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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一度24億違規輸血實控人郭東澤 吃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7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5月16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012號)顯示,經查,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通控股,600179.SH,統一信用代碼:912302007028474177)存在以下違法違規問題:2018年,安通控股控制的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直接或間接累計將24.76億元資金提供給實際控制人郭東澤使用,截至2019年4月30日,郭東澤已將上述資金全部歸還;2017年9月28日,安通控股與安康和郭東澤簽訂了《保證合約》,為郭東澤與安康2017年9月27日簽訂的《差額補足和信託受益權遠期受讓協議》承擔連帶責任擔保。

上述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法定的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七)項、第四十八條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2.3、10.2.6條規定。按照《信披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決定對安通控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

黑龍江證監局要求:安通控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對法律法規學習,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及規範運作水準。安通控股應當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黑龍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黑龍江證監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 公司訂立重要合約,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 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 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 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製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 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 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 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 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 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 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係的說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並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係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2.3條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2.6條規定:上市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上回避表決。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012號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統一信用代碼:9123 0200 7028 474177)存在以下違法違規問題。

一是2018年,你公司控制的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務有限公司、匯通商業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直接或間接累計將24.76億元資金提供給實際控制人郭東澤使用。截至2019年4月30日,郭東澤已將上述資金全部歸還。二是2017年9月27日,郭東澤與安康簽訂了協議編號為JLXT20170927的《差額補足和信託受益權遠期受讓協議》,2017年9月28日,你公司與安康和郭東澤簽訂了合約編號為20170928的《保證合約》,為郭東澤上述《差額補足和信託受益權遠期受讓協議》承擔連帶責任擔保。

上述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法定的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七)項、第四十八條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2.3、10.2.6條規定,按照《信披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對法律法規學習,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及規範運作水準。

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我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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