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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不準和信披不及時,軟控股份收到青島證監局警示函

7月9日,青島證監局網站披露《關於對軟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因信披不準確、不及時,青島證監局對軟控股份(002073)出具警示函,並要求該公司董監高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規範運作意識。經查,軟控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兩項違規行為。

青島證監局指出,軟控股份編制、披露的《2018年度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其他關聯資金往來情況匯總表》中,對賽輪(越南)有限公司、賽輪(沈陽)輪胎有限公司、賽輪(東營)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青島軟控新材有限公司、青島科捷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怡維怡橡膠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稱“怡維怡橡膠研究院”)2018年度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數據披露有誤。

其中,怡維怡橡膠研究院資金佔用發生額披露數據高於實際發生額13.83萬元,其余5家公司分別存在期初佔用金額錯誤、由於佔用資金和利息劃分不準確、資金佔用發生額和償還額劃分不準確導致數據錯誤的問題。

對此,青島證監局認為,軟控股份上述行為信披不準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

此外,監管部門發現,軟控股份全資子公司軟控(美洲)有限公司(下稱“軟控(美洲)”)持有TestMeasurement Systems, Inc(下稱“TMSILLC”)85%的股權。2018年11月30日,軟控(美洲)與TM FUTURE,INC.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持有的TMSILLC85%股權以5.00萬美元的價格進行轉讓,並於2018年11月30日前辦妥股權交割手續及收回股權轉讓價款。

截至2018年11月30日,TMSILLC淨資產為-414.81萬美元,上述交易產生投資收益2454.20萬元,佔軟控股份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32.14%,屬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

軟控股份直至2019年4月27日,才在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該事項。青島證監局指出,軟控股份的信披不及時,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青島證監局決定對軟控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並報告時。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洩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一) 責令改正;(二) 監管談話;(三) 出具警示函;(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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