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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半月外匯局再公布違規案件 涉案主體更多元

  距離上次公布外匯違規案件僅僅半個月,8月31日,外匯局再度公布23起典型案件。記者觀察,外匯局如此高頻次地公布違規案件,尚屬首次。

  此次公布的案件裡,涉案主體更為多元化。除了常規的涉外匯業務的銀行、進出口企業外,還出現了外國語學校、藝術公司的身影。

  外匯局表示,2018年以來外匯局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不斷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維護健康良性外匯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等相關規定,現將部分違規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案例1:平安銀行廈門瑞景支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案

  2016年2月至10月,平安銀行廈門瑞景支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200萬元人民幣,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案例2:浙商銀行上海分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案

  2017年2月至9月,浙商銀行上海分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92萬元人民幣。

  案例3:中國銀行西寧城東支行違規辦理貿易融資案

  2016年,中國銀行西寧城東支行憑企業虛假報關單和發票,違規辦理貿易融資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62.86萬元人民幣。

  案例4:交通銀行廈門前埔支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交通銀行廈門前埔支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債務人主體資格、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140.3萬元人民幣。

  案例5:民生銀行天津濱海支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民生銀行天津濱海支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預計還款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349.07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務3個月,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案例6:中國工商銀行南靖支行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中國工商銀行南靖支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貸款資金用途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03.81萬元人民幣。

  案例7:招商銀行北京萬達廣場支行違規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案

  2015年9月,招商銀行北京萬達廣場支行為無貿易背景企業違規辦理預付貨款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29.72萬元人民幣。

  案例8:中國工商銀行山東省分行營業部違規辦理個人分拆售付匯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國工商銀行山東省分行營業部利用167名境內個人年度購匯額度違規辦理分拆售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50萬元人民幣。

  案例9:江門市三七實業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3月,江門市三七實業有限公司重複使用倉單,對外付匯1122.5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412.19萬元人民幣。

  案例10:深圳市瑞馳福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深圳市瑞馳福貿易有限公司虛構貿易背景,使用虛假報關單,對外付匯164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54.28萬元人民幣。

  案例11:匯眾道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4月至5月,匯眾道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無效提單,對外付匯938.0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00.59萬元人民幣。

  案例12:淄博高新區外國語學校逃匯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淄博高新區外國語學校利用15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以分拆購付匯形式向境外轉移資金117.2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40.25萬元人民幣。

  案例13:大連哥倫比亞穀物商貿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9月,大連哥倫比亞穀物商貿有限公司虛構貿易背景,使用虛假發票,對外付匯3355.8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071.27萬元人民幣。

  案例14:廣州雄集木業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5月至6月,廣州雄集木業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虛假報關單和提單,對外付匯887.83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50.94萬元人民幣。

  案例15:武漢現代東方雕塑藝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9至12月,武漢現代東方雕塑藝術有限公司利用93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账戶,用於購買境外房產等,非法轉移資金合計454.06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218.30萬元人民幣。

  案例16:天津機械進出口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1月至3月,天津機械進出口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虛假提單,對外付匯882.06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04萬元人民幣。

  案例17:江蘇龍騰鵬達機電有限公司非法套匯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江蘇龍騰鵬達機電有限公司重複使用報關單辦理貿易融資,金額合計212.8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非法套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處以罰款97萬元人民幣。

  案例18:浙江籍夏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2年6月至2016年9月,夏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將14188.45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账戶,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境外账戶,用於償還境外賭債。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418萬元人民幣。

  案例19:浙江籍王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2年11月至2015年2月,王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將1497.28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账戶,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境外账戶,用於購買境外房產等。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45萬元人民幣。

  案例20:新疆籍孫某分拆逃匯案

  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孫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多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账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574.07萬澳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37.46萬元人民幣。

  案例21:廣東籍唐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68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账戶,用於購買境外房產等,非法轉移資金合計247.76萬英鎊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50萬元人民幣。

  案例22:湖北籍徐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徐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55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账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331.84萬加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259.8萬元人民幣。

  案例23:安徽籍盧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盧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19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账戶,用於購買境外房產等,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88.68萬加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48.3萬元人民幣。

責任編輯: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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