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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公布2019年首批公開罰單 創公開通報中最高罰款額

21世紀經濟報導 21財經APP 顧月 北京報導

5月2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稱“外匯局”)公開通報了一批外匯違規案例,本次共通報17個外匯違規典型案例,涉及5家銀行、6家企業和6名個人,這也是外匯局2019年對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首批次公開通報。

據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梳理,這些案例主要包括銀行未盡真實性審核義務,違規辦理虛假貿易融資、內保外貸業務以及個人分拆售付匯等;企業通過虛構貿易背景逃匯,或辦理外匯登記時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及變更登記;個人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或以分拆方式逃匯等典型違規行為。

外匯局相關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外匯局今年將繼續依法打擊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並保持外匯檢查和處罰跨周期一致性,對外匯交易實施平衡監管,對違規流入和違規流出都要進行打擊。

創公開通報中最高罰款額:17例違規主體共被罰超8000萬

據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根據本次外匯局通報梳理,本次涉及的5家銀行中既有國有大行,也有股份行、城商行等,違規行為主要涉及違規辦理轉口貿易,違規辦理內保外貸,違規辦理個人分拆售付匯等。

如工商銀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在2016年9月到2017年10月,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被處以罰沒款111.54萬元。此外還有南京銀行上海浦東支行、農業銀行寧波市分行都因為違規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而受到處罰,分別處罰沒款80萬元和64.48萬元。

另有興業銀行台州分行未盡審核責任,未按照規定對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招商銀行杭州分行違規為客戶利用303名境內個人年度購匯額度辦理分拆售付匯業務。

“現在很多銀行員工都有拉存款的壓力,也的確有遇到某些客戶對銀行員工表示可以在該櫃台存款數千萬,然後暗示希望其幫助辦理對外付匯業務,但這個是違規的,我們也都會表示拒絕。”四川地區某大行支行員工表示。

在本次公布的6起企業違規中,則多為逃匯行為,且部分企業逃匯金額特別巨大,高達近1億美元。如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廣州颺帆貿易有限公司使用虛假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9285.8萬美元,構成逃匯行為,被處以罰款3734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6例個人違規案例則主要涉及非法買賣外匯和分拆逃匯兩類,多與地下錢莊相關聯,目的主要是向境外轉移資產,如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账戶支付3.12億元人民幣,私自購買外匯,用於在境外購買房產等。

而這些個人的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也被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外匯局還會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如果被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其資信將受到影響,會在辦理融資、貸款等業務時受到一些限制。

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優化營商環境

繼2018年年內6次公開通報外匯違法違規行為後,這次通報也是外匯局今年首次對外匯違規行為進行公開通報。而從本次通報中也可以看出,商貿企業利用虛假、無效提單,通過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來進行逃匯,是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高發地。

“近年來,外匯局在外匯管理方面實施了一系列便利化政策,目前對外匯違規行為的打擊是強調真實性和合規性。外匯局將繼續重點打擊虛假和欺騙性的外匯交易,尤其是重點打擊虛假和欺騙性貿易、打擊資金空轉套利的行為,引導外匯資金流入實體經濟領域,積極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外匯局相關工作人員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

外匯局相關工作人員還強調稱,外匯局在打擊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也會處理好防風險與促便利之間的關係,打擊的是違法違規的行為,支持真實、合法的外匯交易,對正常的跨境交易支付不予限制,正常外匯業務和跨境交易不受影響。“我們也會根據形勢的變化,預調微調外匯檢查方向和重點,把握好檢查的頻率和力度,精準打擊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營造健康良性的外匯市場秩序和良好的營商環境。”

附通報全文: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違規案例的通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外匯交易,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等相關規定,現將部分違規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案例1:南京銀行上海浦東支行虛假轉口貿易付匯案

2016年2月至3月,南京銀行上海浦東支行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80萬元人民幣。

案例2: 農業銀行寧波市分行虛假轉口貿易付匯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農業銀行寧波市分行憑企業無效提單或重複單證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未按規定在同一銀行網點辦理轉口貿易收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第五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改正,處以罰沒款64.48萬元人民幣。

案例3:工商銀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虛假轉口貿易付匯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工商銀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改正,處以罰沒款111.54萬元人民幣。

案例4:興業銀行台州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興業銀行台州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業務時,未盡審核責任,未按規定對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改正,處以罰沒款95.31萬元人民幣。

案例5:招商銀行杭州分行個人分拆售付匯案

2016年1月至11月,招商銀行杭州分行違規為客戶利用303名境內個人年度購匯額度辦理分拆售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改正,處以罰沒款100萬元人民幣。

案例6:山東清源集團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5月,山東清源集團有限公司使用虛假合約、發票、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955.5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09.74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7:廣州颺帆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廣州颺帆貿易有限公司使用虛假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9285.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734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8:鄉村基(重慶)投資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鄉村基(重慶)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及變更登記,違規向境外母公司匯出利潤,金額合計885.9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02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9:寧波慧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寧波慧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使用虛假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1565.6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509.84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0:北京欣華陽商貿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5月,北京欣華陽商貿有限公司使用無效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61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213.65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1:泰豪電源技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5月,泰豪電源技術有限公司使用虛假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200萬歐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80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2:四川籍劉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劉某通過地下錢莊分12筆匯入767.17萬港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9.14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3:湖北籍曹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曹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港元34筆,金額合計899.32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71.95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4:重慶籍彭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5年9月至12月,彭某通過地下錢莊購買美元16筆匯往境外,金額合計1383.58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96.85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5:安徽籍張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張某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元,金額合計376.24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5.2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6:浙江籍洪某私自買賣外匯案

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账戶支付3.12億元人民幣,私自購買外匯,用於在境外購買房產等。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私自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497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7:廣東籍孫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孫某利用34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账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244.62萬美元,用於境外投資等。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83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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