個人還將被國家外匯局實施“關注名單”管理。

案例1:平安銀行廈門分行虛假轉口貿易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平安銀行廈門分行憑企業虛假合約和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280萬元人民幣。

案例2:光大銀行海口分行虛假轉口貿易案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光大銀行海口分行憑企業虛假合約和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80萬元人民幣。

案例3:東亞銀行廣州分行違規辦理預付貨款案

2016年2月至5月,東亞銀行廣州分行未盡審核職責,在企業進口合約和貨物發票存在多處明顯不一致的情況下,違規辦理預付貨款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50萬元人民幣。

案例4:民生銀行大連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業務時,未盡審核責任,未按規定對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307.3萬元人民幣。

案例5:稷山縣康盛達蜜餞食品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稷山縣康盛達蜜餞食品有限公司貨物出口未收匯,金額合計466.4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208.59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6:寧波明輝礦業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2月至3月,寧波明輝礦業有限公司使用無效單證,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273.71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92.4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7:寧波詩頂進出口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9月,寧波詩頂進出口有限公司偽造海運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388.1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27.3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8:江蘇五洋集團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9月,江蘇五洋集團有限公司構造進口合約,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200.0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三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65.4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9:香港籍周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周某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元,違規金額折合1401.21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40.12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0:廣東籍楊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楊某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購買美元,違規金額合計453.07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31.71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1:江蘇籍徐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徐某在澳門賭場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元,違規金額折合265.98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32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2:遼寧籍馮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馮某在澳門賭場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元,違規金額折合1081.79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30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3:上海籍周某分拆逃匯案

2015年1月至12月,周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21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账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04.96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3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4:上海籍沈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1月至7月,沈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34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账戶,用於購買境外房產等,非法轉移資金合計204萬加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51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5:吉林籍隋某分拆逃匯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隋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173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账戶,用於購買境外房產等,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205.65萬加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00.9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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